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農墾總局衛生局、森工總局衛生局、航運管理局,綏芬河市、撫遠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制售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三年二月六日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校外托餐機構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校外托餐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以外專門為在校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且就餐學生不多于30人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本辦法未提及的食品安全要求要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就餐學生多于30人的校外托餐機構按照國家相應類別的學校食堂許可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條 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并依法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類別為校外托餐機構,并應標注最大供餐人數。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省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市(地)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縣(市、區)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承擔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受理、審批等工作。
第三條 申請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區)、用餐間(區)、衛生間等固定場所;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健康從業人員。
第二章 申請材料
第四條 申請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開辦人(業主、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復印件(如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證等);利用居民住宅小區中的房屋從事托餐服務的,應提供房屋產權人同意的文書;
(四)經營場所的總平面圖和設備設施(含通風設施和食品安全設施)布局平面圖;
(五)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網自來水的,應提交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安全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
(六)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七)食品安全制度(包括但不僅限于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食品采購索證驗收及倉儲管理、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設施設備衛生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管理、從業人員健康及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留樣、投訴管理等各類管理制度);
(八)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市(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申請變更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證》記載的單位名稱、開辦人(業主、負責人)、餐飲服務場所地址名稱(門牌號、路段名等發生變更,實際地址不變)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三)變更餐飲服務場所地址名稱的須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
(四)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
第六條 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應當在《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申請延續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三)餐飲服務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如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證等);利用居民住宅小區中的房屋從事托餐經營的,應提供房屋產權人同意的文書;
(四)經營場所的總平面圖和設備設施(含通風設施和食品安全設施)布局平面圖或布局流程、食品安全設施等內容有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五)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網自來水的,應提交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安全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
(六)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七)食品安全制度(包括但不僅限于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食品采購索證驗收及倉儲管理、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設施設備衛生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管理、從業人員健康及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留樣、投訴管理等各類管理制度);
(八)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市(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申請補辦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的,須提交縣級以上報刊刊登的含許可證證號和發證日期等的作廢聲明的原件及有關的情況說明;
(三)《餐飲服務許可證》破損的,提供《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及破損原因說明。
第八條 申請注銷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申請書;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三)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
第三章 許可條件
第九條 選址要求:
(一)選擇地勢干燥、有上下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距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校外托餐機構不得設在違法建筑內;
(三)校外托餐機構的建筑面積應在50平方米以上,學生人均建筑面積應當在3平方米以上。
第十條 食品處理區設置、布局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區應相對獨立,并均應設置在室內場所,且不得在其內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
(二)食品處理區應合理布局,并具備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三)食品處理區地面應使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鋪設,墻壁采用淺色、不滲水材料覆涂,有1.5米以上的墻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設有防蠅防塵設施;
(四)備餐場所宜設立獨立專間,其出入口處設更衣、洗手消毒設施;無法設置備餐專間的,其就餐場所的出入門口須設防蠅防塵設施,窗戶應為封閉式或裝有防蠅防塵設備;
(五)食品處理區的面積與就餐區面積應與最大就餐人數相適應。其切配、烹調場所的累計使用面積不得小于5平方米。
第十一條 設施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內應設置3個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盆),至少設置1個固定專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其余可采用專用的盆等食品原料清洗容器,分別用于蔬菜、肉、魚等食品原料的清洗,各類水池(盆)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盆)應獨立設置,不得與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盆)混用;
采用化學消毒的,應設置3個以上的專用水池(盆),至少設置1個固定專用餐用具清洗水池、 2個專用清洗水盆等餐用具清洗容器,并分別按清洗、消毒、沖洗等功用標識清楚;
采用熱力電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應設1個固定的專用餐用具清洗水池;
(三)消毒后的餐用具應設專用密閉并易于清潔的保潔柜存放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用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
(四)粗加工、切配、烹調、餐飲具清洗場所,有完善的防蠅、防鼠和防塵設施;設獨立備餐間的,內墻墻裙應鋪設到頂,并配設空氣消毒裝置(如紫外線燈等);
(五)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六)拖把等清潔工具的清洗水池(桶)應獨立設置并專用,其位置應以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過程為原則;
(七)可能產生廢棄物的場所應設置密閉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八)就餐場所應設置洗手設施。
第十二條 設備與工具要求:
(一)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應分別配置,原料加工中動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切配工具和容器應分開并有明顯的區分標志,其構造應易于清洗消毒;
(二)配置與經營的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存儲和留樣冰箱。
第十三條 管理制度和人員要求:
(一)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身體健康,并具有健康合格證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市(地)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黑龍江省校外托餐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廣大中小學生食品安全,規范我省中小學校校外托餐機構經營行為,依據《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校外托餐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以外專門為在校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且就餐學生不多于30人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本辦法未提及的食品安全要求要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就餐學生多于30人的校外托餐機構按照國家相應類別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中小學校校外托餐機構實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制度。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地)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承擔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管具體工作。
第四條 校外托餐機構實行食品安全承諾制。校外托餐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保證食品安全,防止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學生法定監護人需與校外托餐機構簽訂學生供餐服務合同。校外托餐機構經營者應當就其食品安全以及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向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做出承諾。
第五條 校外托餐機構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校外托餐機構應當按照《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要求,查驗、索取并留存有關證明文件和購物憑證,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校外托餐機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持證上崗。實行晨檢制度,建立從業人員晨檢記錄健康檔案。發現有咳嗽、發熱、腹瀉或者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等癥狀的,不得從事膳食的制作、分裝、發放。
第七條 禁止校外托餐機構采購、使用和經營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食品。
第八條 校外托餐機構經營要求
(一)保持餐飲服務場所環境整潔、衛生;
(二)采購或者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符合有關規定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三)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并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四)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五)生產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冷卻后及時冷藏;
(六)嚴禁加工涼拌菜、未經加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生食水產品;
(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記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況;嚴禁采購、貯存、使用易發生食物中毒的亞硝酸鹽等食品添加劑。
(八)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九)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十一)實行分餐制;
(十二)實行食品留樣制度,每份樣品不少于100克,并保存48小時以上。
第九條 事故報告
校外托餐機構發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組織救治,控制并封存剩余膳食,并在事發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同時配合開展中毒事故的相關調查。
校外托餐機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緩報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況,不得銷毀有關證據。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中小學校校外托餐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制售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規范本省食品制售攤販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在當地政府指定的街道、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從事食品制售攤販經營行為,以及對食品制售攤販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劃定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的食品制售攤販經營活動的食品安全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場開辦單位等食品制售攤販管理單位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積極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工作,及時通報相關工作信息。
第五條 食品制售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制售攤販應當在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按照登記的食品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六條 食品制售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攤位與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在二十五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貯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設施或者設備;
(三)配有防雨、防塵、防污染、防蟲、防蠅等設施以及加蓋或者密閉的廢棄物收集容器。
第七條 食品制售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攤販的姓名、攤位號、電話號碼等信息;
(二)加工場所環境要保持清潔衛生。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洗滌劑、消毒劑;
(五)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盛裝飲用水的容器應當潔凈衛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具、飲具。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不具備餐飲具系消毒條件的,應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
(七)從業人員應當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體檢應當每年一次。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和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八)從業人員應當參加食品安全培訓。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食品制售攤販加工制售過程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分類清洗。
(三)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四)烹飪加工后至售前應不超過2小時,需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熱食品應當冷卻后再冷藏。
(五)直接接觸食品的器具、工作臺面和貨架應當清潔、衛生。加工后的工具、容器應及時清洗消毒,加工工具、容器要生熟分開。
(六)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料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包裝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
第九條 食品制售攤販應當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實施查驗制度,保留載有所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信息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 禁止食品制售攤販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食品和從事下列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一)將工業鹽、工業堿等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或者用其處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動植物和微生物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五)使用食品添加劑超過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范圍和用量;
(六)現場制售涼拌菜、生食水產品、不經加熱處理的改刀熟食和裱花蛋糕等食品;
(七)生產經營本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制售攤販應當立即處置,及時救治,并封存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擴大。
食品制售攤販應當在2小時內向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食品制售攤販進行監督管理,加強指導,規范經營行為,預防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監管區域責任落實到人,監督檢查人員應定期對指定地點(區域)的食品制售攤販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對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攤販增加不定期抽查次數。監督檢查人員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對有不良記錄的,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對食品制售攤販的原料、產品進行監督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在當地政府指定的有食品制售攤販經營街道、廣場設立食品安全監管公示牌,公布食品制售攤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六條 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接到食品攤販管理部門通報、群眾舉報等信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立即檢查核實,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并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對嚴重違法違規或屢教不改的食品制售攤販,建議管理單位取消其經營資格。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含城鄉結合部)居民因婚嫁、喪葬、壽辰、升學、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各種集體性聚餐活動。
第三條 各鄉鎮、街道、村屯管理機構和舉辦聚餐的單位和個人,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管理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部門指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實行申報備案與現場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堅持屬地化管理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采取網格化監管方式,落實管理責任。
第六條 各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工作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和鄉村衛生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農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工作機制和年度表彰激勵機制,吸納村委會主任、鄉村醫生等人員的參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環境與設施衛生要求
第七條 宴席舉辦人應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農村集體聚餐加工、聚餐場所,選用有健康證明和經食品安全培訓的廚師承辦宴席。承辦廚師對舉辦人應提出菜譜和衛生指導意見。
第八條 加工場所周圍25米內無糞坑、豬圈、垃圾堆場、有毒有害企業等污染源。
第九條 加工場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調、待菜、倉貯區域等。
第十條 用于加工的場所預先進行環境清掃,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孳生條件。
第十一條 宴席廚房應設于固定用房內,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排污及存放廢棄物的設施,有冷凍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潔設施等。
第十二條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臨時搭建的簡易棚,應選擇地勢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設圍護。
第十三條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四條 承辦廚師自備餐具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專用的密封保潔柜,餐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十五條 宴席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經檢驗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購和貯存要求
第十六條 承辦廚師應對舉辦人采購食品提出指導性意見,承辦廚師或舉辦人禁止采購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酸敗、霉變、污穢不潔、混有異物和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無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和無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三)食品標簽標注內容不全,或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四)未取得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第十七條 食品應分類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第四章 加工過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承辦廚師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九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分類清洗后應使用流動水進行沖洗。
第二十條 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第二十一條 烹飪后至食用前需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熱食品應當冷卻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二條 受加工條件限制,農村集體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產品(冷盤)。
第二十三條 對宴席供餐食物每種100克以上冷藏留樣48小時。
第二十四條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流動水沖洗;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用產品衛生要求和標準。
第五章 廚師要求
第二十五條 集體聚餐廚師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臨時參加工作人員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廚師應經過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掌握相關食品安全知識,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承辦農村集體聚餐。
第二十七條 廚師個人衛生要求
(一)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持證上崗;
(二)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用流動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五)不得在加工場所內吸煙。
第六章 申報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逐級申報備案管理。農村集體聚餐宴席由舉辦者或承辦廚師提前48小時向本村餐飲食品安全信息員報告,本村餐飲食品安全信息員認真做好登記,并及時向鄉鎮餐飲食品安全工作站申報備案。鄉鎮餐飲食品安全工作站接到申報后應認真做好登記并做好指導工作,重大事項或聚餐人數在500人以上的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申報內容包括舉辦人、承辦廚師基本情況,就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人員來源、場地衛生條件、菜肴清單等。
第三十條 對已申報的農村集體聚餐宴席按季節和規模,實行分類指導。
就餐人數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動,由本村餐飲食品安全信息員進行現場指導,由食品安全信息員與舉辦者或承辦廚師簽訂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
就餐人數200~500人的由所在鄉鎮餐飲食品安全工作站分派食品安全協管員進行書面指導或現場指導,由食品安全協管員與舉辦者或承辦廚師簽訂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
就餐人數500人(含500人)以上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員進行現場指導,由監督機構與舉辦者或承辦廚師簽訂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
第三十一條 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群體性聚餐;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群體性聚餐;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禁止舉辦或承辦家庭宴席。
第三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農村集體聚餐引發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應嚴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做好調查、報告、處理和控制工作;宴席舉辦者、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食品安全工作站和當地醫療單位要采取應急救治措施,保護好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 集體聚餐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宴席對舉辦者、承辦廚師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舉辦者和承辦廚師,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后不履行登記、報告、指導和簽訂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職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信息員、協管員,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不履行監管指導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監督員,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備案表、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由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沖突的,以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