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分局,稽查總隊,投訴舉報中心,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中心,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規定》已經2018年1月5日召開的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2016年11月17日印發的《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規定(試行)》期滿廢止。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1月8日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我市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警示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缺陷消費品、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農業機械、兒童玩具、食品相關產品等產品的召回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等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的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除外。
其它缺陷產品需要召回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應遵循科學公正、及時有效、公開透明、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構】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全市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總隊(以下簡稱:稽查總隊)負責收集、分析、研判、報送、通報缺陷產品信息,組織缺陷調查、評估調查分析結果,開展省級質監部門缺陷產品調查、通知召回、異議處理、責令召回、召回監督、信息發布等工作。
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區質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缺陷產品信息報告,按要求組織、指導生產者開展缺陷調查、接收調查分析結果、備案召回計劃、接收召回報告總結、召回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技術機構】市質監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作為北京市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技術機構,設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負責協助開展缺陷產品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調查、召回管理等具體技術工作。
第二章 生產者缺陷產品召回
第六條【生產者的召回義務】生產者是缺陷產品的召回主體,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生產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設計、制造、警示標識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停止生產、銷售并及時召回存在缺陷的產品;查明缺陷產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加強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建設,嚴格依法、依規生產,切實履行產品質量安全義務,保證出廠產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召回流程】生產者經調查分析,確認產品存在缺陷的,應填寫《產品質量缺陷調查分析結果報告單》(附件1),向所在地區質監局報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產品,按照下列要求主動實施召回:
(一)生產者應制定內容全面、客觀準確的《缺陷產品召回計劃》(附件2),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二)自確認產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質監局書面備案《缺陷產品召回計劃》,并按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同時將備案的召回計劃通報相關經營者;
(三)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并提交說明材料;
(四)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信息,告知消費者、用戶產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
(五)對實施召回的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風險,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
(六)通過熱線電話、網絡平臺等方式接受公眾咨詢;
(七)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八)按照質監部門要求提交《缺陷產品召回階段性報告》(附件3)和《缺陷產品召回總結報告》(附件4)。
第三章 質監部門缺陷調查與召回實施
第八條【缺陷信息采集與分析】市質監局建立消費者投訴、產品傷害、監督檢查、風險監測、行政案件辦理等與產品安全有關的信息采集及共享機制。
區質監局、12365投訴舉報中心和監控中心應當及時將可能涉及產品缺陷信息報告稽查總隊。
第九條【研判缺陷信息】稽查總隊建立缺陷產品信息分析制度,會同監控中心對可能存在的產品缺陷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分析結果表明產品存在缺陷等質量安全風險的,應制作《產品質量調查分析通知書》(附件5),連同相關材料交生產者所在地區質監局。
第十條【通知生產者缺陷調查】區質監局收到《產品質量調查分析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生產者,通知并督促、指導生產者對可能存在的缺陷開展調查分析,填報相關材料。同時進行立案調查,對生產者涉嫌存在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照執法程序處理。
通知生產者情況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立案調查處理情況應于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一條【區質監局召回監督管理工作】區質監局負責接收生產者提交的調查分析結果,收集未開展調查分析的生產者信息,備案召回計劃,接收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區質監局應對接收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填報要求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不符合要求的,應指導生產者修改完善。
第十二條【省級質監部門啟動缺陷調查】 稽查總隊應會同監控中心對生產者提交的調查分析結果進行評估,存在下列情況的,啟動省級質監部門缺陷調查:
(一)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的;
(二)生產者認為不存在缺陷,經評估認為其調查分析結果不能證明產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質檢總局通知啟動缺陷調查的。
啟動缺陷調查情況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并通報生產者所在地區質監局,區質監局應配合稽查總隊開展缺陷調查工作。
第十三條【缺陷調查要求】對生產者開展現場調查時,調查人員應按照調查程序要求向生產者出示《產品質量缺陷調查通知書》(附件6),填寫《產品質量缺陷調查信息表》(附件7),及時分析處理缺陷調查獲得的資料信息,制作《產品質量缺陷調查報告》(附件8)。
調查期間企業主動實施召回的,終止調查,并完成缺陷調查報告。
缺陷調查情況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四條 【缺陷調查技術支持】監控中心應協調相關專家、機構配合稽查總隊開展缺陷調查。
第十五條【通知召回】稽查總隊經調查認為產品存在缺陷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制作《缺陷產品召回通知書》(附件9),書面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通知召回情況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六條【異議處理】稽查總隊收到生產者認為其產品不存在缺陷的異議后應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檢測實驗機構聽取生產者解釋說明,對生產者提交的異議證明材料進行論證或技術鑒定,形成專家意見。
稽查總隊應根據專家意見制作《產品質量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附件10),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生產者。不能證明產品存在缺陷的,應撤銷《缺陷產品召回通知書》;確定存在缺陷的,再次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異議處理情況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七條【責令召回】生產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總隊應當制作《缺陷產品責令召回通知書》(附件11),送達生產者,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一)生產者自收到《缺陷產品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按照要求備案召回計劃,也沒有提交異議材料的;
(二)確定存在缺陷,再次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但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備案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
責令召回情況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并通報生產者所在地區質監局。
第四章 召回監督與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召回監督】生產者所在地區質監局應對生產者主動召回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稽查總隊應會同區質監局對通知召回及責令召回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未按要求實施召回的,責令生產者改正。
稽查總隊應對生產者召回活動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制作《缺陷產品召回效果評估報告》(附件12),發現生產者的召回活動未能取得預期效果的,應當要求生產者再次實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相應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生產者拒絕或者拖延責令召回措施以及違反《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稽查總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信息公開】稽查總隊應當自收到生產者已經確認并備案的缺陷產品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局網站向社會發布《缺陷產品召回公告》(附件13),公布生產者已經確認并備案的缺陷產品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預警信息】稽查總隊應根據缺陷信息分析和召回有效性評估結果,對確認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在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局網站向社會發布消費預警信息:
(一)產品缺陷風險程度較高,可能導致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害的;
(二)不能確定生產者、未能與生產者取得聯系或者生產者已被注銷等原因不能依照本規定實施召回的;
(三)雖與生產者取得聯系,但生產者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缺陷調查,致使缺陷產品調查及召回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生產者召回活動未能取得預期效果的;
(五)生產者拒絕或者拖延責令召回措施的。
第二十二條【生產者其他法律責任】生產者按照本規定召回缺陷產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對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缺陷產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已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產品目錄】 依照本規定實施召回的產品目錄詳見《依法實施召回管理的產品目錄》(附件14)。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分析結果報告單
2. 缺陷產品召回計劃
3. 缺陷產品召回階段性報告
4. 缺陷產品召回總結報告
5. 產品質量調查分析通知書
6.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通知書
7.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信息表
8.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報告
9. 缺陷產品召回通知書
10.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
11. 缺陷產品責令召回通知書
12. 缺陷產品召回效果評估報告
13. 缺陷產品召回公告
14. 依法實施召回管理的產品目錄
食品備注(中文) 附件:
1.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分析結果報告單
2. 缺陷產品召回計劃
3. 缺陷產品召回階段性報告
4. 缺陷產品召回總結報告
5. 產品質量調查分析通知書
6.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通知書
7.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信息表
8.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報告
9. 缺陷產品召回通知書
10.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
11. 缺陷產品責令召回通知書
12. 缺陷產品召回效果評估報告
13. 缺陷產品召回公告
14. 依法實施召回管理的產品目錄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規定》已經2018年1月5日召開的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2016年11月17日印發的《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規定(試行)》期滿廢止。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1月8日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我市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警示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缺陷消費品、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農業機械、兒童玩具、食品相關產品等產品的召回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等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的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除外。
其它缺陷產品需要召回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應遵循科學公正、及時有效、公開透明、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構】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全市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總隊(以下簡稱:稽查總隊)負責收集、分析、研判、報送、通報缺陷產品信息,組織缺陷調查、評估調查分析結果,開展省級質監部門缺陷產品調查、通知召回、異議處理、責令召回、召回監督、信息發布等工作。
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區質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缺陷產品信息報告,按要求組織、指導生產者開展缺陷調查、接收調查分析結果、備案召回計劃、接收召回報告總結、召回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技術機構】市質監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作為北京市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技術機構,設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負責協助開展缺陷產品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調查、召回管理等具體技術工作。
第二章 生產者缺陷產品召回
第六條【生產者的召回義務】生產者是缺陷產品的召回主體,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生產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設計、制造、警示標識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停止生產、銷售并及時召回存在缺陷的產品;查明缺陷產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加強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建設,嚴格依法、依規生產,切實履行產品質量安全義務,保證出廠產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召回流程】生產者經調查分析,確認產品存在缺陷的,應填寫《產品質量缺陷調查分析結果報告單》(附件1),向所在地區質監局報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產品,按照下列要求主動實施召回:
(一)生產者應制定內容全面、客觀準確的《缺陷產品召回計劃》(附件2),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二)自確認產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質監局書面備案《缺陷產品召回計劃》,并按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同時將備案的召回計劃通報相關經營者;
(三)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并提交說明材料;
(四)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信息,告知消費者、用戶產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
(五)對實施召回的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風險,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
(六)通過熱線電話、網絡平臺等方式接受公眾咨詢;
(七)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八)按照質監部門要求提交《缺陷產品召回階段性報告》(附件3)和《缺陷產品召回總結報告》(附件4)。
第三章 質監部門缺陷調查與召回實施
第八條【缺陷信息采集與分析】市質監局建立消費者投訴、產品傷害、監督檢查、風險監測、行政案件辦理等與產品安全有關的信息采集及共享機制。
區質監局、12365投訴舉報中心和監控中心應當及時將可能涉及產品缺陷信息報告稽查總隊。
第九條【研判缺陷信息】稽查總隊建立缺陷產品信息分析制度,會同監控中心對可能存在的產品缺陷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分析結果表明產品存在缺陷等質量安全風險的,應制作《產品質量調查分析通知書》(附件5),連同相關材料交生產者所在地區質監局。
第十條【通知生產者缺陷調查】區質監局收到《產品質量調查分析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生產者,通知并督促、指導生產者對可能存在的缺陷開展調查分析,填報相關材料。同時進行立案調查,對生產者涉嫌存在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照執法程序處理。
通知生產者情況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立案調查處理情況應于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一條【區質監局召回監督管理工作】區質監局負責接收生產者提交的調查分析結果,收集未開展調查分析的生產者信息,備案召回計劃,接收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區質監局應對接收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填報要求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不符合要求的,應指導生產者修改完善。
第十二條【省級質監部門啟動缺陷調查】 稽查總隊應會同監控中心對生產者提交的調查分析結果進行評估,存在下列情況的,啟動省級質監部門缺陷調查:
(一)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的;
(二)生產者認為不存在缺陷,經評估認為其調查分析結果不能證明產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質檢總局通知啟動缺陷調查的。
啟動缺陷調查情況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并通報生產者所在地區質監局,區質監局應配合稽查總隊開展缺陷調查工作。
第十三條【缺陷調查要求】對生產者開展現場調查時,調查人員應按照調查程序要求向生產者出示《產品質量缺陷調查通知書》(附件6),填寫《產品質量缺陷調查信息表》(附件7),及時分析處理缺陷調查獲得的資料信息,制作《產品質量缺陷調查報告》(附件8)。
調查期間企業主動實施召回的,終止調查,并完成缺陷調查報告。
缺陷調查情況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四條 【缺陷調查技術支持】監控中心應協調相關專家、機構配合稽查總隊開展缺陷調查。
第十五條【通知召回】稽查總隊經調查認為產品存在缺陷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制作《缺陷產品召回通知書》(附件9),書面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通知召回情況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六條【異議處理】稽查總隊收到生產者認為其產品不存在缺陷的異議后應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檢測實驗機構聽取生產者解釋說明,對生產者提交的異議證明材料進行論證或技術鑒定,形成專家意見。
稽查總隊應根據專家意見制作《產品質量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附件10),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生產者。不能證明產品存在缺陷的,應撤銷《缺陷產品召回通知書》;確定存在缺陷的,再次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異議處理情況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七條【責令召回】生產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總隊應當制作《缺陷產品責令召回通知書》(附件11),送達生產者,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一)生產者自收到《缺陷產品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按照要求備案召回計劃,也沒有提交異議材料的;
(二)確定存在缺陷,再次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但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備案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
責令召回情況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并通報生產者所在地區質監局。
第四章 召回監督與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召回監督】生產者所在地區質監局應對生產者主動召回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稽查總隊應會同區質監局對通知召回及責令召回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未按要求實施召回的,責令生產者改正。
稽查總隊應對生產者召回活動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制作《缺陷產品召回效果評估報告》(附件12),發現生產者的召回活動未能取得預期效果的,應當要求生產者再次實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相應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生產者拒絕或者拖延責令召回措施以及違反《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稽查總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信息公開】稽查總隊應當自收到生產者已經確認并備案的缺陷產品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局網站向社會發布《缺陷產品召回公告》(附件13),公布生產者已經確認并備案的缺陷產品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預警信息】稽查總隊應根據缺陷信息分析和召回有效性評估結果,對確認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在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局網站向社會發布消費預警信息:
(一)產品缺陷風險程度較高,可能導致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害的;
(二)不能確定生產者、未能與生產者取得聯系或者生產者已被注銷等原因不能依照本規定實施召回的;
(三)雖與生產者取得聯系,但生產者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缺陷調查,致使缺陷產品調查及召回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生產者召回活動未能取得預期效果的;
(五)生產者拒絕或者拖延責令召回措施的。
第二十二條【生產者其他法律責任】生產者按照本規定召回缺陷產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對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缺陷產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已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產品目錄】 依照本規定實施召回的產品目錄詳見《依法實施召回管理的產品目錄》(附件14)。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分析結果報告單
2. 缺陷產品召回計劃
3. 缺陷產品召回階段性報告
4. 缺陷產品召回總結報告
5. 產品質量調查分析通知書
6.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通知書
7.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信息表
8.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報告
9. 缺陷產品召回通知書
10.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
11. 缺陷產品責令召回通知書
12. 缺陷產品召回效果評估報告
13. 缺陷產品召回公告
14. 依法實施召回管理的產品目錄
食品備注(中文) 附件:
1.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分析結果報告單
2. 缺陷產品召回計劃
3. 缺陷產品召回階段性報告
4. 缺陷產品召回總結報告
5. 產品質量調查分析通知書
6.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通知書
7.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信息表
8.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報告
9. 缺陷產品召回通知書
10. 產品質量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
11. 缺陷產品責令召回通知書
12. 缺陷產品召回效果評估報告
13. 缺陷產品召回公告
14. 依法實施召回管理的產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