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質量與名牌戰略工作機構,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直有關部門,有關行業協會: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已于2016年10月21日經省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
2016年10月25日
關于印發《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做好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和管理工作,規范評審程序,不斷提高評審質量,依據《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評審依據及標準
(一)評審依據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冀政字〔2016〕56號)。
(二)評審標準
1.《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評價標準(2016年版)》;
2.《河北省政府質量獎個人獎評價標準(2016年版)》;
以上文件或標準如有新的版本,則以最新版本為依據。
二、評審程序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設組織獎和個人獎,并設河北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含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提名獎”),作為“省政府質量獎”附屬獎項。其評審程序如下:
(一)發布通知公告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評辦”)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省有關部門、省有關行業協會發出組織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申報公告。
(二)申報推薦
1.申報原則。申報河北省政府質量獎遵循公開、申請自愿和推薦相結合原則。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2.申報范圍。
組織獎申報范圍為: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從事合法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的單位和京津產業轉移入冀企業(以下統稱組織),凡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均可申報。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節能環保產業、現代農業和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旅游、醫療保健、教育等現代服務業的龍頭骨干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積極申報。
個人獎申報范圍為:河北省內從事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在企業、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等從事質量管理、質量教育和培訓、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方面工作的人員。鼓勵為我省產業和行業技術水平提高、技術創新、質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突出貢獻的一線技術工人和工程技術人員積極申報。
3.申報基本條件。申報組織、申報個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
(1)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2)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3)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且運行有效,樹立了追求卓越的理念,質量管理制度、方法、模式具有行業特色、本組織特點;
(4)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技術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在質量水平、技術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經濟和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企業領先水平或先進水平;
(5)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產品、工程、服務在近3年各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及出口商品檢驗中全部合格及無重大投訴,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為B級以上(含)或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二級以上(含),近5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及環保事故。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個人獎:
(1)遵紀守法,遵循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行為符合道德規范,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2)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方法,有突出、明顯的創新點,對提高所在單位或行業、領域質量水平和經營管理績效做出突出貢獻。或長期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究,研究成果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或在本職崗位創新運用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在相關領域應用并取得較好效果,管理實踐或在本職崗位創新運用質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關領域應用并取得較好效果,實踐成果可推廣應用。或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積極有效推進質量提升,不斷創新工作舉措,為促進行業、區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3)個人為所屬組織負責人的,所屬組織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為B級以上(含)或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二級以上(含),近5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及環保事故。
4.申報渠道。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可向以下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
(2)省直相關主管部門;
(3)省級相關行業協會。
5.組織推薦。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直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負責組織本轄區或本行業所管理、服務的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申報省政府質量獎,并對其提交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實,簽署推薦意見后,向省質評辦推薦。對已獲得市級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織或個人,可優先推薦。
(三)形式審查
1.省質評辦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申報材料內容規范等方面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2.確定符合申報形式審查要求的組織、個人名單;
3.向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組織、個人反饋有關情況。
(四)第三方評價
1.材料評審
(1)省質評辦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根據申報組織所屬行業及申報個人身份類型等實際情況,從評審專家庫中遴選評審專家,組成若干個材料評審組進行評審。
(2)評審專家組依據《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評價標準(2016年版)》、《河北省政府質量獎個人獎評價標準(2016年版)》進行評審。對申報組織的評價包括7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其中,領導110分,戰略90分,顧客與市場90分,資源130分,過程管理100分,測量、分析與改進80分,結果400分。對申報個人的評價包括2個部分,總分100分。其中,個人質量工作業績80分,公眾滿意度20分。對申報個人的評價分為高層管理者、中層管理者、一線員工及其他人員等4類。其他人員包括:政府公務人員、事業單位、軍工、檢測、科研、院校、第三方、專家、學者、社團組織人員、市民、居民等。
(3)各評審組依據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和申報材料,進行量化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和申報組織及個人的材料評審得分。
(4)凡材料評審得分達到500分以上的申報組織和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公眾滿意度測評得分)的申報個人可進入現場評審階段。第三方評價機構匯總各評審組的評審報告和材料評審打分結果,將符合進入現場評審條件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名單提交省質評辦。
(5)省質評辦將第三方評價機構提交的符合進入現場評審條件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名單呈報河北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質評委”)主任審批。
(6)省質評辦負責通知經省質評委主任批準的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做好進入現場評審的有關工作;向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書面反饋材料評審情況,提出改進意見。
2.現場評審
(1)省質評辦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根據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申報組織及個人所屬行業、身份類型等實際情況,從評審專家庫中遴選評審專家,組成若干個現場評審組并確定評審組組長。
(2)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現場評審前,各評審組依據省政府質量獎評價標準(2016年版),編制現場評審計劃。
組織獎的現場評審工作主要包括:召開首次會議、現場核查、分組評審、分層次座談、與主要負責人交換評審意見、召開末次會議等。須按組織獎評價標準逐條進行量化評分,并形成本評審組對申報單位的現場評審報告;
個人獎的現場評審工作主要包括:召開首次會議、候選人匯報、召開座談會、核實業績、與候選人交流座談等。須按個人獎評價標準逐條進行量化評分,并形成本評審組對申報個人的現場評審報告。
(3)現場評審結束后,由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結合在行業、地區樹立標桿的需要,提出本評審組現場評審意見,于本組現場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評價機構提交現場評審報告、相關評審記錄、現場評審意見及現場評審得分。
(4)第三方評價機構匯總各評審組提交的現場評審報告等相關材料,于現場評審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匯總情況及評審相關材料提交省質評辦。
(五)業績公示及公眾滿意度測評
1.省質評辦在省級主要媒體、網站上公布經省質評委主任批準的進入現場評審單位名單及其主要業績,征求社會意見。公布進入現場評審的個人名單及主要事跡,并通過網絡投票等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對其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
2.省質評辦依據申報個人公眾滿意度測評得票數量計算其公眾滿意度測評得分。
(六)綜合評價
1.省質評辦依據業績公示及公眾滿意度測評階段的評審得分結果和第三方評價機構提交的材料評審及現場評審階段得分結果等情況,匯總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的最終得分。
2.申報組織最終得分包括:材料評審得分(占30%)、現場評審得分(占70%)和加分。其中,對近5年內曾獲得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馳名商標或獲得國家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質量方面獎勵至少一項的組織,在其綜合得分的基礎上加10分。
3.申報個人最終得分包括:材料評審得分(占30%)、現場評審得分(占70%)、公眾滿意度測評得分和加分。其中,對近5年內獲得全國勞動模范、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http://baike.baidu.com/view/464243.htm>等獎勵至少一項的人員,在其綜合得分的基礎上加2分。
4.省質評辦根據省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和個人的數量、被評審組織和個人最終得分、業績公示等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工作報告,提出年度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以下簡稱“提名獎”)授獎建議名單,提交省質評委研究審議。其中,省政府質量獎授獎數量為組織和個人各不超過10個,提名獎授獎數量為組織和個人各不超過20個。提出授獎建議名單的原則為:
(1)被評審組織最終得分在550分以上,被評審個人最終得分在85分以上,按照最終得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選定10家及以內的組織和10名及以內的個人(不包括復評組織和個人),列入授獎建議名單。
(2)未列入授獎建議名單的組織和個人,在材料評審階段,得分在450分以上的申報組織和65分以上的申報個人,按照得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選定20家及以內的組織和20名及以內的個人,列入提名獎授獎建議名單。
(七)評審委員會審議
1.由省質評委主任主持召開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確定年度省政府質量獎授獎建議名單。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須超過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采用投票方式,對年度省政府質量獎授獎建議名單進行表決,年度省政府質量獎擬授獎單位和個人須獲得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贊成票。
(八)社會公示
1.省質評辦負責在省級報刊、網站等媒體對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年度省政府質量獎擬授獎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2.省質評辦負責受理公示期間的意見反映,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及時組織調查核實,經核查屬實的,形成核查報告呈報省質評委主任,由省質評委主任確定以會議或發函方式,征求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各位成員的審查意見。
(九)審查報批
省質評辦將公示無異議的年度省政府質量獎擬授獎組織和個人名單,報請省政府審批。
(十)表彰獎勵
經省政府批準后,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稱號的組織和個人,由省政府發布表彰決定,并為獲獎組織(個人)頒發證書、獎牌(獎杯)和獎金。獲得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省質評委予以表彰,并為獲獎組織(個人)頒發證書、獎牌(獎杯)。
三、監督管理
(一)評審監督
省質評辦負責協調監察部門,對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調查核實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向省質評委提出處理意見或直接作出處理。
(二)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監督
1.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積極履行宣傳、交流、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的責任和義務,發揮典型示范帶動作用,并不斷推進質量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管理新方法、新經驗,為提升全省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做出表率。
2.省質評辦負責開展對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工作,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改進提升。
3.獲獎組織獲獎后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省質評辦核實相關情況后報省質評委審議同意,撤銷其所獲獎項,并向社會通報,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政府質量獎。
四、附則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河北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原《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已于2016年10月21日經省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
2016年10月25日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做好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和管理工作,規范評審程序,不斷提高評審質量,依據《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評審依據及標準
(一)評審依據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冀政字〔2016〕56號)。
(二)評審標準
1.《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評價標準(2016年版)》;
2.《河北省政府質量獎個人獎評價標準(2016年版)》;
以上文件或標準如有新的版本,則以最新版本為依據。
二、評審程序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設組織獎和個人獎,并設河北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含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提名獎”),作為“省政府質量獎”附屬獎項。其評審程序如下:
(一)發布通知公告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評辦”)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省有關部門、省有關行業協會發出組織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申報公告。
(二)申報推薦
1.申報原則。申報河北省政府質量獎遵循公開、申請自愿和推薦相結合原則。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2.申報范圍。
組織獎申報范圍為: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從事合法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的單位和京津產業轉移入冀企業(以下統稱組織),凡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均可申報。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節能環保產業、現代農業和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旅游、醫療保健、教育等現代服務業的龍頭骨干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積極申報。
個人獎申報范圍為:河北省內從事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在企業、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等從事質量管理、質量教育和培訓、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方面工作的人員。鼓勵為我省產業和行業技術水平提高、技術創新、質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突出貢獻的一線技術工人和工程技術人員積極申報。
3.申報基本條件。申報組織、申報個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
(1)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2)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3)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且運行有效,樹立了追求卓越的理念,質量管理制度、方法、模式具有行業特色、本組織特點;
(4)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技術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在質量水平、技術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經濟和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企業領先水平或先進水平;
(5)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產品、工程、服務在近3年各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及出口商品檢驗中全部合格及無重大投訴,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為B級以上(含)或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二級以上(含),近5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及環保事故。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個人獎:
(1)遵紀守法,遵循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行為符合道德規范,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2)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方法,有突出、明顯的創新點,對提高所在單位或行業、領域質量水平和經營管理績效做出突出貢獻。或長期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究,研究成果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或在本職崗位創新運用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在相關領域應用并取得較好效果,管理實踐或在本職崗位創新運用質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關領域應用并取得較好效果,實踐成果可推廣應用。或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積極有效推進質量提升,不斷創新工作舉措,為促進行業、區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3)個人為所屬組織負責人的,所屬組織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為B級以上(含)或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二級以上(含),近5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及環保事故。
4.申報渠道。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可向以下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
(2)省直相關主管部門;
(3)省級相關行業協會。
5.組織推薦。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直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負責組織本轄區或本行業所管理、服務的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申報省政府質量獎,并對其提交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實,簽署推薦意見后,向省質評辦推薦。對已獲得市級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織或個人,可優先推薦。
(三)形式審查
1.省質評辦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申報材料內容規范等方面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2.確定符合申報形式審查要求的組織、個人名單;
3.向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組織、個人反饋有關情況。
(四)第三方評價
1.材料評審
(1)省質評辦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根據申報組織所屬行業及申報個人身份類型等實際情況,從評審專家庫中遴選評審專家,組成若干個材料評審組進行評審。
(2)評審專家組依據《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評價標準(2016年版)》、《河北省政府質量獎個人獎評價標準(2016年版)》進行評審。對申報組織的評價包括7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其中,領導110分,戰略90分,顧客與市場90分,資源130分,過程管理100分,測量、分析與改進80分,結果400分。對申報個人的評價包括2個部分,總分100分。其中,個人質量工作業績80分,公眾滿意度20分。對申報個人的評價分為高層管理者、中層管理者、一線員工及其他人員等4類。其他人員包括:政府公務人員、事業單位、軍工、檢測、科研、院校、第三方、專家、學者、社團組織人員、市民、居民等。
(3)各評審組依據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和申報材料,進行量化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和申報組織及個人的材料評審得分。
(4)凡材料評審得分達到500分以上的申報組織和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公眾滿意度測評得分)的申報個人可進入現場評審階段。第三方評價機構匯總各評審組的評審報告和材料評審打分結果,將符合進入現場評審條件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名單提交省質評辦。
(5)省質評辦將第三方評價機構提交的符合進入現場評審條件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名單呈報河北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質評委”)主任審批。
(6)省質評辦負責通知經省質評委主任批準的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做好進入現場評審的有關工作;向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書面反饋材料評審情況,提出改進意見。
2.現場評審
(1)省質評辦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根據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申報組織及個人所屬行業、身份類型等實際情況,從評審專家庫中遴選評審專家,組成若干個現場評審組并確定評審組組長。
(2)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現場評審前,各評審組依據省政府質量獎評價標準(2016年版),編制現場評審計劃。
組織獎的現場評審工作主要包括:召開首次會議、現場核查、分組評審、分層次座談、與主要負責人交換評審意見、召開末次會議等。須按組織獎評價標準逐條進行量化評分,并形成本評審組對申報單位的現場評審報告;
個人獎的現場評審工作主要包括:召開首次會議、候選人匯報、召開座談會、核實業績、與候選人交流座談等。須按個人獎評價標準逐條進行量化評分,并形成本評審組對申報個人的現場評審報告。
(3)現場評審結束后,由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結合在行業、地區樹立標桿的需要,提出本評審組現場評審意見,于本組現場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評價機構提交現場評審報告、相關評審記錄、現場評審意見及現場評審得分。
(4)第三方評價機構匯總各評審組提交的現場評審報告等相關材料,于現場評審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匯總情況及評審相關材料提交省質評辦。
(五)業績公示及公眾滿意度測評
1.省質評辦在省級主要媒體、網站上公布經省質評委主任批準的進入現場評審單位名單及其主要業績,征求社會意見。公布進入現場評審的個人名單及主要事跡,并通過網絡投票等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對其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
2.省質評辦依據申報個人公眾滿意度測評得票數量計算其公眾滿意度測評得分。
(六)綜合評價
1.省質評辦依據業績公示及公眾滿意度測評階段的評審得分結果和第三方評價機構提交的材料評審及現場評審階段得分結果等情況,匯總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的最終得分。
2.申報組織最終得分包括:材料評審得分(占30%)、現場評審得分(占70%)和加分。其中,對近5年內曾獲得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馳名商標或獲得國家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質量方面獎勵至少一項的組織,在其綜合得分的基礎上加10分。
3.申報個人最終得分包括:材料評審得分(占30%)、現場評審得分(占70%)、公眾滿意度測評得分和加分。其中,對近5年內獲得全國勞動模范、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http://baike.baidu.com/view/464243.htm>等獎勵至少一項的人員,在其綜合得分的基礎上加2分。
4.省質評辦根據省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和個人的數量、被評審組織和個人最終得分、業績公示等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工作報告,提出年度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以下簡稱“提名獎”)授獎建議名單,提交省質評委研究審議。其中,省政府質量獎授獎數量為組織和個人各不超過10個,提名獎授獎數量為組織和個人各不超過20個。提出授獎建議名單的原則為:
(1)被評審組織最終得分在550分以上,被評審個人最終得分在85分以上,按照最終得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選定10家及以內的組織和10名及以內的個人(不包括復評組織和個人),列入授獎建議名單。
(2)未列入授獎建議名單的組織和個人,在材料評審階段,得分在450分以上的申報組織和65分以上的申報個人,按照得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選定20家及以內的組織和20名及以內的個人,列入提名獎授獎建議名單。
(七)評審委員會審議
1.由省質評委主任主持召開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確定年度省政府質量獎授獎建議名單。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須超過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采用投票方式,對年度省政府質量獎授獎建議名單進行表決,年度省政府質量獎擬授獎單位和個人須獲得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贊成票。
(八)社會公示
1.省質評辦負責在省級報刊、網站等媒體對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年度省政府質量獎擬授獎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2.省質評辦負責受理公示期間的意見反映,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及時組織調查核實,經核查屬實的,形成核查報告呈報省質評委主任,由省質評委主任確定以會議或發函方式,征求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各位成員的審查意見。
(九)審查報批
省質評辦將公示無異議的年度省政府質量獎擬授獎組織和個人名單,報請省政府審批。
(十)表彰獎勵
經省政府批準后,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稱號的組織和個人,由省政府發布表彰決定,并為獲獎組織(個人)頒發證書、獎牌(獎杯)和獎金。獲得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省質評委予以表彰,并為獲獎組織(個人)頒發證書、獎牌(獎杯)。
三、監督管理
(一)評審監督
省質評辦負責協調監察部門,對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調查核實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向省質評委提出處理意見或直接作出處理。
(二)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監督
1.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積極履行宣傳、交流、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的責任和義務,發揮典型示范帶動作用,并不斷推進質量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管理新方法、新經驗,為提升全省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做出表率。
2.省質評辦負責開展對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工作,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改進提升。
3.獲獎組織獲獎后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省質評辦核實相關情況后報省質評委審議同意,撤銷其所獲獎項,并向社會通報,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政府質量獎。
四、附則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河北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原《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