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5年11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省政府對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9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11件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相關省政府規章的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河北省家犬管理辦法
(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99號發布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訂)
二、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發布)
三、河北省食品標簽標準管理辦法
?。ê颖笔∪嗣裾鷾?991年1月10日省標準計量局、省食品工業辦公室、省商業廳、省輕工廳、省衛生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糧食局、省畜牧水產局、省供銷社、省進出口商檢局、省消費者協會發布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二次修訂)
四、河北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
?。?994年1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修訂)
五、河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號發布)
六、河北省經濟信息市場管理實施辦法
?。?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發布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號第二次修訂)
七、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000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號發布)
八、河北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2008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號公布)
九、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
(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號公布)
附件2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對《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其經營范圍中包含糧食收購業務的,應當向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糧食收購許可。”
(二)將第二十六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ㄈ⒌诙藯l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無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糧食加工、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及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和衛生等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生產經營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糧食類定量包裝進行監督檢查。”
(四)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對《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的護路林的采伐,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三、對《河北省濕地保護規定》作出修改
?。ㄒ唬⒌诙粭l第一項修改為:“(一)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
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擅自采砂、取土”。
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向濕地違法排污”。
將第六項改為第七項,并修改為:“(七)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
?。ǘ⒌谌畻l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按照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畝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排污費數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三十四條。
?。ǘ⒌谌艞l改為第三十八條,并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五、對《河北省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二款。
(二)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業”修改為“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冶金企業”;“按從業人員千分之三比例配備(不少于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修改為“金屬冶煉企業按從業人員百分之二比例配備(不少于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修改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ㄋ模⒌谑臈l第一款中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修改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ㄎ澹⒌谑鍡l第一款中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修改為“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第三款中的“冶金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修改為“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h去第三十三條。
六、對《河北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ǘ⒌谑鍡l修改為:“故意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河北省國家安全機關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志規定》作出修改
?。ㄒ唬⑽闹械?ldquo;國家安全工作”修改為“反間諜工作”。
?。ǘ⒌谝粭l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ㄈ⒌诹鶙l第五項中的“查看、調閱”修改為“查閱或者調取”。
?。ㄋ模⒌谄邨l第三項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按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ㄎ澹⒌谑鍡l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八、對《河北省昌黎黃金海岸國家級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未經批準,禁止任何非管理人員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事先向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管理機構批準。”
九、對《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一)刪去規章名稱中的“暫行”。
?。ǘ⑽闹械?ldquo;人事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ㄈ⒌诹鶙l和第十三條中的“審批”修改為“審核”。
(四)將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對《河北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ㄒ唬⒌诹鶙l第三款修改為:“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ǘ﹦h去第八條第二款。
?。ㄈ⒌谑藯l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在現場檢查時可以進行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有關資料,并在發現排污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情況下,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十一、對《河北省體育競賽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六條。
?。ǘ⒌诙粭l改為第十四條,并修改為:“舉辦體育競賽,發放或者出售的門票數量不得超過體育場館的安全容量。”
?。ㄈ⒌诙龡l改為第十六條,并將其中的“體育競賽的審批部門”修改為“體育行政部門”。
(四)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并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省長 張慶偉
2015年11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省政府對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9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11件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相關省政府規章的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河北省家犬管理辦法
(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99號發布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訂)
二、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發布)
三、河北省食品標簽標準管理辦法
?。ê颖笔∪嗣裾鷾?991年1月10日省標準計量局、省食品工業辦公室、省商業廳、省輕工廳、省衛生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糧食局、省畜牧水產局、省供銷社、省進出口商檢局、省消費者協會發布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二次修訂)
四、河北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
?。?994年1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修訂)
五、河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號發布)
六、河北省經濟信息市場管理實施辦法
?。?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發布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號第二次修訂)
七、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000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號發布)
八、河北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2008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號公布)
九、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
(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號公布)
附件2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對《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其經營范圍中包含糧食收購業務的,應當向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糧食收購許可。”
(二)將第二十六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ㄈ⒌诙藯l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無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糧食加工、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及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和衛生等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生產經營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糧食類定量包裝進行監督檢查。”
(四)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對《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的護路林的采伐,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三、對《河北省濕地保護規定》作出修改
?。ㄒ唬⒌诙粭l第一項修改為:“(一)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
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擅自采砂、取土”。
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向濕地違法排污”。
將第六項改為第七項,并修改為:“(七)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
?。ǘ⒌谌畻l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按照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畝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排污費數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三十四條。
?。ǘ⒌谌艞l改為第三十八條,并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五、對《河北省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二款。
(二)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業”修改為“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冶金企業”;“按從業人員千分之三比例配備(不少于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修改為“金屬冶煉企業按從業人員百分之二比例配備(不少于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修改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ㄋ模⒌谑臈l第一款中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修改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ㄎ澹⒌谑鍡l第一款中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修改為“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第三款中的“冶金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修改為“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h去第三十三條。
六、對《河北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ǘ⒌谑鍡l修改為:“故意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河北省國家安全機關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志規定》作出修改
?。ㄒ唬⑽闹械?ldquo;國家安全工作”修改為“反間諜工作”。
?。ǘ⒌谝粭l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ㄈ⒌诹鶙l第五項中的“查看、調閱”修改為“查閱或者調取”。
?。ㄋ模⒌谄邨l第三項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按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ㄎ澹⒌谑鍡l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八、對《河北省昌黎黃金海岸國家級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未經批準,禁止任何非管理人員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事先向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管理機構批準。”
九、對《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一)刪去規章名稱中的“暫行”。
?。ǘ⑽闹械?ldquo;人事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ㄈ⒌诹鶙l和第十三條中的“審批”修改為“審核”。
(四)將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對《河北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ㄒ唬⒌诹鶙l第三款修改為:“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ǘ﹦h去第八條第二款。
?。ㄈ⒌谑藯l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在現場檢查時可以進行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有關資料,并在發現排污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情況下,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十一、對《河北省體育競賽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六條。
?。ǘ⒌诙粭l改為第十四條,并修改為:“舉辦體育競賽,發放或者出售的門票數量不得超過體育場館的安全容量。”
?。ㄈ⒌诙龡l改為第十六條,并將其中的“體育競賽的審批部門”修改為“體育行政部門”。
(四)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并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