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遼寧省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8日
遼寧省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一批規模大、競爭力強、特色鮮明、效益好、引領示范作用突出的高標準農產品加工集聚區,推動農產品加工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19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猿挚茖W規劃。產業發展定位準確,合理規劃功能區,高起點、高標準配套建設;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應當是本地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集聚地,是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先導區。
(二)堅持龍頭帶動。集聚區內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在省內有穩定的原料生產基地,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基地農戶建立了緊密的、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分享二三產業增值收益。
(三)堅持集群發展。集聚區要結合當地資源稟賦,圍繞優勢特色產業,促進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向園區集聚,發展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條,形成上下游產品有機銜接,創造地方產業特色品牌,發揮集群整體效益。
(四)堅持科技創新。集聚區內建設比較完善的研發、檢測、產品展示等科技創新平臺,重點加工龍頭企業有專門的研發和產品質量檢測機構。
第三條 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負責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的管理工作,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的申報、認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應符合以下標準:
?。ㄒ唬┯薪∪慕M織機構。集聚區必須經市級政府批準設立專業的農產品加工集聚區,有獨立管理機構,有完整的組織架構和辦公場所,有專門的工作人員,建立了科學的管理制度,能夠為投資者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確保有效開展規劃制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科技服務等工作。
?。ǘ┯锌茖W的發展規劃。集聚區制定了科學、合理、完整且可持續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并得到縣(市、區)政府及其以上相關部門批準。規劃中要明確園區面積和四至范圍以及起步區面積和四至范圍。其中,起步區面積原則上不得低于2平方公里。
(三)有較為完善的配套設施。集聚區具備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起步區內要達到“七通一平”,能夠承載項目落地及運行。有條件的集聚區要建立融資擔保、檢驗檢測、倉儲物流以及勞動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務平臺。
(四)有良好的產業發展前景。集聚區內農產品加工企業相對集中,起步區內入駐農產品加工企業達到20個以上,其中,至少有3家省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園區農產品加工業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30億元。集聚區企業通過自建基地生產的原料或與當地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簽訂穩定合同收購的原料,占生產加工所用原料的50%以上,帶動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不少于10萬畝或農戶數不少于1萬戶。
?。ㄎ澹┯休^強的產品競爭力。集聚區內企業主要加工產品有注冊商標,并至少有1個遼寧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集聚區產業定位清晰,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
(六)有一定的產城融合基礎。集聚區要與當地城鎮建設相融合,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和合作經濟組織投入為主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形成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從業人員不少于5000人。
第三章 申 報
第五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的申報主體為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加工集聚區管委會。
第六條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申報單位直接向當地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照認定標準,認真審核把關,簽署審核意見,經縣(市、區)政府同意后,將推薦上報的正式文件和申報材料一并報所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審核縣(市、區)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完善性,簽署審核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后,將推薦上報的正式文件和申報材料一并報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 申報單位需填寫《遼寧省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申報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聚區近年來開發建設以及發展的基本情況;
2.市級政府批準或同意設立集聚區的文件;
3.集聚區經相關單位批準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4.近兩年集聚區內各級政府財政投入情況;
5.集聚區內入駐企業名單及企業經營業績證明;
6.集聚區內企業帶動農民增收和從業人員的情況證明;
7.集聚區內企業及研發機構當年研發投入證明;
8.其它附報材料。
第四章 認 定
第九條 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市推薦上報集聚區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實地審核、評審,根據標準擇優確定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候選名單。
第十條 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候選名單報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審定,經省政府同意后發文公布。
第十一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每兩年認定一次,對公布認定的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授牌。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建立季度調度工作制度,各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按有關要求逐級逐季度上報集聚區建設進展情況;每年1月底前上報上一年度發展情況和年度報表。各省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要及時上報有關情況,準確填報有關統計數據,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十三條 建立年度考評制度,由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6月底前對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進行年度考評,主要考評集聚區主營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農產品加工企業入駐數量、從業人員數等指標。
第十四條 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對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年度考評進行排名,排在末位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資格,兩年內不得參加評選:
1.連續兩年年度考評綜合得分排在末位的;
2.發生重大影響環境污染事件的;
3.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4.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5.對不能及時上報示范集聚區發展情況以及經核查填報統計數據不實、弄虛作假的。
第十五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及區內企業申報省級財政扶持農產品加工業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年度考評不合格或整改期內的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暫停省級財政扶持項目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進行不定期調研和督查,幫助協調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開始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遼寧省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8日
遼寧省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一批規模大、競爭力強、特色鮮明、效益好、引領示范作用突出的高標準農產品加工集聚區,推動農產品加工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19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猿挚茖W規劃。產業發展定位準確,合理規劃功能區,高起點、高標準配套建設;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應當是本地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集聚地,是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先導區。
(二)堅持龍頭帶動。集聚區內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在省內有穩定的原料生產基地,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基地農戶建立了緊密的、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分享二三產業增值收益。
(三)堅持集群發展。集聚區要結合當地資源稟賦,圍繞優勢特色產業,促進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向園區集聚,發展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條,形成上下游產品有機銜接,創造地方產業特色品牌,發揮集群整體效益。
(四)堅持科技創新。集聚區內建設比較完善的研發、檢測、產品展示等科技創新平臺,重點加工龍頭企業有專門的研發和產品質量檢測機構。
第三條 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負責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的管理工作,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的申報、認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應符合以下標準:
?。ㄒ唬┯薪∪慕M織機構。集聚區必須經市級政府批準設立專業的農產品加工集聚區,有獨立管理機構,有完整的組織架構和辦公場所,有專門的工作人員,建立了科學的管理制度,能夠為投資者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確保有效開展規劃制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科技服務等工作。
?。ǘ┯锌茖W的發展規劃。集聚區制定了科學、合理、完整且可持續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并得到縣(市、區)政府及其以上相關部門批準。規劃中要明確園區面積和四至范圍以及起步區面積和四至范圍。其中,起步區面積原則上不得低于2平方公里。
(三)有較為完善的配套設施。集聚區具備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起步區內要達到“七通一平”,能夠承載項目落地及運行。有條件的集聚區要建立融資擔保、檢驗檢測、倉儲物流以及勞動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務平臺。
(四)有良好的產業發展前景。集聚區內農產品加工企業相對集中,起步區內入駐農產品加工企業達到20個以上,其中,至少有3家省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園區農產品加工業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30億元。集聚區企業通過自建基地生產的原料或與當地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簽訂穩定合同收購的原料,占生產加工所用原料的50%以上,帶動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不少于10萬畝或農戶數不少于1萬戶。
?。ㄎ澹┯休^強的產品競爭力。集聚區內企業主要加工產品有注冊商標,并至少有1個遼寧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集聚區產業定位清晰,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
(六)有一定的產城融合基礎。集聚區要與當地城鎮建設相融合,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和合作經濟組織投入為主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形成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從業人員不少于5000人。
第三章 申 報
第五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的申報主體為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加工集聚區管委會。
第六條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申報單位直接向當地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照認定標準,認真審核把關,簽署審核意見,經縣(市、區)政府同意后,將推薦上報的正式文件和申報材料一并報所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審核縣(市、區)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完善性,簽署審核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后,將推薦上報的正式文件和申報材料一并報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 申報單位需填寫《遼寧省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申報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聚區近年來開發建設以及發展的基本情況;
2.市級政府批準或同意設立集聚區的文件;
3.集聚區經相關單位批準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4.近兩年集聚區內各級政府財政投入情況;
5.集聚區內入駐企業名單及企業經營業績證明;
6.集聚區內企業帶動農民增收和從業人員的情況證明;
7.集聚區內企業及研發機構當年研發投入證明;
8.其它附報材料。
第四章 認 定
第九條 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市推薦上報集聚區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實地審核、評審,根據標準擇優確定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候選名單。
第十條 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候選名單報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審定,經省政府同意后發文公布。
第十一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每兩年認定一次,對公布認定的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授牌。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建立季度調度工作制度,各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按有關要求逐級逐季度上報集聚區建設進展情況;每年1月底前上報上一年度發展情況和年度報表。各省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要及時上報有關情況,準確填報有關統計數據,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十三條 建立年度考評制度,由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6月底前對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進行年度考評,主要考評集聚區主營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農產品加工企業入駐數量、從業人員數等指標。
第十四條 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對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年度考評進行排名,排在末位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資格,兩年內不得參加評選:
1.連續兩年年度考評綜合得分排在末位的;
2.發生重大影響環境污染事件的;
3.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4.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5.對不能及時上報示范集聚區發展情況以及經核查填報統計數據不實、弄虛作假的。
第十五條 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及區內企業申報省級財政扶持農產品加工業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年度考評不合格或整改期內的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暫停省級財政扶持項目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集聚區進行不定期調研和督查,幫助協調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開始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