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省局制定了《遼寧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標準(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監管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6年5月16日
遼寧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標準(清單)
項目 | 序號 | 條款 | 法律法規等依據 | 法律責任 | 風險等級 |
1.主體資格 | 1.1 | 《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合法、有效。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高風險 |
1.2 | 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 低風險 | |
1.3 | 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較高風險 | |
1.4 | 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高風險 | |
2.制度要求 | 2.1 | 按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第七條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較低風險 |
2.2 |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第二十五條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較低風險 |
項目 | 序號 | 條款 | 法律法規等依據 | 法律責任 | 風險等級 |
3.人員管理 | 3.1 | 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較高風險 |
3.2 | 不得聘用禁聘人員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款:吊銷許可證。 | 高風險 | |
3.3 | 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高風險 | |
4.禁止使用此類產品進行食品制售 | 4.1 | 禁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高風險 |
4.2 | 禁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七項 |
項目 | 序號 | 條款 | 法律法規等依據 | 法律責任 | 風險等級 |
4.禁止使用此類產品進行食品制售 | 4.3 | 禁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高風險 |
4.4 | 禁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 | |||
4.5 |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 |||
4.6 | 禁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生物毒素、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高風險 | |
4.7 | 禁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 |||
4.8 | 禁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 |||
4.9 | 禁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 | |||
4.10 | 禁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
項目 | 序號 | 條款 | 法律法規等依據 | 法律責任 | 風險等級 |
4.禁止使用此類產品進行食品制售 | 4.11 | 禁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九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高風險 |
4.12 | 禁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 | |||
4.13 | 禁止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 | |||
5.標簽、說明書 | 5.1 | 禁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較高風險 |
5.2 | 經營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
項目 | 序號 | 條款 | 法律法規等依據 | 法律責任 | 風險等級 |
6.食品制售過程控制 | 6.1 | 進貨時應當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較高風險 |
6.2 |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 | 高風險 | ||
6.3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應當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 | 較高風險 | ||
7.貯存、運輸、裝卸和檢驗 | 7.1 |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食品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高風險 |
7.2 | 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 較高風險 |
項目 | 序號 | 條款 | 法律法規等依據 | 法律責任 | 風險等級 |
8.自查 | 8.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較高風險 |
9.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9.1 |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四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 高風險 |
9.2 |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高風險 | |
10.社會責任 | 10.1 | 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 低風險 |
項目 | 序號 | 條款 | 法律法規等依據 | 法律責任 | 風險等級 |
10.社會責任 | 10.2 |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衛生條件的餐具,在顯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務的價格,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的費用。 | 《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四)設定最低消費,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費用的,處五千元罰款。 | 低風險 |
11.接受監督檢查 | 11.1 | 不得拒絕、阻撓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風險監測和抽樣檢驗。 | 《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高風險 |
11.2 | 不得撕毀、涂改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要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低風險 |
項目 | 序號 | 條款 | 法律法規等依據 | 法律責任 | 風險等級 |
11.接受監督檢查 | 11.3 | 不得有下列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情形: (一)拒絕、拖延、限制監督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 |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高風險 |
11.4 | 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 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高風險 |
注: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標準共11個方面,38項標準;其中,高風險24項,較高風險8項,較低風險3項,低風險3項。本標準未表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