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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蘑菇、木耳、鮮菇等食用農產品包裝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內食藥監辦食流函〔2016〕60號)

   2016-04-28 344
核心提示:興安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處理監管中遇到問題的請示》(興食藥監〔2016〕14號)收悉,經研究,現對蘑菇、木
興安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處理監管中遇到問題的請示》(興食藥監〔2016〕14號)收悉,經研究,現對蘑菇、木耳、鮮菇等食用農產品包裝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70號)第十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有分極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未包裝的農產品,應當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農產品的品名、生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等內容。
 
  對食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監督檢查按照《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70號)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6年4月25日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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