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衛生計生委(局),寧東管委會社會事務局,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訂版)》及《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6〕733號)》等有關要求,為規范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修訂版)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訂版)》及《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6〕733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寧夏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寧夏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相應項目和限值。
企業標準備案是指衛生計生部門將企業標準中食品安全相關內容材料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第三條 企業對報備的企業標準負責,企業標準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企業應當確保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根據備案的企業標準所生產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四條 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我區企業標準備案的管理工作。指定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承擔全區企業標準備案的咨詢、受理、登記、存檔、公開等具體備案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任一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該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注明適用的各企業名稱及地址。
第六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標準的, 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按照本辦法備案。
第七條 企業標準應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生產工藝、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衛生要求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技術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年號);
企業代號為:漢語拼音字母4位組成。
第八條 企業在申請企業標準備案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并征求意見,公示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的網站公示;
(二)內容包括企業標準文本、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寧夏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說明;
(三)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企業標準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
(三)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寧夏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說明;
(四)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及采納修改情況;
(五)企業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其它。
第十條 收到企業標準備案材料時,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對提交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立即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補正;
(二)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其備案。
第十一條 受理企業標準備案后,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標準備案,并在企業標準文本封面上標注備案號,將企業標準紙質版和電子版存檔備查。存檔備查的企業標準有效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備案號編排格式為:QB64/(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順序號由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編排。
第十三條 已備案的企業標準應當在寧夏衛生計生監督局網站上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沖突的,該企業標準自動廢止。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或需要修改已備案企業標準的,其企業標準應當在修改后重新備案,企業標準更新后,原企業標準自動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在原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8月24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訂版)》及《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6〕733號)》等有關要求,為規范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自治區衛生計生委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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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訂版)》及《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6〕733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寧夏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寧夏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相應項目和限值。
企業標準備案是指衛生計生部門將企業標準中食品安全相關內容材料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第三條 企業對報備的企業標準負責,企業標準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企業應當確保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根據備案的企業標準所生產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四條 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我區企業標準備案的管理工作。指定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承擔全區企業標準備案的咨詢、受理、登記、存檔、公開等具體備案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任一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該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注明適用的各企業名稱及地址。
第六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標準的, 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按照本辦法備案。
第七條 企業標準應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生產工藝、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衛生要求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技術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年號);
企業代號為:漢語拼音字母4位組成。
第八條 企業在申請企業標準備案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并征求意見,公示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的網站公示;
(二)內容包括企業標準文本、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寧夏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說明;
(三)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企業標準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
(三)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寧夏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說明;
(四)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及采納修改情況;
(五)企業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其它。
第十條 收到企業標準備案材料時,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對提交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立即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補正;
(二)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其備案。
第十一條 受理企業標準備案后,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標準備案,并在企業標準文本封面上標注備案號,將企業標準紙質版和電子版存檔備查。存檔備查的企業標準有效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備案號編排格式為:QB64/(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順序號由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編排。
第十三條 已備案的企業標準應當在寧夏衛生計生監督局網站上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沖突的,該企業標準自動廢止。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或需要修改已備案企業標準的,其企業標準應當在修改后重新備案,企業標準更新后,原企業標準自動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在原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