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管行政處罰行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省局制定了《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6日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管行政處罰行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湖南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食品行政處罰案件,在行使裁量權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原則。辦案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中,應當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作為行政執法依據,不得直接引用行政裁量權基準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
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基本相當。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裁量權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在具體實施時,應及時告知當事人確定裁量的幅度、理由、依據等內容。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及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對違法行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第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第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應當充分考慮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的地域差異性及其他可能影響裁量權合理性的因素。
第二章 裁量權基準階次劃分
第十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結合當事人違法情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分為從重、一般、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五個等級。
(一)從重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實施的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在法定罰款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度予以處罰。
(二)一般處罰。是指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等情形,在法定處罰幅度中等限度予以處罰。
(三)從輕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法定罰款幅度內選擇較低限度予以處罰。
(四)減輕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種類之中減少一種或一種以上處罰種類,或在法定罰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予以處罰。
(五)不予處罰。是指對當事人做出有違法行為的認定,但依法免除其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當事人的一種違法行為具有多種裁量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當事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具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從輕情形且不具有從重情形的,應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當事人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減輕、從輕情形的,應當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三)當事人同時具有從重處罰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結合案情綜合裁量,但不得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并處處罰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對具有減輕或從輕處罰情形的,但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不實施并處處罰;
(二)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但不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實施并處處罰;
(三)其他情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實施并處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并處罰款的,除減輕和不予處罰的情形外,應當并處罰款。
第十三條 同一當事人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遵循“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的原則,分別適用裁量權規定;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有牽連關系的,適用吸收原則,應當從重處罰。
當事人同一行為違反兩個以上不同內容法律規范或者同一法律規范兩條以上不同內容法律條款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兼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以下情節進行裁量:
(一)涉案食品風險性;
(二)當事人的主觀因素;
(三)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四)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五)違法行為的性質;
(六)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程度;
(七)其他綜合裁量情節。
第十五條 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不同效力層級的數個法律規范的,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范;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應當遵循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法律、法規、規章或司法解釋等對法律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下列不予處罰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人違法時不滿十四周歲的;
(三)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低、風險性低、當事人主動中止并糾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前款(一)項所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免于處罰。
食品經營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下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違法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
(一)當事人發現違法后主動報告,或者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并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二)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三)舉報他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的。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屬初次違法,無主觀惡意,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
(三)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的;
(四)涉案產品風險性低,或經檢驗不合格項目對食品安全風險影響小的;
(五)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金額低;
(六)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七)涉案產品來源合法且尚未銷售或使用的;
(八)當事人主動中止違法行為;
(九)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違法行為已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較惡劣社會影響等嚴重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雖然尚未造成直接的嚴重后果,但已經或足以嚴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的;
(三)經勸阻或教育,或已經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監督抽檢,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暴力抗法或故意阻撓、拖延導致行政執法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六)涉及嬰幼兒配方食品中重金屬、致病菌等高風險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七)具有連續違法時間6個月以上、涉案食品數量較多或貨值金額較大,且全部或絕大部分銷售無法追回的;
(八)被行政執法部門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后,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又因相同或類似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九)在重大活動期間或在發生重大災情、疫情或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食品生產企業在各類監督抽檢中一年內累計兩次以上抽檢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拒絕監督抽檢,或謊報停產,在銷售使用環節發現其謊報停產之后生產產品的;
(十一)嚴重違反生產工藝規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十二)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或認證(注冊)文號、購進或者銷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十三)發現其生產、銷售、使用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不主動召回產品,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四)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食品事故信息,或未按規定召回食品,以致損害后果加重的;
(十五)采用偷工減料、摻雜摻假等方式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六)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或者涉案產品風險性高的;
(十七)違法行為導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以上或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
(十八)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十九)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或者從重處罰。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從重處罰替代刑事處罰。
第二十一條 下列產品為高風險產品:
(一)涉案食品屬于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了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屬于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涉案食品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三)涉案產品主要使用對象為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其他特定人群;
(四)其他可以判斷涉案產品風險高低的因素。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不履行通知、告知、召回、報告、停止銷售等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導致產品難以追繳、危害難以消除,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生產、經營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從非法渠道購進不合格產品或原料,或者生產、銷售已公開停止銷售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經營企業發現銷售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停止銷售、通知、報告等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法行為持續半年以上或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以上(含2次)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七)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八)其他屬于“情節嚴重”情形的。
前款所稱“造成嚴重后果”是指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的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為一般處罰情形,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第三章 裁量權實施程序及監督
第二十四條 行使裁量權應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案件“辦、審、定”相分離原則、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法制審核制度、執法公示程序。
案件調查終結后,由辦案人員提出擬處罰種類和幅度的建議,說明確定自由裁量幅度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經合議、審核、審批程序確定處罰種類及幅度。
第二十五條 下列案件應當提請局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一)重大、復雜的案件;
(二)依法應給予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或批準證明文件的;
(三)擬處以罰沒款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
(四)其他應當提交局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
第二十六條 辦案機關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合議記錄》、《行政處罰審批表》、《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等內部文書中應當引用所適用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具體條款,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行使裁量權的理由。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裁量權基準,是指本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適用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對裁量權的具體規范。
本規定所稱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八條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本規定,制定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確定的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依據本規定和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管行政處罰行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省局制定了《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6日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管行政處罰行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湖南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食品行政處罰案件,在行使裁量權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原則。辦案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中,應當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作為行政執法依據,不得直接引用行政裁量權基準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
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基本相當。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裁量權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在具體實施時,應及時告知當事人確定裁量的幅度、理由、依據等內容。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及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對違法行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第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第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應當充分考慮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的地域差異性及其他可能影響裁量權合理性的因素。
第二章 裁量權基準階次劃分
第十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結合當事人違法情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分為從重、一般、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五個等級。
(一)從重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實施的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在法定罰款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度予以處罰。
(二)一般處罰。是指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等情形,在法定處罰幅度中等限度予以處罰。
(三)從輕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法定罰款幅度內選擇較低限度予以處罰。
(四)減輕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種類之中減少一種或一種以上處罰種類,或在法定罰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予以處罰。
(五)不予處罰。是指對當事人做出有違法行為的認定,但依法免除其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當事人的一種違法行為具有多種裁量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當事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具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從輕情形且不具有從重情形的,應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當事人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減輕、從輕情形的,應當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三)當事人同時具有從重處罰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結合案情綜合裁量,但不得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并處處罰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對具有減輕或從輕處罰情形的,但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不實施并處處罰;
(二)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但不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實施并處處罰;
(三)其他情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實施并處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并處罰款的,除減輕和不予處罰的情形外,應當并處罰款。
第十三條 同一當事人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遵循“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的原則,分別適用裁量權規定;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有牽連關系的,適用吸收原則,應當從重處罰。
當事人同一行為違反兩個以上不同內容法律規范或者同一法律規范兩條以上不同內容法律條款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兼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以下情節進行裁量:
(一)涉案食品風險性;
(二)當事人的主觀因素;
(三)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四)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五)違法行為的性質;
(六)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程度;
(七)其他綜合裁量情節。
第十五條 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不同效力層級的數個法律規范的,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范;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應當遵循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法律、法規、規章或司法解釋等對法律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下列不予處罰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人違法時不滿十四周歲的;
(三)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低、風險性低、當事人主動中止并糾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前款(一)項所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免于處罰。
食品經營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下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違法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
(一)當事人發現違法后主動報告,或者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并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二)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三)舉報他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的。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屬初次違法,無主觀惡意,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
(三)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的;
(四)涉案產品風險性低,或經檢驗不合格項目對食品安全風險影響小的;
(五)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金額低;
(六)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七)涉案產品來源合法且尚未銷售或使用的;
(八)當事人主動中止違法行為;
(九)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違法行為已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較惡劣社會影響等嚴重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雖然尚未造成直接的嚴重后果,但已經或足以嚴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的;
(三)經勸阻或教育,或已經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監督抽檢,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暴力抗法或故意阻撓、拖延導致行政執法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六)涉及嬰幼兒配方食品中重金屬、致病菌等高風險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七)具有連續違法時間6個月以上、涉案食品數量較多或貨值金額較大,且全部或絕大部分銷售無法追回的;
(八)被行政執法部門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后,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又因相同或類似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九)在重大活動期間或在發生重大災情、疫情或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食品生產企業在各類監督抽檢中一年內累計兩次以上抽檢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拒絕監督抽檢,或謊報停產,在銷售使用環節發現其謊報停產之后生產產品的;
(十一)嚴重違反生產工藝規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十二)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或認證(注冊)文號、購進或者銷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十三)發現其生產、銷售、使用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不主動召回產品,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四)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食品事故信息,或未按規定召回食品,以致損害后果加重的;
(十五)采用偷工減料、摻雜摻假等方式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六)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或者涉案產品風險性高的;
(十七)違法行為導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以上或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
(十八)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十九)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或者從重處罰。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從重處罰替代刑事處罰。
第二十一條 下列產品為高風險產品:
(一)涉案食品屬于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了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屬于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涉案食品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三)涉案產品主要使用對象為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其他特定人群;
(四)其他可以判斷涉案產品風險高低的因素。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不履行通知、告知、召回、報告、停止銷售等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導致產品難以追繳、危害難以消除,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生產、經營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從非法渠道購進不合格產品或原料,或者生產、銷售已公開停止銷售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經營企業發現銷售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停止銷售、通知、報告等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法行為持續半年以上或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以上(含2次)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七)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八)其他屬于“情節嚴重”情形的。
前款所稱“造成嚴重后果”是指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的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為一般處罰情形,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第三章 裁量權實施程序及監督
第二十四條 行使裁量權應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案件“辦、審、定”相分離原則、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法制審核制度、執法公示程序。
案件調查終結后,由辦案人員提出擬處罰種類和幅度的建議,說明確定自由裁量幅度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經合議、審核、審批程序確定處罰種類及幅度。
第二十五條 下列案件應當提請局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一)重大、復雜的案件;
(二)依法應給予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或批準證明文件的;
(三)擬處以罰沒款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
(四)其他應當提交局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
第二十六條 辦案機關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合議記錄》、《行政處罰審批表》、《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等內部文書中應當引用所適用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具體條款,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行使裁量權的理由。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裁量權基準,是指本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適用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對裁量權的具體規范。
本規定所稱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八條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本規定,制定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確定的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依據本規定和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