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食品攤販的備案管理及其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備案卡。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店,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小食雜店,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商店、便利店等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從事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四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和食品攤販備案實行一地一證(卡)原則,即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在一個經營場所(區域或指定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或食品攤販備案卡。
第五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食品攤販備案卡發放,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辦證(卡)場所公示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食品攤販備案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簡化登記程序,提供便利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指定中介機構。
第六條 鼓勵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改善食品經營條件,達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食品經營登記證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小餐飲店、小食雜店。
經營項目以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為主的,其主體業態為小餐飲店;經營項目以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為主的,其主體業態為小食雜店。
具有熱、冷、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八條 申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登記申請,并送達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食品經營登記證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受理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由不少于2名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對申請人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登記決定的外,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登記決定,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發證日期為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三年。
第四章 食品經營登記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十四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載明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日內向原發證的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申請變更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三)與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申請書;
(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申請人申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延續,同時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供變化事項的證明材料,延續和變更登記一并辦理。
第十八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延續申請,在該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以及經營場所、布局、主要設備設施等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聲明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以及經營場所、布局、主要設備設施等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登記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變更或者延續登記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延續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補辦申請書;
(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進行書面承諾;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登記證原件。
符合要求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或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食品經營登記證注銷手續,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銷申請書;
(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三)與注銷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10日后未申請延續的;
(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被終止的;
(三)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經營場所消失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從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其他情形。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被注銷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五章 食品攤販備案程序
第二十四條 食品攤販應當先行取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配的經營地點、攤位,再申領備案卡。
第二十五條 申領備案卡,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六條 備案機關對分配到了經營地點、攤位的食品小攤販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備案卡并制作備案檔案,記錄經營者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經營種類、經營地點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經營區域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領備案卡。備案卡載明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提交變更申請。變更后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為作出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卡一致。
第二十八條 備案卡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提出申請。延續后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為作出延續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自延續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九條 備案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補辦。補辦的備案卡的內容與原備案卡一致。
第六章 登記證、備案卡管理
第三十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全區統一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和食品攤販備案卡式樣。
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食品攤販備案卡由備案機關統一印制。
第三十一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應當載明:登記證編號、經營者姓名、字號名稱、經營地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主營項目、兼營項目)、投訴舉報電話、有效期、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第三十二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使用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三十三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三十四條 備案卡應當載明備案編號、經營者姓名、聯系方式、經營項目、經營區域、投訴舉報電話、有效期、備案機關名稱等信息。
經營項目包含銷售食品、制售食品兩種。
備案卡有效期為一年,自發卡日期起計算。
備案機關應填寫全稱并加蓋公章。
第三十五條 備案卡應當統一編號。編號規則為:縣(市、區)+鄉鎮(街道)+食攤備案+〔備案年份〕+4位流水號。
第三十六條 備案機關應在發放備案卡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在便民服務場所公示,同時告知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七條 備案卡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八條 備案機關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收集、匯總食品攤販相關信息,發現食品攤販有關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并公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信息、備案信息、監督檢查情況、產品檢驗結果以及違法行為查處結果等,并向社會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接到有關登記管理過程中的投訴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一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實施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應當責令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對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或食品攤販備案卡。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示范文書1)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登記申請書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 1寸正面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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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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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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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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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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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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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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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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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 | □首次 □變更 □延續 □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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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項目 | □主營 □兼營 | 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 □散裝食品 食品類別: □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 □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 □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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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 □兼營 | 餐飲服務:□熱食類食品制售 □冷食類食品制售 □半成品制售 □糕點類食品制售(無裱花蛋糕制售) □自制飲品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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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場所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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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場所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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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性質 | □自有 □租賃 場地提供方姓名: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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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場所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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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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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業人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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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有無健康證明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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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資料目錄: □1.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張;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的健康證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提供)。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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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聲明 本申請書中所填內容及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生產經營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要求。如有不實之處,本人愿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備注:1.申請人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在申請表的“□”用“√”進行選擇;2.申請人銷售的食品,系在經營場所地址以外自己生產加工的,應當在申請表中“加工地址”一欄中對加工地址予以填寫。
附件2
(示范文書2)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安全風險控制要點
告知書
一、保持個人衛生。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健康體檢,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好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做好源頭控制。從合法渠道購進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產品,保證產品來源、去向可追溯。
三、實施關鍵環節控制。生活區與經營區分開,經營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用水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四、按要求貯存食品。貯存食品的溫度、濕度控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定期檢查庫存及貨架上銷售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按規定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對被告知、通報或者自行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救治中毒者,封存有關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物品,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XXX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3
(示范文書3)
食品攤販備案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
| 性 別 |
| 1寸正面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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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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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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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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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項目 | 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 □散裝食品 食品類別:□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 □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 □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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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制售:□熱食類食品制售 □冷食類食品制售 □半成品制售 □糕點類食品制售(無裱花蛋糕制售) □自制飲品制售(無現制乳制品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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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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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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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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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資料目錄: □1.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張; □2.身份證復印件; □3.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的健康證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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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聲明 本申請書中所填內容及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生產經營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要求。如有不實之處,本人愿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備注:1.申請人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在申請表的“□”用“√”進行選擇;2.申請人銷售的食品,系在經營場所地址以外自己生產加工的,應當在“加工地址”一欄中對加工地址予以填寫;3.申請人屬于非固定區域的食品攤販,應當在申請表的“經營區域”一欄中填寫“無”;4.申請人屬于非固定時段的食品攤販,應當在申請表的“經營時段”一欄中填寫“無”。
附件4
(示范文書4)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
食品安全承諾書
為保障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本人鄭重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對所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二、嚴格履行查驗義務,按要求建立進貨臺賬、保存相關憑證,保證食品進貨渠道合法,來源可追溯。
三、保持個人衛生,防止食品污染,保證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等符合食品安全需要。
四、按照標準生產加工食品,所用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經營的食品安全、無毒、無害。同時,嚴格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
(二)不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不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不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加工食品;
(五)不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六)不以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類油脂為原料加工食品;
(七)不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不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餐飲服務經營者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九)不經營未按規定注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
(十)不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一)不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五、定期對食品進行清理,不經營腐敗、過期、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食品。
本人將嚴格履行以上承諾,主動接受并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監管,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做到合法經營、誠信經營。如有違反,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5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格式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正本、副本的格式。
本部分適用于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繕制、計算機處理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GB/T 10335.1-2005 涂布紙和紙板涂布美術印刷紙(銅版紙)
GB/T 16832-1997 格式設計基本樣式
3 術語和定義
3.1 圖文區 image area
用于復制、存儲或傳輸順序記錄信息的預定區域。
[GB/T 16832]
4 設計原則
4.1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格式應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規定。
4.2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格式由若干個元素組成,其中數據項設置應簡潔明了,避免冗余數據元的出現。
4.3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格式應既能滿足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業務管理需要,又能滿足數據自動處理的需要。
5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格式
5.1 紙張要求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正本用紙為A4型亞光銅版印刷紙(即210毫米×297毫米),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為157g/m2 ,平滑度≥400s的紙張要求。
5.2 圖文區尺寸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正本圖文區尺寸為: 180毫米×267毫米;圖文區外邊緣距離登記證上下左右邊緣均為15毫米。(證書花邊距邊緣15毫米)
5.3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正本的構成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正本由下列元素構成:
a) 邊框
b) 底色
c) 國徽(燙金)
d) 數據項
其中數據項包括:
1) 食品經營登記證
2) 登記證編號:
3) 經營者姓名:
4) 字號名稱:
5) 經營地址:
6) 主體業態:
7) 主營項目:
8) 兼營項目:
9)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10)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11) 發證機關:
12) 年月日
1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制
5.4 正本圖文區各元素說明
5.4.1 邊框
邊框寬度均為5毫米;邊框顏色CMYK=C:9,M:36,Y:82,K:8;
邊框左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15毫米,邊框左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0毫米;
邊框右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195毫米,邊框右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190毫米;
邊框上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15毫米,邊框上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20毫米;
邊框下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282毫米,邊框下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277毫米;
邊框花紋樣式按照本標準中“圖1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正本格式示意圖”中的花紋樣式設計。
注1:本標準中圖文區元素區域位置誤差均為±1毫米。
注2:正本圖文區元素(國徽徽章除外)顏色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黑色CMYK=K:100。
5.4.2 底色
底色顏色CMYK= C:10。
5.4.3 國徽
徽章居于登記證橫向居中位置,國徽:32×34mm ;
徽章距離登記證上邊緣35毫米,左右居中。
注:國徽印制參照GB15093-2008。
5.4.4 數據項
5.4.4.1 食品經營登記證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上邊緣78毫米開始,左右居中;
表示: 字體為方正小標宋_GBK(簡稱小標宋),字號為35磅,字間距為1毫米,字體顏色為CMYK= C:15,M:35,Y:100。
5.4.4.2 登記證編號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03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與“投訴舉報電話”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
5.4.4.3 經營者姓名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15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
5.4.4.4 字號名稱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27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
5.4.4.5 經營地址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39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如地址較長,可適當縮小字號)。
5.4.4.6 主體業態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51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
5.4.4.7 主營項目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63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事項內容打印區域寬度為95毫米。(如內容較多,打印區域不夠,可適當縮小字號)。
5.4.4.8 兼營項目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82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事項內容打印區域寬度為95毫米。(如內容較多,打印區域不夠,可適當縮小字號)。
5.4.4.9 有效期至年月日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201毫米處開始,“至年”相鄰兩個字間隔28毫米,“年月日”相鄰兩個字間隔11毫米;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有效期至 **** 年 ** 月 ** 日”中具體日期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所填時間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5.4.4.10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213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投訴舉報電話”字號為17磅,“12315”字號為16磅。
5.4.4.11 發證機關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236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
5.4.4.12 年月日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98毫米,上邊緣248毫米處開始,相鄰兩個字間隔11毫米;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 “****年**月**日”中具體日期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注:日期為簽發日期。
5.4.4.1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制
區域:左右居中,文字上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287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2磅。
6.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副本格式
6.1 紙張要求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副本用紙為A4型亞光銅版印刷紙(即210毫米×297毫米),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為157g/ m2,平滑度≥400s的紙張要求。
6.2 圖文區尺寸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副本圖文區尺寸為:180毫米×267毫米;圖文區外邊緣距離登記證上下左右邊緣均為15毫米。
6.3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副本的構成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副本由下列元素構成:
a) 邊框
b) 底色
c) 數據項
其中數據項包括:
1) 食品經營登記證
2) (副本)
3) 登記證編號:
4) 經營者姓名:
5) 字號名稱:
6) 經營地址:
7) 主體業態:
8) 主營項目:
9) 兼營項目:
10)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11)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12) 說明
13) 說明內容
注:說明內容不是副本的數據項,作為數據項的說明內容分為六條。
14) 發證機關:
15) 年月日
1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制
6.4 副本圖文區各元素說明
6.4.1 邊框
邊框寬度均為5毫米;邊框顏色CMYK= C:9,M:36,Y:82,K:8;
邊框左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15毫米,邊框左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0毫米;
邊框右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82毫米,邊框右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7毫米;
邊框上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15毫米,邊框上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20毫米;
邊框下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195毫米,邊框下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190毫米;
邊框花紋樣式按照本標準中“圖2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副本格式示意圖”中的花紋樣式設計。
注:副本圖文區元素顏色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黑色(CMYK=K:100)。
6.4.2 底色
底色顏色CMYK= C:10。
6.4.3 數據項
6.4.3.1 食品經營登記證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48毫米,上邊緣40毫米,字間距1毫米,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22磅,CMYK= C:15,M:35,Y:100。
6.4.3.2 (副本)
區域:食品登記證一行左右居中,從上邊緣52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方正楷體_GBK,字號為15磅。
6.4.3.3 登記證編號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63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5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2磅。
6.4.3.4 經營者姓名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74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5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2磅。
6.4.3.5 字號名稱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85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5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2磅。
6.4.3.6 經營地址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96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5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2磅(如地址較長,可適當縮小字號)。
6.4.3.7 主體業態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107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5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2磅。
6.4.3.8 主營項目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118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5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2磅,事項內容打印區域寬度為75毫米。(如內容較多,打印區域不夠,可適當縮小字號)。
6.4.3.9 兼營項目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135毫米處開始,
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5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2磅,事項內容打印區域寬度為75毫米。(如內容較多,打印區域不夠,可適當縮小字號)。
6.4.3.10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152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投訴舉報電話”字號為15磅,“12315” 字號為13磅。
6.4.3.11 有效期至年月日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163毫米處開始,“至年”相鄰兩個字間隔25毫米,“年月日”相鄰兩個字間隔11毫米;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5磅;
事項內容:“有效期至 **** 年 ** 月 ** 日”中具體日期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3磅,所填時間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6.4.3.12 說明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09毫米,上邊緣38毫米處開始,相鄰兩個字間隔7毫米;
表示:字體為方正楷體_GBK,字號為17磅。
6.4.3.13 說明內容
說明內容為:
1.《食品經營登記證》是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進行食品經營的合法憑證。
2.《食品經營登記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懸掛或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3.《食品經營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毀損、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4.食品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應在所登記的經營項目范圍內從事食品經營。
5.食品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改變登記事項應辦理變更手續。
6.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5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區域:
a) 說明內容中每條左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159毫米,連續排列;第一條第一行距離上邊緣50毫米;
b) 每條中若有多行文字,則與本條中第一行文字縱向對齊;
c) 每行間隔3毫米。
表示:字體為方正楷體_GBK,字號為13.2磅。
6.4.3.14 發證機關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159毫米,上邊緣152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與“投訴舉報電話”對齊;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3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3磅。
6.4.3.15 年月日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02毫米,上邊緣163毫米處開始,“年月日”相鄰兩個字間隔8毫米;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3磅;
事項內容:“****年**月**日”中所填時間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1磅,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注:日期為簽發日期。
6.4.3.1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督管理局監制
區域:整個版面左右居中,上邊緣197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2磅。
附件6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填寫說明
一、登記證編號及具體編號規則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使用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體編號規則與營業執照編碼規則一致。
1.唯一性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在全區范圍內是唯一的,任何一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只能擁有一個登記證編號,任何一個登記證編號只能賦給一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2.不變性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存續期間,登記證編號保持不變。
3.永久性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注銷后,該登記證編號不再賦給其他小餐飲店、小食雜店。
二、主要登記內容
1.登記證編號
登記證編號應與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保持一致。
2.經營者姓名
經營者姓名應與營業執照保持一致。
3.字號名稱
字號名稱應與營業執照上標注的名稱保持一致。
4.經營地址
經營地址應與營業執照保持一致。
5.主體業態
主體業態分為小餐飲店、小食雜店。
6.經營項目
經營項目分為主營項目、兼營項目。
7.投訴舉報電話:12315
統一填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15”。
8.有效期至年月日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三年。
9.發證機關
填寫頒發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全稱并加蓋公章。
10.年月日
填寫發證機關簽發登記的日期。
三、正本、副本各項填寫內容保持一致。
附件7
食品攤販備案卡格式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頒發的食品攤販備案卡正本、副本的格式。
本部分適用于食品攤販備案卡的繕制、計算機處理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GB/T 10335.1-2005 涂布紙和紙板涂布美術印刷紙(銅版紙)
GB/T 16832-1997 格式設計基本樣式
3 術語和定義
3.1 圖文區 image area
用于復制、存儲或傳輸順序記錄信息的預定區域。
[GB/T 16832]
4 設計原則
4.1 食品攤販備案卡格式應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規定。
4.2 食品攤販備案卡格式由若干個元素組成,其中數據項設置應簡潔明了,避免冗余數據元的出現。
4.3 食品攤販備案卡格式應既能滿足食品攤販備案卡業務管理需要,又能滿足數據自動處理的需要。
5 食品攤販備案卡正本格式
5.1 紙張要求
食品攤販備案卡的正本用紙為A4型亞光銅版印刷紙(即210毫米×297毫米),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為157g/m2 ,平滑度≥400s的紙張要求。
5.2 圖文區尺寸
食品攤販備案卡的正本圖文區尺寸為: 180毫米×267毫米;圖文區外邊緣距離登記證上下左右邊緣均為15毫米。(證書花邊距邊緣15毫米)
5.3 食品攤販備案卡正本的構成
食品攤販備案卡正本由下列元素構成:
a)邊框
b)底色
c)國徽(燙金)
d)數據項
其中數據項包括:
食品攤販備案卡
1) 備案卡編號:
2) 經營者姓名:
3) 經營項目:
4) 經營區域:
5)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6)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7) 備案機關:
8) 年月日
9)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制
5.4 正本圖文區各元素說明
5.4.1 邊框
邊框寬度均為5毫米;邊框顏色CMYK=C:9,M:36,Y:82,K:8;
邊框左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15毫米,邊框左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0毫米;
邊框右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195毫米,邊框右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190毫米;
邊框上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15毫米,邊框上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20毫米;
邊框下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282毫米,邊框下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277毫米;
邊框花紋樣式按照本標準中“圖1 食品攤販備案卡正本格式示意圖”中的花紋樣式設計。
注1:本標準中圖文區元素區域位置誤差均為±1毫米。
注2:正本圖文區元素(國徽徽章除外)顏色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黑色CMYK=K:100。
5.4.2 底色
底色顏色CMYK= C:10;
5.4.3 國徽
徽章居于登記證橫向居中位置,國徽:32×34mm ;
徽章版面左右居中,徽章上側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35毫米,下側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69毫米。
注:國徽印制參照GB15093-2008。
5.4.4 數據項
5.4.4.1 食品攤販備案卡
區域:版面左右居中,上邊緣78毫米開始;
表示: 字體為方正小標宋_GBK(簡稱小標宋),字號為35磅,字間距為2.2毫米,字體顏色為CMYK= C:15,M:35,Y:100。
5.4.4.2 備案卡編號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03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與“投訴舉報電話”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視內容而定)
5.4.4.3 經營者姓名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15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視內容而定)
5.4.4.4 經營項目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27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
5.4.4.5 經營區域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47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社會信用代碼”字號為17磅,“身份證號碼”字號為15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視內容而定)
5.4.4.6 有效期至年月日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59毫米處開始,“至年”相鄰兩個字間隔28毫米,“年月日”相鄰兩個字間隔11毫米;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有效期至 **** 年 ** 月 ** 日”中具體日期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所填時間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5.4.4.7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171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投訴舉報電話”字號為17磅,12315字號為17磅。
5.4.4.8 備案機關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35毫米,上邊緣222毫米處開始,與“投訴舉報電話”保持兩端對齊;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
5.4.4.9 年月日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98毫米,上邊緣234毫米處開始,相鄰兩個字間隔11毫米;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7磅;
事項內容: “****年**月**日”中具體日期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6磅,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注:日期為簽發日期。
5.4.4.1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制
區域:版面左右居中,文字上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287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2磅。
6 食品攤販備案卡副本格式
6.1 紙張要求
食品攤販備案卡副本用紙為A4型亞光銅版印刷紙(即210毫米×297毫米),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為157g/ m2,平滑度≥400s的紙張要求。
6.2 圖文區尺寸
食品攤販備案卡副本圖文區尺寸為:180毫米×267毫米;圖文區外邊緣距離登記證上下左右邊緣均為15毫米。
6.3 食品攤販備案卡副本的構成
食品攤販備案卡副本由下列元素構成:
a) 邊框
b) 底色
c) 數據項
其中數據項包括:
1) 食品攤販備案卡
2) (副本)
3) 備案卡編號
4) 經營者姓名
5) 經營區域
6)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7)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8) 說明
9) 說明內容
注:說明內容不是副本的數據項,作為數據項的說明內容分為六條。
10)備案機關
11)年月日
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制
6.4 副本圖文區各元素說明
6.4.1 邊框
邊框寬度均為5毫米;邊框顏色CMYK= C:9,M:36,Y:82,K:8;
邊框左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15毫米,邊框左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0毫米;
邊框右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82毫米,邊框右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7毫米;
邊框上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15毫米,邊框上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20毫米;
邊框下側外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195毫米,邊框下側內邊緣距離登記證上邊緣190毫米;
邊框花紋樣式按照本標準中“圖2食品攤販備案卡副本格式示意圖”中的花紋樣式設計。
注:副本圖文區元素顏色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黑色(CMYK=K:100)。
6.4.2 底色
底色顏色CMYK= C:10;
6.4.3 數據項
6.4.3.1 食品攤販備案卡副本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48毫米,上邊緣39毫米,字間距1.5毫米,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26磅,CMYK= C:15,M:35,Y:100。
6.4.3.2 (副本)
區域:食品攤販備案卡左右居中,從上邊緣52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方正楷體_GBK,字號為15磅。
6.4.3.3 備案卡編號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63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6.4.3.4 經營者姓名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74毫米處開始,與“社會信用代碼”保持兩端對齊。
6.4.3.5 經營項目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85毫米處開始;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5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2磅。
6.4.3.6 經營區域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102毫米處開始。
6.4.3.7 說明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09毫米,上邊緣38毫米處開始,相鄰兩個字間隔7毫米;
表示:字體為方正楷體_GBK,字號為17磅。
6.4.3.8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113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投訴舉報電話”字號為15磅,“12315” 字號為13磅。
6.4.3.9 有效期至年月日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7毫米,上邊緣163毫米處開始,“至年”相鄰兩個字間隔21毫米,“年月日”相鄰兩個字間隔9毫米;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5磅;
事項內容:“有效期至 **** 年 ** 月 ** 日”中具體日期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2磅,所填時間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表示:字體為方正楷體_GBK,字號為13.2磅。
6.4.3.10 說明內容
說明內容為:
1.《食品攤販備案卡》是食品攤販進行食品經營的合法憑證。
2.《食品攤販備案卡》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懸掛或擺放在經營區域的顯著位置。
3.《食品攤販備案卡》不得偽造、涂改、毀損、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4.食品攤販應在所登記的經營項目范圍內從事食品加工、銷售。
5.食品攤販改變登記事項應辦理變更手續。
6.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提出申請。
區域:
a) 說明內容中每條左邊緣距離登記證左邊緣159毫米,連續排列,第一條第一行距離上邊緣50毫米;
b) 每條中若有多行文字,則與本條中第一行文字縱向對齊;
c) 每行間隔3毫米。
表示:字體為方正楷體_GBK,字號為13.2磅。
6.4.3.11 備案機關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159毫米,上邊緣152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3磅;
事項內容:緊接事項名稱連續排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3磅。
6.4.3.12 年月日
區域:從距離登記證左邊緣202毫米,上邊緣163毫米處開始,“年月日”相鄰兩個字間隔8毫米;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3磅;
事項內容:“****年**月**日”中所填時間字體為宋體,字號為11磅,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注:日期為簽發日期。
6.4.3.1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督管理局監制
區域:版面左右居中,上邊緣197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字體為小標宋,字號為12磅。
附件8
《食品攤販備案卡》填寫說明
一、備案卡編號具體編號規則
1.編號結構
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由漢字和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縣(市、區)、鄉鎮(街道)、食攤備案、〔備案年份〕、4位流水號。

2.流水號
備案機關按照準予備案事項的先后順序,依次編寫備案卡的流水號碼,一個順序碼只能對應一個備案卡,且不得出現空號。
3.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的賦碼和使用
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賦碼和使用。
3.1 屬地性
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堅持“屬地編碼”原則,縣(市、區)名稱、鄉鎮(街道)名稱表示獲卡食品攤販的具體經營區域所在地行政區劃。
3.2 唯一性
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在全區范圍內是唯一的,任何一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只能擁有一個備案卡編號,任何一個備案卡編號只能賦給一個食品攤販。
3.3 不變性
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存續期間,備案卡編號保持不變。
3.4 永久性
食品攤販備案卡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該備案卡編號不再賦給其他食品攤販。
二、主要登記內容
1.備案卡編號
2.經營者姓名
3.經營項目
4.經營區域
5.投訴舉報電話:12315
統一填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15”。
6.有效期至年月日
食品攤販備案卡有效期,自發卡之日起一年。
7.備案機關
填寫頒發《食品攤販備案卡》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稱并加蓋公章。
8.年月日
填寫備案機關簽發備案的日期。
三、正本、副本各項填寫內容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