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1月6日正式印發《陜西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我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完善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管工作制度體系,為全面系統推進我省缺陷消費品召回、保障消費者權益、規范市場秩序提供了新的規范與指引,是對以往召回工作實踐的系統提升。
一、制定背景
缺陷消費品召回制度作為國際廣泛認可的產品安全監管“利器”,在守護公眾消費安全領域意義重大。它突破了傳統事后監管的局限性,從事中、事前環節入手,對可能存在設計、制造缺陷或警示缺失,進而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消費品進行精準排查與及時召回,在產品缺陷可能引發危害之前提前介入,借助召回措施有效消除隱患,將風險扼殺在萌芽狀態,最大程度避免消費者受到傷害,為大眾的消費生活增添一道堅實的“保險鎖”。
二、制定意義
1.明確各方職責:該辦法明確了省、市、縣三級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專業技術機構的各自職責,構建起緊密高效的監管網絡。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揮統籌全局的作用,負責建立召回監管體系、開展培訓以及查處違法行為等,并委托專業技術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側重于基層工作,負責收集信息、配合調查以及監督召回工作的落實;兩個專業技術機構分別承擔信息收集與系統運維、技術鑒定與效果評估等工作,為召回工作提供全方位的“軟硬件”支持。
2.壓實生產者責任:辦法強調生產者對產品安全負有總責,督促其嚴格把控產品質量,主動排查潛在隱患。這不僅有力地守護了消費者的個體權益,使消費者能夠放心購買和使用產品,還營造了健康良好的消費生態環境,促使企業不斷提升產品質量,進而推動整個消費市場的良性發展。
三、主要內容
1. 總則:明確了制定依據,為后續各項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2. 工作職責: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全省消費品召回監管工作的核心,承擔著統籌規劃的重要職責,通過建立完善的工作體系、組織相關培訓以及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方式,確保召回工作的順利進行,并委托專業技術機構提供技術保障。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則深入基層,負責收集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積極配合上級部門開展調查工作,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兩個專業技術機構各司其職,一個側重于信息收集與召回信息系統的建立、管理和維護,一個側重于為消費品缺陷檢測鑒定提供技術支撐以及開展安全風險監測等工作。
3. 生產者主體責任:生產者作為產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發現消費品存在缺陷,必須立即采取行動,實施召回,并承擔消費者因消費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其他經營者同樣肩負重要責任,需建立健全信息核實處理制度,對于發現的嚴重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4. 信息收集:信息收集途徑豐富多樣,涵蓋市場抽檢、監督抽查、消費者投訴、網絡輿情、媒體報道等多種渠道,此外,醫院、學校等場所反饋的信息也被納入其中。
5. 缺陷調查與認定:省局在發現問題后,將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生產者開展自查,生產者需迅速響應。若生產者未能按要求進行調查分析,或者省局認為其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省局將組織缺陷調查,包括委托基層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進入生產現場、查閱相關資料以及組織技術機構和專家進行分析等。生產者若認為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提出異議,省局將進行缺陷認定。對于既不按要求實施召回,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者經缺陷認定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實施召回的生產者,省局將報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責令其實施召回。
6. 召回實施:生產者確認召回后,需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并通知其他經營者。根據不同情況,生產者應在10日內向上級部門報告詳細的召回計劃,計劃內容需涵蓋召回范圍、缺陷詳情、應急辦法、進度安排等,并在3日內以公眾易于知曉的方式公開召回信息,解答公眾疑問。
四、實施時間與有效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開始施行,有效期為5年。這一規定既為各方提供了充分的準備時間,又為未來5年陜西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搭建了完善的制度框架,使得監管工作有章可循,更有力地保障消費市場穩定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