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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規范(試行)(津市場監管食綜〔2017〕2號)

   2017-06-14 776
核心提示:各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相關部門, 食品承檢機構:  按照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歸口管理的工
各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相關部門, 食品承檢機構:
 
  按照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歸口管理的工作要求,為更好地加強核查處置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實施工作,充分發揮核查處置在國抽、市抽、區抽的作用,現將《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規范(試行)。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以下簡稱核查處置),依據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核查處置適用范圍包括: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市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及外省市通報的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的核查處置工作。
 
  國家抽檢監測(以下簡稱國抽)是指總局本級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和中央轉移地方(含匹配任務)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
 
  市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以下簡稱市抽)是指按照年度食品安全監管計劃由市場監管委各食品監管處室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
 
  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以下簡稱區抽)是指由各區市場監管局承擔上級機關部署和自行安排獨立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
 
  第三條 核查處置內容包括:依法對抽檢監測發現的批次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的生產經營者立案查處,對批次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采取控制措施、原因排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動召回義務,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向相關部門通報核查處置案件情況等。
 
  第四條 核查處置工作應遵循“誰辦案誰負責、誰辦案誰填報信息、誰辦案誰公示案件”的原則,做到防控風險到位,案件查處到位,問題食品處置到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食品綜合協調處負責國抽不合格食品的復檢或異議的處置及情況網上填報,對核查處置工作出現的疑難問題進行協調解決。
 
  第六條 稽查總隊負責核查處置的分撥、管理、督辦等工作,制定核查處置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組織、督促、完成核查處置案件信息系統填報等工作。同時協助各食品監管處做好復檢和異議的相關工作,將核查處置案件的有關情況通報各食品監管處。
 
  第七條 各食品監管處(科)室負責市抽、區抽不合格食品的復檢或異議的處置及情況網上填報,根據核查處置部門通報個案的處理情況,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實際,對問題企業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八條 區市場監管局按照稽查總隊核查處置工作要求依法開展國抽、市抽核查處置案件的辦理工作,并將核查處置信息分別填報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含保健食品國家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及我市信息系統(二級站)。同時負責承擔區抽核查處置案件辦理工作并將核查處置案件信息填報食用農產品直報模塊。
 
  第九條 承擔國抽、市抽的法定檢測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出具的檢測報告送達至稽查總隊,承擔區抽的法定檢測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出具的檢測報告送達至區市場監管局。
 
  承擔國抽、市抽、區抽的法定檢測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出具的檢測報告送達至食品協調、監管各處室。
 
  第十條 外省市通報的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的核查處置由委辦公室負責批轉稽查總隊,由稽查總隊負責分撥處置。
 
  第十一條 稽查總隊應當及時登錄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含保健食品國家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及我市信息系統(二級站),瀏覽、查閱、下載、審核,獲取的國抽、市抽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信息,并及時分撥辦理。同時按要求督促指導核查處置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核查處置案件和信息填報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核查處置信息通報會商機制。委協調處會同稽查總隊、各食品監管處對核查處置工作定期開展網上抽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限期整改;定期召開核查處置工作分析會,通報工作信息,查找風險點,研究應對辦法,制定階段性重點監管措施。
 
  第三章  核查處置工作啟動
 
  第十三條 承檢機構應將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的電子版檢驗報告上傳至本規范第八條規定的信息系統。并在2日內將紙質版檢驗報告及相關材料送達至稽查總隊和食品協調、監管各處室。
 
  承檢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被檢樣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應在發現問題并經確認無誤后24小時內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時限報告情況表》,將問題或有關情況立即報告稽查總隊和食品協調、監管各處室。
 
  第十四條 稽查總隊應對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的核查處置案件進行分撥。開展核查處置的單位(部門)應在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或《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隱患告知書》和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送達至生產經營者,同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
 
  承檢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被檢樣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稽查總隊在接到《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時限報告情況表》等相關材料后應立即進行分撥。開展核查處置的單位(部門)應在24小時之內將相關材料送達至生產經營者并啟動核查處置工作,同時依法從嚴查處。
 
  第四章  核查處置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負責核查處置的單位(部門)應當對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追根溯源,查清進、銷、存數量,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根據核查處置工作需要,對于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樣品,可以組織有關領域專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分析評價,并出具分析評價意見。
 
  第十六條 負責核查處置的單位(部門)應及時向食品生產經營者下達行政執法文書,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措施,暫停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查找問題產生原因并進行整改。明確需整改的重點內容,整改的要求和時限。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負責核查處置的單位(部門)報告整改情況,并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七條 負責核查處置的單位(部門)在接到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整改報告后,應根據整改報告內容開展復查,并記錄復查情況。
 
  第十八條 核查處置工作中存在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的生產經營者為外埠的,或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負責核查處置的單位(部門)應通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按照誰辦案誰負責填報的原則,及時將核查處置情況錄入對應的網絡信息系統。目前需填報的信息系統有:
 
  1.國抽:
 
  網站名稱: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
 
  網址:http://sp.cfda.pub:8800/users/sign_in
 
  網站名稱:保健食品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
 
  網址:http://app.nifdc.org.cn/medicine/login.do
 
  2.市抽:
 
  網站名稱: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天津站
 
  網址:http://117.131.172.9/users/sign_in
 
  3.區抽食用農產品:
 
  網站名稱: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食用農產品直報模塊
 
  網址:http://223.71.250.3:8009/login.aspx
 
  第二十條 核查處置工作原則上不超過90天。負責核查處置的單位(部門)應將核查處置內容及時錄入相應信息系統。由于信息網絡問題無法及時錄入的,由食品綜合協調處負責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核查處置工作完成后,按照誰辦案誰公示的原則,對核查處置案件信息通過委官網、食品安全網等途徑進行公示。稽查總隊要對公示情況進行管理、監督。
 
  第五章  異議與復檢
 
  第二十二條 國抽、市抽、區抽中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樣品的真實性等提出異議或申請復檢,在規定時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的,由組織抽檢的單位(部門)受理并及時答復。
 
  第二十三條 在食品經營單位抽樣的,被抽樣單位或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需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涉及委托加工關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需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
 
  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六章  核查處置情況歸集
 
  第二十四條 核查處置單位(部門)應建立核查處置工作檔案(臺賬)。稽查總隊要統一規定核查處置工作檔案(臺賬)的內容和樣式,并定期對檔案(臺賬)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承擔核查處置的單位(部門)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末的核查處置進展情況報稽查總隊,由稽查總隊匯總后于每月10日前將《核查處置月度統計情況表》上報國家食藥總局三司。同時通報食品協調、監管各處室。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保健食品在抽檢監測工作中發現的不合格或問題樣品的核查處置工作按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我委原制定的核查處置相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依本規范為準。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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