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墾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綏芬河市、撫遠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黑龍江省工商局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按照省局和當地政府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認真研究制訂本局流通環節食品抽檢檢驗工作規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黑龍江省工商局
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行為,切實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工商局)對本省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進行的抽樣檢驗工作。
第三條 省工商局食品監管機構負責對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檢驗范圍和執業水平進行審查,確定委托承擔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并簽訂《食品抽樣檢驗委托合同》。
第四條 被委托檢驗機構應當根據工商機關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開展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對檢驗數據和結論的客觀性、公正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
第五條 被抽樣檢驗的食品經營者(以下簡稱被抽檢人)應當配合工商機關的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等信息。
第六條 省工商局組織實施的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保障。
第二章 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計劃
第七條 省工商局應當按照省政府和國家工商總局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編制省局流通環節年度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計劃,自行或組織市、地工商局實施抽樣檢驗工作。
第八條 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計劃包括定期抽樣檢驗計劃和不定期抽樣檢測計劃。抽樣檢驗工作計劃應當明確抽樣檢驗的總體要求、時間安排、任務分工、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 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計劃應當統籌兼顧、重點突出。在抽樣檢驗的品種上,以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節日性、季節性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大的食品為主;在檢驗項目上,以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安全性指標為主。
第十條 工商機關應當按照本轄區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與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案件辦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和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十一條 省工商局編制的流通環節年度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計劃應上報國家工商總局及省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
第三章 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工商機關開展食品抽樣檢驗,應當制定檢驗方案,內容包括: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抽樣地區、抽樣場所、抽樣方法及數量、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
第十三條 工商機關委托檢驗機構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應當出具《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委托書》和《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方案》。
第十四條 工商機關執法人員應當會同檢驗機構抽樣人員抽取樣品。現場抽樣的工商機關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抽樣時,工商機關執法人員應當向被抽檢人出示《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通知書》和執法證件,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進貨量、庫存量等,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由工商機關執法人員、檢驗機構抽樣人員、被抽檢人的負責人共同簽字或蓋章。
檢驗機構抽樣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抽取樣品,并填寫《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單》,如實記錄被抽檢人、所抽樣品標稱的生產者或境內代理商(以下統稱“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以及樣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次等信息,由檢驗機構抽樣人員和被抽檢人的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工商機關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向被抽檢人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抽樣檢驗的備份樣品應當當場封樣,由檢驗機構抽樣人員和被抽檢人的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備份樣品由檢驗機構根據組織實施抽樣檢驗工商機關的要求并按照樣品的儲存條件予以保存。
第十七條 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應當采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采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采用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作為檢驗依據。
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對檢驗結果涉及的食品安全風險做出判斷。
第十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工商機關報送檢驗報告,并在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向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者送達《食品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附具檢驗報告。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工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抽檢人送達《食品抽樣檢驗結果送達書》。檢驗結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附具檢驗報告。
第四章 復檢程序
第十九條 被抽檢人或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以下統稱“復檢申請人”)對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食品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復檢機構提出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書面告知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工商機關。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二十條 抽樣檢驗的備份樣品容易腐敗變質或者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向抽樣所在地復檢機構申請復檢。
第二十一條 復檢機構應當對復檢申請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復檢:
(一)微生物指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二)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第二十二條 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的,應與復檢申請人在10日內到初檢機構辦理備份樣品的確認和移交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復檢申請。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工商機關應當對備份樣品的確認和移交進行監督,并制作備份樣品確認和移交單,由復檢申請人、初檢機構及復檢機構共同簽字或蓋章確認。
復檢申請人可以書面委托復檢機構對備份樣品進行確認。
第二十三條 復檢機構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十六條的規定,對備份樣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束后,復檢機構應當及時將復檢結論通知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工商機關。
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第二十四條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工商機關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 檢驗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抽樣檢驗結果表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工商機關應當責令被抽檢人自收到《食品抽樣檢驗結果送達書》之日起,停止銷售該批次食品,并監督轄區內的其他食品經營者對該批次食品下架退市。食品經營者繼續銷售該批次食品的,工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抽樣檢驗結果表明食品涉及較高程度安全風險,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工商機關應當對該批次食品進行封存,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工商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抽檢人及其他食品經營者恢復銷售該批次食品。
第二十七條 抽樣檢驗結果依法確定后,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工商機關應及時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信息抄告標稱的食品生產者所在地工商機關,并按照規定通報本級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工商機關應當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品種加大抽樣檢驗頻次,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查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二十九條 省工商局應當對本級組織的及下級機關報送的抽樣檢驗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準確、及時、客觀地發布抽樣檢驗信息,進行消費提示、警示,開展消費引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行業協會通報抽樣檢驗信息。
第三十條 省工商局公布食品抽樣檢驗信息應事先向省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和國家工商總局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市、地工商局及省直管試點縣(市)工商局應當按照省局和當地政府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制訂本級局流通環節食品抽檢檢驗工作規范,編制本轄區范圍內流通環節年度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組織實施轄區抽樣檢驗工作,執行省局下達的抽樣檢驗任務。工作規范及抽樣檢驗計劃應報省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由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