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嚴格責任制度,保障食品市場消費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及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辦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者)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登記,依法吊銷食品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對食品經營者的注冊事項進行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營業執照的發放、注銷、吊銷等信息適時通過工商電子政務網站發布;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屬地管理和信用分類監管;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
(二)依法對流通環節食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實行食品質量市場準入和食品分類監管;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質量檢查、監測和快速檢測;對不合格食品進行市場清查和退市。
(三) 依法對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銷售不合格食品、欺詐消費者、侵犯食品商標專用權、違法廣告、違法印制食品包裝和商標標識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導、監督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建立并落實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和食品質量責任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預防和應急妥善處置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有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詢、申訴、舉報。
(七)按照有關規定公示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信息,并通報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
(八)宣傳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識。
(九)制定和完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和國家工商總局的部署,根據食品市場監管的需要,組織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專項執法行動;建立完善和檢查落實食品市場準入、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和食品經營者自律制度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推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地方性立法立規;完善食品經營者屬地管理、信用分類監管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網絡;組織全省范圍內的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監測信息;組織協調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指導和協調、預防和處置全省范圍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向省政府其他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適時通報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信息;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知識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完成省政府、國家工商總局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任務。第四條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基層工商分局(所)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并對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負責:
(一)貫徹執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關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本轄區食品市場狀況,制定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成立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分析食品市場形勢和狀況,查找問題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采取有力措施,排查和整改食品安全隱患,預防和及時解決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切實保障本轄區食品市場消費安全。
(二)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辦理轄區食品經營者設立、變更和注銷登記,依法吊銷食品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與同級相關部門互相通報證照發放和監管信息,對食品經營者實行信用分類監管,依法查處取締轄區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
(三)依托12315行政執法體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網絡。
(四)對流通環節食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把食品市場準入關,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市場準入體系,根據上級要求或者對危害和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等不合格食品及時進行市場清查和退市,查處轄區食品安全違法違章案件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問題和重大食品安全違法違章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監督檢查信息和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視情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五)依法檢查和查處侵犯食品商標專用權、違法廣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違法行為,以及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六)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并實施本地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預防和應急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
(七)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基層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和落實。
(八)宣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知識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任務。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者登記檔案和實行經濟戶口管理;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權和要求開展食品質量監測和快速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分流、督辦、處理消費者的咨詢、申訴、舉報;按照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實施食品市場準入和食品分類監管;指導、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并落實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和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和實施相關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嚴格落實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各項制度和規定。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的規定和本地實際,對轄區內食品市場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并對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負責:
(一)根據派出機關的委托依法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對轄區食品??規定開展食品經營者經濟戶口管理和信用分類監管,依法及時查處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
(二)配合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食品質量監測,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快速檢測,根據上級要求或者對危害和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等不合格食品及時依法進行市場清查、退市和銷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派出機關授權查處轄區食品安全違法違章案件。
(三)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宣傳教育,提高食品經營者質量意識,指導、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并落實食品經營管理各項自律制度和食品質量責任制度。
(四)依法對轄區食品經營主體、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管,對轄區食品市場進行巡查和日常監管,適時組織食品安全專項執法行動。
(五)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派出機關以及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轉辦、交辦的食品安全案件。
(六)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防范和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
(七)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公示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信息,指導、監督轄區食品經營者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八)宣傳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識。
(九)對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屬于本分局(所)管轄或者難以處理的重大、復雜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報請派出機關處理。
(十)完成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任務。第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關內設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負責流通環節(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由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的食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專項執法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授權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組織查處有關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按照規定發布監督檢查信息;組織指導和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并落實食品經營自律管理制度和食品質量責任制度,組織協調各內設機構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
(二)企業登記與管理機構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登記注冊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注冊程序審查食品衛生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依法開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年檢工作,對食品衛生許可證失效或者登記事項變化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進行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登記注冊的基本情況通知所在區域工商行政管理所,組織開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經濟戶口管理和信用分類監管,組織查處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
(三)個體工商戶注冊與管理機構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注冊程序審查食品衛生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依法開展或者指導派出工商行政管理所開展食品生產經營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對食品衛生許可證失效或者登記事項變化的食品生產經營個體工商戶依法進行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組織開展食品生產經營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組織查處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
(四)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規范管理和食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專項整治、執法檢查、質量監測和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按照規定發布監督檢查信息;組織、指導、監督市場開辦者建立并落實食品質量管理制度、質量責任制度和食品經營者建立并落實食品經營自律管理制度和食品質量責任制度。
(五)公平交易機構負責組織查處食品領域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以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商標廣告機構負責組織查處侵犯食品商標專用權行為、違法印制食品商標標識的行為、違法廣告。
(七)12315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訴、舉報。
(八)法制機構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行政執法監督。(九)人事機構負責對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力量的配備和人事管理。
(十)監察機構負責對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進行行政監察。第七條 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未及時貫徹、落實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關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規定不健全,食品準入、交易、退市和其他食品經營行為管理等執法監管不到位,把關不嚴或者未及時作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嚴重后果的。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消費者申訴舉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交辦或者轉辦、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通報的食品經營違法行為未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移送;對應當進行應急處置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按照有關規定??署及時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提前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對按照規定應當公示、上報或者通報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監管信息不及時公示或者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或者在食品質量監督檢查、查處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處置不當、工作不力的。對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食品經營者登記注冊工作中審核不嚴,對不符合登記注冊條件的食品經營者予以登記注冊的,或者違反登記注冊規定的;在食品監督檢查、食品違法違章案件查處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法不嚴或者執法違法,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錯案的。
(四)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縱容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執法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追究其崗位監管責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關內設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追究相關內設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指導監督責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的領導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八條 有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過錯程度、具體情節和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或者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相應責任;構成違紀的,依照《公務員法》和有關紀律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