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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實施意見(青食藥監食流[2014]1號)

   2014-04-18 326
核心提示:市局有關處室,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加強流通環節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督管理,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
市局有關處室,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加強流通環節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督管理,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根據國家總局、省局的有關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青島市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實施意見》如下:
 
  一、申請原則和條件
 
  (一)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實行自愿申請與實施專項許可相結合的原則。
 
  (二)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規定的條件;
 
  2.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影響力;
 
  3.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零售企業許可條件規定的區域和經營面積,不占用法定的藥品經營區面積,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具備專區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
 
  5.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的質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夠嚴格落實;
 
  6.從業人員持健康證上崗并具有提供嬰幼兒配方乳粉消費專業指導能力。
 
  二、申請許可程序
 
  (一)企業申請。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的藥店向所在地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許可條件提交相關材料。
 
  (二)審核許可。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規定以及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條件,對申請的藥店實施專項審核許可,并對其經營條件實施現場核查,經審查具備條件的核準許可,許可項目注明為"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由所在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三)備案存檔。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許可后,每月15日,將許可的藥店名單、地址、聯系電話以及核準日期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處備案、存檔。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存檔。
 
  (四)許可的變更、延期、注銷程序按照食品流通許可程序執行。
 
  三、經營要求
 
  (一)專柜專區銷售
 
  1.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
 
  2.在銷售區域或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或專區提示牌,注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規格可根據經營者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但均應采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
 
  3.專區、專柜應當與其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品種、規模相適應,并與藥品、保健食品及其他區域分開,做到明亮、整潔、衛生,并不得存放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二)儲存
 
  1.藥店應設立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2.存放區域與庫存藥品有效隔離,禁止混放;
 
  3.儲存銷售條件應符合標簽標注的儲存要求,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通風等措施,保證嬰幼兒配方乳粉安全。
 
  (三)從業人員
 
  1.藥店應指派專人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管理工作,從業人員應具備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資質并在銷售場所進行公示;
 
  2.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應建立健全對從業人員的上崗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每年保證40個小時的培訓時間;
 
  3.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4.對直接接觸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人員進行崗前及年度健康檢查,持健康證上崗,并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嬰幼兒配方乳粉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
 
  5.從業人員經過培訓后,可就所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對消費者進行專業的指導和幫助,但不得進行夸大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四)日常經營
 
  1.比照名錄。藥店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是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公布的生產企業和產品名錄之內生產的;
 
  2.進貨查驗。嚴格查驗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商和供貨商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3.索取票證。索要加蓋供貨商印章的供貨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供貨商供貨發票、食品批次檢驗報告等文件資料;
 
  4.查驗標簽。嚴格查驗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生產企業、經銷企業、保質期等信息,發現有問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予以拒收或退貨,不得購入和銷售,并同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5.記錄存檔。建立完備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載品名、生產企業、商標、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檢測報告、供貨商信息等內容,并逐批逐次建立經營檔案,保管備查;
 
  6.規范經營。對發現的包裝破損、腐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經營、登記造冊,并依法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方式予以處置,對距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的處理措施;
 
  7.質量承諾。對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如出現質量問題,銷售藥店實行先行賠償制度,并向社會公開承諾實行"假一賠十"的賠付制度。
 
  四、監管要求
 
  (一)嚴格許可。對申請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藥店嚴格實施專項審核許可,對其經營條件實施現場核查,經審查具備條件的,許可項目注明為"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凡出現一次銷售不合格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暫停經營許可一年;連續出現兩次的,堅決吊銷其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
 
  (二)專項清理。組織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專項清理工作,對全市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逐戶進行復查和規范,嚴禁占用法定的藥品經營區面積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許可條件的經營單位,堅決依法注銷或吊銷其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
 
  (三)強化監管。嚴格檢查經營單位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檢驗報告等進貨查驗和記錄情況,嚴格監督經營單位按照包裝或標簽上標明的條件,運輸、儲存和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
 
  (四)加強抽檢。按照上級工作部署和監管實際需要,參照藥品"飛行檢查"方式進行突擊性抽檢,增加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抽檢數量和頻次,并根據抽檢結果嚴格依法查處。
 
  (五)健全信用。全面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信用檔案,采用電子或紙質媒介,對經營許可的頒發、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區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進行全面記載。
 
  (六)執法聯動。會同公安等部門,進一步加大違法行為查處打擊力度,嚴厲打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篡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五、組織實施
 
  (一)宣傳啟動階段(2月到3月)。全面進行工作部署和宣傳發動,召開全市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新聞通報會,公開藥店假一賠十的社會承諾。在此基礎上,按照新的許可要求,開展專項許可申請、受理和核發工作。
 
  (二)清理規范階段(4月到10月)。組織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專項許可清理工作,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經整改后達不到許可條件的藥店,要依法注銷或吊銷其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清理結果整理歸檔后,報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處備案存檔。
 
  (三)總結提高階段(11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匯總各區市的工作經驗和做法,查找問題并研究制定進一步規范提高的意見。
 
  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強化信息溝通和情況報送工作,及時將監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以及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各區市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銷售工作情況請于2014年10月15日前,通過金宏網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處郵箱。
 
  聯 系 人:張海濤、鄭詠鵬,聯系電話:85916932。
 
  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0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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