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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2013-02-04 499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區水產畜牧產品養殖,生鮮乳收購、運輸,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者進一步落實產品質量安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區水產畜牧產品養殖,生鮮乳收購、運輸,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者進一步落實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保障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從事水產畜牧養殖,生鮮乳收購、運輸,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四條 畜禽、水產養殖企業(養殖者),生鮮乳收購、運輸,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要求取得相關許可證照,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如實記錄生產、經營、使用過程,并接受縣級以上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管理,實現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畜禽養殖場,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生鮮乳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發現存放或使用違禁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三)連續發現兩次以上(含兩次)使用假劣獸藥,不合格飼料、飼料添加劑,違規使用原料藥、人用藥品的;

  (四)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

  (五)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抽樣檢測結果不合格的;

  (六)不按規定處理結核病、布魯氏菌病陽性動物的;

  (七)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不按規定上報、處置的;

  (八)不按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九)未經審批跨省引進種用、乳用動物的;

  (十)從事擠奶工作人員無有效健康證明的;

  (十一)不服從縣級以上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其他情形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產養殖者,列入黑名單:

  (一)發現存放或使用違禁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二)連續發現兩次以上(含兩次)使用假劣獸藥,不合格飼料、飼料添加劑,違規使用原料藥、人用藥品的;

  (三)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抽樣檢測結果不合格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病死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

  (五)未取得《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經營的;

  (六)不服從縣級以上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生產企業

  1.有非法添加違禁藥品的;

  2.發現生產有假劣獸藥,不合格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3.一年內4個以上(含4個)獸藥產品或者批次抽檢結果不合格的;

  4.一年內同一品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出現兩次不合格產品的;

  5.有超范圍生產行為的;

  6.不服從縣級以上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其他情形的。

  (二)經營企業

  1.有經營或非法添加違禁藥品的;

  2.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抽樣檢測結果不合格的;

  3.一年內被農業部或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通報兩次以上(含兩次)經營假、劣獸藥或飼料、飼料添加劑行為的;

  4.一年內日常監督檢查累計發現兩次以上(含兩次)所經營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不能提供合法產品所需證明的;

  5.有超范圍經營行為的;

  6.不服從縣級以上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鮮乳收購站和運輸車,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生鮮乳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在生鮮乳抽檢中重要指標有不合格記錄的,或發現有違禁物質或其它非法添加行為的;

  (三)因違規被相關媒體曝光、被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四)在申請生鮮乳收購許可證、運輸證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生鮮乳運輸車不符合農業部《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

  (六)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不全,未按規定進行保存經限期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七)收購、銷售禁止收購的生鮮乳;

  (八)從業人員無有效健康證明的;

  (九)隨意變更購銷合同,跨區域爭搶奶源,壓級壓價,破壞生鮮乳收購市場秩序的;

  (十)不服從縣級以上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其他情形的。

  第九條 除上述第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對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相關部門處罰、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管理。

  第十條 畜禽、水產養殖場(養殖者),生鮮乳收購、運輸,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有第五、六、七、八、九條情形之一的,由縣級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填報《廣西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審核表》(市轄區未設立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由市級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填報),同時向管理相對人告知列入“黑名單”事實、理由,以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管理相對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理由,縣級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陳述申辯理由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回復管理相對人。經審核,事實清楚的,縣級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級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市級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上報到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確認。

  第十一條 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將列入“黑名單”企業(場)在媒體上公布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第十二條 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場),不得享受各級地方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并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加大日常監督管理力度。

  第十三條 凡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場),在兩年內沒有再出現第五、六、七、八、九條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屬地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解除“黑名單”申請,填報《廣西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解除申請審核表》,由屬地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初審,逐級審核后上報到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確認解除“黑名單”,并在媒體上公布解除“黑名單”信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6日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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