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食用油、醬油和食醋質量安全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地溝油”、假冒偽劣醬油和食醋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醬油、散裝食醋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散裝食用油、散裝醬油和散裝食醋,是指以散裝形式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無預包裝、無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生產許可QS標志、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的食用油、醬油和食醋。
二、在本省范圍內從事食用油、醬油、食醋生產加工和分裝,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其生產的食用油最大包裝25公斤,醬油和食醋最大包裝10公斤。產品的包裝、標識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食用油、醬油和食醋生產加工和分裝活動。
三、利用傳統工藝從事胡麻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等現場制售的小作坊和醬油、食醋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其產品每季度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依法取得質量合格證明,且只能在生產經營場所零售,不得從事批發業務或異地銷售。
四、禁止非法生產加工和出售無包裝、無標識的散裝食用油、散裝醬油和散裝食醋。所有從事食用油、醬油和食醋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原、輔料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五、本省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餐飲服務單位禁止采購和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醬油和散裝食醋。
六、對違反本通告要求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歡迎廣大消費者撥打12331監督舉報電話。
七、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5日
一、本通告所指的散裝食用油、散裝醬油和散裝食醋,是指以散裝形式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無預包裝、無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生產許可QS標志、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的食用油、醬油和食醋。
二、在本省范圍內從事食用油、醬油、食醋生產加工和分裝,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其生產的食用油最大包裝25公斤,醬油和食醋最大包裝10公斤。產品的包裝、標識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食用油、醬油和食醋生產加工和分裝活動。
三、利用傳統工藝從事胡麻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等現場制售的小作坊和醬油、食醋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其產品每季度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依法取得質量合格證明,且只能在生產經營場所零售,不得從事批發業務或異地銷售。
四、禁止非法生產加工和出售無包裝、無標識的散裝食用油、散裝醬油和散裝食醋。所有從事食用油、醬油和食醋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原、輔料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五、本省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餐飲服務單位禁止采購和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醬油和散裝食醋。
六、對違反本通告要求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歡迎廣大消費者撥打12331監督舉報電話。
七、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