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七款、第七條規定,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試 行)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明確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規范其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的規定,制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
第二條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生產者。
食品小作坊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固定從業人員不超過7人;
(二)除辦公、倉儲、曬場等非生產加工場所外,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
(三)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小作坊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實施登記管理。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頭、果凍;
(二)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
(三)其他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第四條 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經營規模小,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小餐飲店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
(二)從事餐飲服務。
小餐飲店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實施登記管理。
第五條 小餐飲店禁止經營自釀酒和自制生鮮乳飲品。
第六條 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經營規模小,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的副食品店、小賣部、便利店等經營者。
小食雜店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
(二)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
小食雜店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實施登記管理。
第七條 小食雜店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
(二)自釀酒、散裝食用油。
第八條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無固定店鋪,且在集中交易市場以外經營;
(二)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
在政府依法劃定的經營場所、區域或者指定的經營地點、時間內經營的食品攤販實施登記管理。
第九條 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
(二)自釀酒、散裝白酒、散裝食用油、自制果蔬五谷雜糧汁、自制乳制品;
(三)生食類食品、冷食類食品、裱花蛋糕。
第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文件規定的禁止目錄,如需增加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應當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本文件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七款、第七條規定,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試 行)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明確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規范其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的規定,制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
第二條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生產者。
食品小作坊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固定從業人員不超過7人;
(二)除辦公、倉儲、曬場等非生產加工場所外,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
(三)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小作坊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實施登記管理。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頭、果凍;
(二)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
(三)其他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第四條 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經營規模小,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小餐飲店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
(二)從事餐飲服務。
小餐飲店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實施登記管理。
第五條 小餐飲店禁止經營自釀酒和自制生鮮乳飲品。
第六條 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經營規模小,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的副食品店、小賣部、便利店等經營者。
小食雜店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
(二)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
小食雜店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實施登記管理。
第七條 小食雜店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
(二)自釀酒、散裝食用油。
第八條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無固定店鋪,且在集中交易市場以外經營;
(二)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
在政府依法劃定的經營場所、區域或者指定的經營地點、時間內經營的食品攤販實施登記管理。
第九條 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
(二)自釀酒、散裝白酒、散裝食用油、自制果蔬五谷雜糧汁、自制乳制品;
(三)生食類食品、冷食類食品、裱花蛋糕。
第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文件規定的禁止目錄,如需增加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應當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本文件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