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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監管工作的通知

   2015-05-04 365
核心提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分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監管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5〕36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把市場主體準入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開展調查摸底,建立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主體檔案。
 
  一是調查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持證經營情況。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要及時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許可類別為“飲品店”);對暫未達到許可條件的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要進行引導和規范,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堅決取締。
 
  對已持有《食品流通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的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要嚴格按照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的經營條件及要求加強監管。《食品流通許可證》到期后,經營者應重新提出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后,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許可類別為“飲品店”)。
 
  二是檢查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的奶源是否穩定且可靠,是否有凈乳、殺菌、發酵、冷藏等必要的經營設備,是否符合現制現售食品安全要求等。
 
  三是檢查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的經營范圍。凡持證經營的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經營品種僅限于巴氏殺菌乳和發酵乳,嚴禁經營其他生鮮乳飲品。
 
  二、規范經營行為
 
  一是從事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的從業人員必須有健康證明,并每日開展晨檢。發現有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癥狀,應主動脫離崗位,經治愈后,方可上崗。嚴禁患有傳染疾病的人員從事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
 
  二是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所用的原料乳應做到定點購進,必須落實原料乳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逐批記錄所購原料乳的供應商名稱、購進數量、進貨日期;索要每批原料乳合格檢驗單。
 
  三是嚴格經營過程控制。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要按照合理的工藝流程進行加工操作,嚴格管控殺菌、發酵、冷藏等過程的工藝參數;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及時對設備和用具等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環境的清潔衛生。
 
  四是門店內應設置專門的留樣冰箱,加工后的成品留樣數量不少于2個銷售包裝,留樣時間應在48小時以上(冷藏),并按規定做好留樣記錄。產品應當天加工當天銷售,且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
 
  三、加強抽檢監測
 
  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應定期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采購的生鮮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進行檢測,每個季度至少1次,并在店內張貼公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采購的生鮮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及時依法公布有關信息。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各地要建立健全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將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作為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重要內容進行記錄,依據信用分類要求,對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五、依法從重查處違規行為
 
  對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未建立和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按原料控制要求貯存、加工、銷售生鮮乳飲品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依法從嚴從重查處。
 
  各地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總結開展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監管工作的經驗及存在的問題,于5月20日、10月31日前,分別上報階段和總體工作總結(包括現有主體數量、持證經營數量、責令整改數量、查處取締數量、出動執法人員、監管成效、存在問題等)。
 
  聯 系 人:姜婧
 
  聯系電話:0991-2610893
 
  郵箱:xjfdasp@126.com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4月29日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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