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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廈門市網絡餐飲外賣配送監督管理規范的通知 (廈市監規〔2024〕4號)

   2024-12-10 356
核心提示:為了規范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保障網絡餐飲外賣消費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網約配送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的管理,保障行業騎手合法權益,現將《廈門市網絡餐飲外賣配送監督管理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廈門市公安局

廈門市商務局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網絡餐飲外賣配送監督管理規范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保障網絡餐飲外賣消費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網約配送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經營者)是指在網絡訂餐和送餐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規范所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餐飲提供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本規范所稱網絡送餐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送餐經營者)是指通過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提供送餐服務、或者自行與餐飲提供者訂立協議提供送餐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本規范所稱網約配送員是指以送餐經營者名義提供送餐服務的自然人和以本人名義提供送餐服務的自然人。其中以本人名義提供送餐服務的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稱獨立網約配送員。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的電子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餐飲行業的電子商務發展促進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網絡餐飲外賣配送行業的勞動保障權益維護工作。

消防救援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網絡餐飲外賣配送行業的經營者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實施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服務標準,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引導行業規范競爭,維護共同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六條 消費者網絡訂餐后,送餐經營者通過訂餐的網絡餐飲服務平臺送餐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在訂單配送頁面顯著位置明示配送服務聯系方式;獨立網約配送員通過訂餐的網絡餐飲服務平臺送餐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在訂單配送頁面顯著位置明示獨立網約配送員姓氏和配送服務聯系方式。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標記區分送餐經營者與獨立網約配送員。

消費者網絡訂餐后,直接由餐飲提供者送餐或者送餐經營者、獨立網約配送員不通過訂餐的網絡餐飲服務平臺而自行與餐飲提供者訂立協議送餐的,視為餐飲提供者自行送餐。自行送餐的餐飲提供者應當在訂單配送頁面顯著位置標明自行配送并明示配送服務聯系方式。平臺經營者應當為配送信息的明示提供技術支持。

網約配送員以送餐經營者名義送餐的,明示配送信息的平臺經營者、餐飲提供者應當提供查閱途徑,使其可以便利、完整地獲取該送餐經營者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條 獨立網約配送員通過網絡餐飲服務平臺送餐的,平臺經營者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證號和聯系方式;獨立網約配送員自行與餐飲提供者訂立協議送餐的,前述信息由餐飲提供者登記;網約配送員以送餐經營者名義送餐的,送餐經營者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證號和聯系方式。

平臺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應當對其登記的網約配送員開展配送能力、交通安全等崗前培訓和定期在崗培訓,鼓勵對其登記的網約配送員實施健康管理和建立健康證明信息數據庫。

平臺經營者、餐飲提供者也可以委托其他經營者對獨立網約配送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第八條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供消費者查詢餐飲外賣配送信息、配送狀態。

第九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餐飲提供者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餐飲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平臺經營者和餐飲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其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提供者將其公示信息變更情況報送平臺的,平臺應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

網約配送員發現餐飲提供者的證照資質存在問題的,可報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條 餐飲提供者應當使用符合環境保護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容器盛裝食品,依法使用開啟后無法復原的封簽、包裝等對配送的食品規范包裝。餐飲提供者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地址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異地經營、委托經營。

網約配送員取餐時發現餐飲提供者未依法對配送的食品規范包裝、封簽破損,或不在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地址經營的,有權拒絕配送。對網約配送員依法拒送導致的預期收益損失,平臺經營者、送餐經營者、網約配送員可以與餐飲提供者約定補償方案。

第十一條 鼓勵平臺經營者對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依法實施信用管理,以培訓教育、信用積分等方式提高服務質量。鼓勵平臺經營者與監管部門加強信息互聯,加強對平臺內餐飲提供者的管理,做好電子證照管理、經營信息共享、投訴舉報處理、誠信經營建設、明廚亮灶推廣等工作。

第十二條 用于網絡餐飲外賣配送的交通工具和收納設備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平臺經營者和送餐經營者應該對配送電動自行車定期開展自查自改,發現改裝車輛應落實責令恢復原狀、禁止使用、限制接單等措施。

鼓勵平臺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為網約配送員統一配發電動自行車,推行共享換電模式。

使用電動自行車配送的,平臺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應當履行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教育培訓,加強對網約配送員使用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審查備案,并制定電動自行車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網約配送員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交通信號,自覺服從交通警察的管理。

第十四條 網約配送員發生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的,平臺經營者和送餐經營者應當根據其違法情況采取學習教育、文明體驗等處理方式,督促網約配送員加強學習,改正錯誤。

第十五條 平臺經營者和送餐經營者應當為新從業的網約配送員開展交通安全相關培訓,通過培訓學習的人員方可從業。應確保向所有在職的網約配送員至少推送或開展過一次以上交通安全相關培訓。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保障制度,鼓勵為網約配送員提供相關保險。

第十六條 平臺經營者、餐飲提供者與獨立網約配送員,送餐經營者與網約配送員,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對網約配送員進行勞動管理的,應當訂立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法保障網約配送員享有工作報酬、休息、工作安全等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和支持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就業地參加社會保險。

平臺經營者、餐飲提供者也可以委托其他經營者與獨立網約配送員訂立前款規定的有關協議。

第十七條 平臺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制定或者調整考核、獎懲等直接涉及網約配送員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應當提前公示,征求網約配送員和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平臺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應當發揮數據技術優勢,完善訂單分派機制,優化配送往返路線,合理設定取餐和送餐時限,對使用電動自行車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時、守法行駛可完成配送任務的標準設定配送時限、路線,有效避免因任務設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風險。關注網約配送員持續工作時長,必要時進行防疲勞提示。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餐飲提供者或者送餐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不在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地址經營、營業執照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存在問題、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隱患等情形,依法要求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的,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規定對配送算法規則進行指導,對配送算法規則迫使網約配送員違法駕駛、侵害網約配送員合法權益等情形依法提出整改建議。

工會組織、行業自治組織認為配送算法規則存在侵害網約配送員合法權益情形的,可以建議配送算法規則指導部門開展指導。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一步建設和優化提升廈門市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服務信息系統,公安、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加強工作協同,做好數據聯動共享和需求支撐,匯聚民生服務行業騎手相關數據信息,實現對騎手職業的全周期管理。平臺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應當配合提供必要的網約配送員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平臺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應當依法處理和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采取技術措施避免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或者因評價行為受到威脅、侮辱、恐嚇等干擾。

平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配送服務評價途徑,無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刪除或者屏蔽消費者評價。

第二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公開電話、網絡等投訴途徑,及時處理消費者對配送服務的投訴。

第二十四條 針對消費者評價與投訴,平臺經營者應當為送餐經營者、網約配送員提供申訴途徑,公布有關審查規則。

消費者為索取不當利益實施虛假評價的,平臺經營者可以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對惡劣天氣、意外因素等非網約配送員過錯造成的送單超時等投訴,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作出公正處置。

第二十五條 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配送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范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執法檢查、風險預警、約談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地區: 福建 廈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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