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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甘肅省食品配送管理規范》的通知(甘食藥監發〔2018〕17號)

   2018-01-19 355
核心提示: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計和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工商局:《甘肅省食品配送管理規范》已經2017年12
     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計和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工商局: 
    《甘肅省食品配送管理規范》已經2017年12月27日省局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甘肅省食品配送管理規范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規范食品配送行為,有效防控食品配送過程中的風險隱患,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配送商配送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食品配送商是指使用食品配送車輛運輸、配送、銷售食品的生產商、批發商、連鎖加盟經銷商和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
 
    第四條食品配送商取得合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食品配送活動,并對其配送車輛進行登記備案。
 
    第五條食品配送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配送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食品配送車輛登記備案由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并按照“五個統一”(統一備案、統一編號、統一標志、統一制度、統一承諾)的要求對配送車輛進行管理。
 
    第七條食品配送商在配送車輛登記備案時應如實報告配送食品的類別、采購來源、配送區域、配送車輛信息等,并填寫《食品配送車輛登記備案表》(附件)。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發放統一編號的“食品配送車輛標識牌”。未經登記備案的食品配送車輛一律不得從事食品配送活動。
 
    第八條食品配送車輛登記備案時,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蓋單位印章。
 
    (一)食品配送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食品配送商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食品配送人員身份證和健康證復印件;
 
    (五)配送食品的類別、名稱、區域、要求等;
 
    (六)食品配送車輛基本信息、行駛證復印件(限機動車輛);
 
    (七)食品配送車輛正、側面照片各1張。
 
    第九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經過登記備案的食品配送車輛發放統一編號的“食品配送車輛標識牌”,并在食品配送車輛車身兩側粘貼“食品配送車”字樣。“食品配送車輛標識牌”樣式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設計。
 
    第十條 “食品配送車輛標識牌”必須專車專用,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十一條食品配送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食品配送商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配送食品的“電子一票通”和銷售清單。無法出具“電子一票通”的,必須攜帶配送食品的“五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手寫“一票通”臺賬)。鼓勵有條件的食品配送商在配送車輛上加載電子設備,并通過無線網絡進行連接,根據配送的品種和數量現場為收貨方出具“電子一票通”。
 
    第十二條食品配送商配送食品使用的設備、工具、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衛生。需要冷藏、冷凍運輸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冷凍設備。運輸過程中要生熟分開,做到防蠅、防塵、防污染,食品配送車輛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三條食品配送商不得購進和配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第十四條食品配送車輛必須做到專車專用,不得將食品與非食品、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一同運輸。
 
    第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指導、分級管理、屬地管轄、登記備案的原則,對食品配送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食品配送行為的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統計和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配送車輛的日常監管,食品配送車輛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食品配送車輛停止經營活動的,要及時將“食品配送車輛標識牌”收回,并核銷登記備案編號。
 
    第十八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等,適時對食品配送車輛的性能、安全、衛生、人員、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或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責令整改。
 
    第十九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明確監管區域,靠實監管人員,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食品配送商和配送車輛的日常監管。
 
    第二十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配送車輛日常檢查的主要內容有:食品配送商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是否經過備案登記,是否持有“食品配送車輛標識牌”,是否隨車攜帶配送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是否攜帶“電子一票通”和銷售清單,配送車輛、容器、工具是否符合要求,配送人員是否具有身體健康證明等。
 
    第二十一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生產經營和配送食品、配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未經登記備案配送食品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管,監督指導食品經營者認真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及查驗記錄制度,確保食品采購渠道正規、來源合法、質量合格、管理安全。
 
    第二十三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食品配送商及時辦理食品配送車輛登記備案,規范食品配送經營活動;要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向經過備案登記的食品配送商和有“食品配送車輛標識牌”的食品配送車輛采購食品,鼓勵社會各界對食品配送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配送的、食品配送商未登記備案的、食品配送商配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本規范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食品配送車輛登記備案表.docx


 
地區: 貴州
標簽: 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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