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派出機構: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確保依法、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則。
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裁量階次、適用條件、處罰標準、實施主體等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并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明確裁量基準的,適用裁量基準;裁量基準不明確或者沒有裁量基準的,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結合案件實際,綜合考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公平公正原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結合立法目的,全面考慮以下因素:
(一)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以及過錯程度;
(二)涉案財物或違法所得的多少;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
(四)違法行為涉及的區域范圍的大??;
(五)當事人是否多次違法;
(六)違法行為的性質、手段是否惡劣;
(七)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社會影響大小;
(八)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九)其他依法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七條 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五個裁量階次。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第八條 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罰款幅度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從輕處罰:[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一般處罰:[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均不含本數;
從重處罰:[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處罰金額。
X為法定最高處罰金額,Y法定最低處罰金額,沒有最低處罰金額時,Y值為零。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常用的行政處罰種類中,警告、通報批評是較輕的行政處罰種類;暫扣及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是較重的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輕重程度介于兩者之間。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對于符合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根據本規則規定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主觀、客觀因素,選擇作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
減輕行政處罰足以起到懲戒、教育作用,或者從輕行政處罰按照法理情衡量,仍然顯失公正的,應當作出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十四條 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綜合考量:
(一)沒有主觀故意;
(二)初次違法;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四)違法行為影響范圍較?。?/p>
(五)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六)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
(七)涉案貨值金額較?。?/p>
(八)涉案產品或者服務合格;
(九)存在行政機關相關規定不明確,或者行政指導不當等不能歸咎于當事人的因素。
第十五條 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予以認定:
(一)危害程度較輕,包括但不限于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他人誤導作用小、損害程度輕微等;
(二)危害范圍較?。?/p>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四)主動與違法行為損害的對象達成和解、諒解。
第十六條 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的過錯程度大于過失。沒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予以認定:
(一)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是否積極追求或者消極放任違法行為發生;
(三)是否有能力防止或者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四)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產經營責任;
(五)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并支付了合理價款;
(六)是否取得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許可證照。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項所涉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為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
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則規定的不予、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原則上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既有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綜合考量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處”的行政處罰,屬于減輕情形的,不予處罰;屬于從輕情形的,可以處罰;屬于一般情形和從重情形的,應當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同一法律條款規定可以單處或并處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按照以下規則裁量:
(一)具有減輕情節的,應當實施單處;
(二)具有從輕情節的,可以實施并處;
(三)具有一般或者從重情節的,應當實施并處;
(四)同時具有從輕、減輕、從重情節的,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本規則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行政執法文書中應當載明行使裁量權的理由。本規則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說理的依據。
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與裁量基準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和檢查。發現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由省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及《裁量基準》有效期為五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7日印發的《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粵市監規字〔201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