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黑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農墾總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局,省森工總局衛生局,省航運管理局,綏芬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撫遠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亞布力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銷售類)審查細則(試行)》、《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餐飲類)審查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試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1.
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銷售類)審查細則(試行).doc
2.
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餐飲類)審查細則(試行).doc
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銷售類)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審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銷售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工作。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銷售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四條 食品銷售(不包括保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使。保健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許可管理權限由設區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使。
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可以受上級機關委托,負責對轄區內申請食品銷售經營許可的場所實施現場核查。
第五條 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銷售經營者類別包括:食品批發經營者(一級批發商、其他)、商場超市(單體店、連鎖店含統一配送、連鎖店不含統一配送)、食品便利店、市場內商戶、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
第六條 食品銷售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七條 申請食品銷售經營許可,應當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申請經營項目涉及多種主體業態的,由申請人選定一種主體業態進行申報,并申報實際經營的全部項目。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對食品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布局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在經營場所外設立食品貯存場所或放置食品自動售貨設備地點與許可部門不在同一轄區的,可采取由許可轄區派人或委托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具體實施由許可轄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食品貯存場所所在地或食品自動售貨設備置放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協商辦理。如協商未果,由許可部門負責組織現場核查。
第二章 食品銷售經營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九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節通用要求。
第十條 申請食品銷售經營應提交以下資料及證明材料,供許可機關審查: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資格、資質證明或委托書;食品銷售人員資格證明;
上述人員應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與食品經營項目、品種、規模、數量等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清單、銷售區域布局、工藝操作流程等文件;
(三)食品銷售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3)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4)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5)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6)進貨查驗制度、(7)食品貯存管理制度、(8)廢棄物處置制度、(9)食品召回制度等;
食品經營企業、食品批發企業還應建立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制度;
(四)食品銷售連鎖企業應提交第二十條規定的資料;
(五)網絡食品銷售商應提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資料;
(六)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應提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資料;
(七)從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提交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資料;
(八)從事特殊食品銷售的應提交第三十條規定的資料。
第十一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免于考核。
個體工商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可由業主擔任,也可以委托他人擔任。委托他人擔任的,應提交雙方簽字認可的委托書。
經過培訓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達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查考核要求。
第十二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銷售的人員應當每年接受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銷售工作。
經營清真食品主要崗位的銷售人員由相應的少數民族職工擔任,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食品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第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
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確不能滿足距離要求的,不得銷售、貯存散裝食品。
第十五條 食品銷售經營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環境整潔,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防止積水,墻面、頂面應當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門窗、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二)食品擺放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三)具有合理的經營布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經營水產品和畜禽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隔)開,并與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第十六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品種、規模,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潮、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銷售有溫度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銷售所需的溫度標準。
食品銷售場所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柜臺的應當有明顯標示。
配備廢棄物存放設施,應當標識清晰,設施為密閉式,且防滲漏、易于清潔。
食品銷售批發企業可推行進銷貨電子臺賬,為零售商提供電子單據。
第十七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潔和保養。食品經營者能夠提供相應的產品合格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的,申請時應當注明倉庫的詳細地點。
第十九條 食品貯存場所(包括外設倉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環境整潔,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風,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食品;
(二)食品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三)倉庫貨架的設置應滿足食品安全、衛生要求,貯存的食品應當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四)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五)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應有滿足其溫度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貯存場所應設置待召回(退回、銷毀)食品存放區域并明示。
第二十條 實行連鎖經營的食品銷售企業,門店在申請食品銷售經營許可時,應當填報連鎖企業總部的地址和聯系方式;提供經營過程中由總部統一保存的各類材料名錄。
實行統一配送的連鎖企業,食品運輸必須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用運輸工具,運輸車廂的內倉使用抗腐蝕、防潮、易清潔消毒的材料。運輸冷藏、冷凍食品應使用專用冷藏、冷凍設備或車輛。
第二十一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同時通過實體門店和網絡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核查。
第二十二條 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貯存場所視為食品經營場所,符合相關要求的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核查。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二十三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應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信息;
(二)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并在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自動售貨設備應保證滿足食品安全的溫度、濕度等相關要求;
(四)制定自動售貨設備定期檢查維護、避免食品超過保質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報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其他類食品銷售,其許可審查按照有關要求執行,并明確標注。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五條 散裝食品應實行專區經營,散裝直接入口食品與生鮮畜禽、水產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 根據所銷售散裝食品品種設置相應的存放、洗滌、消毒等設施。銷售人員配發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設有更衣、盥洗、消毒設施。配備避免消費者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工具。
第二十七條 銷售散裝熟食使用紗網、玻璃窗等防塵、防蠅設施,或具備同樣功能的密閉售賣柜,配備專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
直接接觸散裝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設備應當安全、衛生、無毒且可承受重復清洗和消毒;接觸直接入口與非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應能明顯區分。
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
銷售有溫度存貯要求的散裝熟食,應有專用操作區域,配備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設備,設置可開合的取物窗(門)。
第二十八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或備案登記證明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熟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第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的相應規定。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條 從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銷售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相應制度。
第三十一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分別在銷售區域、柜臺、貨架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不得小于30cm×100cm)。
第三十二條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第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的相應規定。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本細則制定《食品經營許可(銷售類)審核表》。審核表分為資料審核、現場核查兩部分。其中資料審核部分進行書式審核,由許可機關受理審核人員完成,審核合格標準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現場核查部分在經營場所現場進行,由現場核查人員完成。受理審核人員完成資料審核簽字后,由申請人將審核表交現場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審核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全部符合;重點項目允許不符合項目3項,提出整改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可以通過審核;一般項為引導鼓勵項。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中食品銷售經營者類別定義:
批發經營者:指向生產企業、代理商或其他經營者購進食品,批量售給零售商、生產企業或其他組織 ,一般不直接服務于最終消費者的經營者。
商場超市:指以零售為主,采取自選方式或柜臺方式銷售,食品區域面積大于200m2的經營者,以及實行連鎖銷售形式的食品經營者。
食品便利店:指以方便周圍居民或人群為主,面積小于200m2的自選式或柜臺式食品零售商店。
市場內商戶:指在集中交易市場內有固定食品經營攤位的食品銷售業戶。
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指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的食品零售商。
網絡食品銷售商:指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銷售商。
第三十五條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審查要求的,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餐飲類)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審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餐飲服務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如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類別,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具體包括:特大型餐飲、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單位食堂的經營類別,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具體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其他食堂。供餐形式含集體用餐配送或中央廚房的,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進行標注。
第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項目分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或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含或不含現榨果蔬汁、自釀酒)、其他類食品制售。
第六條 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除滿足相應經營項目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錄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
第七條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對經營現場核查。
現場檢查時,核查人員不少于2人。檢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餐飲類)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現場核查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全部合格;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第二章 通用要求
第八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本章要求。
第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經過培訓和考核,并持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專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它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食品留樣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中央廚房經營者還應當建立食品供應商遴選制度、食品檢驗制度、問題食品召回和處理方案。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加工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保證食品安全和環境衛生的設備或設施。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與經營項目、品種和規模相適應。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數原則上要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食品制售活動宜將關鍵部位和重要環節通過明廚亮灶方式進行展示。
第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各場所均應設置在室內。
第十五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有給排水系統。地面和排水溝有排水坡度。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格柵或網罩。地漏帶水封。 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淺色材料制成。粗加工場所有1.5米以上墻裙。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應墻裙到頂。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第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水池的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品種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第十九條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排氣孔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格柵或網罩。
第二十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二十一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二十二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食品庫房設置溫濕度計。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除冷庫外的庫房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如設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
第二十三條 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第二十四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者要設置食品添加劑帶鎖專柜或專門的存放場所和必要的計量器具。
第二十五條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以及一次性聚餐人數可達100人(含100人)以上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三章 專項要求
第二十八條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相應規定。
第二十九條 申請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到第五節的相應規定。
第一節 各類專間和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第三十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洗手設施宜為非手動式開關。
第三十一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二)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三)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四)應有明顯標識,與其他場所分開。
(五)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凈水設施。
第二節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二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條的要求。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蔬果拼盤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要求。
第三節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三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條的要求。
第四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四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五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三十六條 餐飲服務單位內設中央廚房的,中央廚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1. 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300平方米,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切配烹飪場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5%;清洗消毒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各專間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滿足生產加工需要。
2. 加工配送配制冷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鼓勵專間加設空氣凈化裝置,防止食品在冷卻、包裝過程中受到污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
3. 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4. 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二)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1. 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 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四)產品標識要求:
配備標識或標簽制作、加貼等設施設備。提供已加貼標識或標簽的包裝樣本。配送食品的標識或標簽應加貼在其最小使用包裝或容器正面顯著位置,內容包括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儲存條件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中央廚房不得進行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冷食類食品制售原則上只限定于半成品加工,并需配備冷食專間和密閉包裝設備。
第六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七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
(二)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三)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四)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第三十八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三十九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四十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鼓勵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十一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配備標簽制作、加貼等設施設備。在盛裝膳食的包裝正面顯著位置加貼標簽,標簽內容包括膳食名稱、生產經營單位名稱、生產日期及制作時間、最佳食用時間、保存條件及食用方法等要求。
第四十二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三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十六條 單位食堂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餐飲服務場所定義:
(一)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二)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三)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四)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者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特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3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500-30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不含3000平方米);中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50-50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小型餐飲:加工經營使用面積為150平方米以下。
中央廚房,指由餐飲單位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經營者;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第五十條 如門店制售食品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食品處理區可根據經營項目適當減少,需要專間或專用場所的需符合第三十、三十一條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其他類食品制售指本地區的區域性、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其許可審查要求,根據具體品種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申報,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現將《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銷售類)審查細則(試行)》、《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餐飲類)審查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試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1.

2.

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銷售類)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審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銷售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工作。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銷售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四條 食品銷售(不包括保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使。保健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許可管理權限由設區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使。
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可以受上級機關委托,負責對轄區內申請食品銷售經營許可的場所實施現場核查。
第五條 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銷售經營者類別包括:食品批發經營者(一級批發商、其他)、商場超市(單體店、連鎖店含統一配送、連鎖店不含統一配送)、食品便利店、市場內商戶、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
第六條 食品銷售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七條 申請食品銷售經營許可,應當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申請經營項目涉及多種主體業態的,由申請人選定一種主體業態進行申報,并申報實際經營的全部項目。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對食品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布局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在經營場所外設立食品貯存場所或放置食品自動售貨設備地點與許可部門不在同一轄區的,可采取由許可轄區派人或委托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具體實施由許可轄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食品貯存場所所在地或食品自動售貨設備置放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協商辦理。如協商未果,由許可部門負責組織現場核查。
第二章 食品銷售經營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九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節通用要求。
第十條 申請食品銷售經營應提交以下資料及證明材料,供許可機關審查: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資格、資質證明或委托書;食品銷售人員資格證明;
上述人員應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與食品經營項目、品種、規模、數量等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清單、銷售區域布局、工藝操作流程等文件;
(三)食品銷售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3)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4)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5)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6)進貨查驗制度、(7)食品貯存管理制度、(8)廢棄物處置制度、(9)食品召回制度等;
食品經營企業、食品批發企業還應建立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制度;
(四)食品銷售連鎖企業應提交第二十條規定的資料;
(五)網絡食品銷售商應提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資料;
(六)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應提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資料;
(七)從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提交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資料;
(八)從事特殊食品銷售的應提交第三十條規定的資料。
第十一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免于考核。
個體工商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可由業主擔任,也可以委托他人擔任。委托他人擔任的,應提交雙方簽字認可的委托書。
經過培訓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達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查考核要求。
第十二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銷售的人員應當每年接受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銷售工作。
經營清真食品主要崗位的銷售人員由相應的少數民族職工擔任,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食品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第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
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確不能滿足距離要求的,不得銷售、貯存散裝食品。
第十五條 食品銷售經營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環境整潔,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防止積水,墻面、頂面應當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門窗、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二)食品擺放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三)具有合理的經營布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經營水產品和畜禽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隔)開,并與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第十六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品種、規模,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潮、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銷售有溫度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銷售所需的溫度標準。
食品銷售場所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柜臺的應當有明顯標示。
配備廢棄物存放設施,應當標識清晰,設施為密閉式,且防滲漏、易于清潔。
食品銷售批發企業可推行進銷貨電子臺賬,為零售商提供電子單據。
第十七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潔和保養。食品經營者能夠提供相應的產品合格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的,申請時應當注明倉庫的詳細地點。
第十九條 食品貯存場所(包括外設倉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環境整潔,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風,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食品;
(二)食品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三)倉庫貨架的設置應滿足食品安全、衛生要求,貯存的食品應當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四)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五)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應有滿足其溫度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貯存場所應設置待召回(退回、銷毀)食品存放區域并明示。
第二十條 實行連鎖經營的食品銷售企業,門店在申請食品銷售經營許可時,應當填報連鎖企業總部的地址和聯系方式;提供經營過程中由總部統一保存的各類材料名錄。
實行統一配送的連鎖企業,食品運輸必須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用運輸工具,運輸車廂的內倉使用抗腐蝕、防潮、易清潔消毒的材料。運輸冷藏、冷凍食品應使用專用冷藏、冷凍設備或車輛。
第二十一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同時通過實體門店和網絡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核查。
第二十二條 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貯存場所視為食品經營場所,符合相關要求的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核查。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二十三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應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信息;
(二)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并在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自動售貨設備應保證滿足食品安全的溫度、濕度等相關要求;
(四)制定自動售貨設備定期檢查維護、避免食品超過保質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報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其他類食品銷售,其許可審查按照有關要求執行,并明確標注。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五條 散裝食品應實行專區經營,散裝直接入口食品與生鮮畜禽、水產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 根據所銷售散裝食品品種設置相應的存放、洗滌、消毒等設施。銷售人員配發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設有更衣、盥洗、消毒設施。配備避免消費者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工具。
第二十七條 銷售散裝熟食使用紗網、玻璃窗等防塵、防蠅設施,或具備同樣功能的密閉售賣柜,配備專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
直接接觸散裝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設備應當安全、衛生、無毒且可承受重復清洗和消毒;接觸直接入口與非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應能明顯區分。
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
銷售有溫度存貯要求的散裝熟食,應有專用操作區域,配備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設備,設置可開合的取物窗(門)。
第二十八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或備案登記證明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熟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第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的相應規定。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條 從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銷售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相應制度。
第三十一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分別在銷售區域、柜臺、貨架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不得小于30cm×100cm)。
第三十二條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第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的相應規定。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本細則制定《食品經營許可(銷售類)審核表》。審核表分為資料審核、現場核查兩部分。其中資料審核部分進行書式審核,由許可機關受理審核人員完成,審核合格標準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現場核查部分在經營場所現場進行,由現場核查人員完成。受理審核人員完成資料審核簽字后,由申請人將審核表交現場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審核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全部符合;重點項目允許不符合項目3項,提出整改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可以通過審核;一般項為引導鼓勵項。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中食品銷售經營者類別定義:
批發經營者:指向生產企業、代理商或其他經營者購進食品,批量售給零售商、生產企業或其他組織 ,一般不直接服務于最終消費者的經營者。
商場超市:指以零售為主,采取自選方式或柜臺方式銷售,食品區域面積大于200m2的經營者,以及實行連鎖銷售形式的食品經營者。
食品便利店:指以方便周圍居民或人群為主,面積小于200m2的自選式或柜臺式食品零售商店。
市場內商戶:指在集中交易市場內有固定食品經營攤位的食品銷售業戶。
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指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的食品零售商。
網絡食品銷售商:指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銷售商。
第三十五條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審查要求的,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餐飲類)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審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餐飲服務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如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類別,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具體包括:特大型餐飲、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單位食堂的經營類別,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具體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其他食堂。供餐形式含集體用餐配送或中央廚房的,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進行標注。
第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項目分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或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含或不含現榨果蔬汁、自釀酒)、其他類食品制售。
第六條 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除滿足相應經營項目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錄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
第七條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對經營現場核查。
現場檢查時,核查人員不少于2人。檢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餐飲類)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現場核查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全部合格;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第二章 通用要求
第八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本章要求。
第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經過培訓和考核,并持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專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它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食品留樣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中央廚房經營者還應當建立食品供應商遴選制度、食品檢驗制度、問題食品召回和處理方案。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加工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保證食品安全和環境衛生的設備或設施。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與經營項目、品種和規模相適應。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數原則上要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食品制售活動宜將關鍵部位和重要環節通過明廚亮灶方式進行展示。
第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各場所均應設置在室內。
第十五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有給排水系統。地面和排水溝有排水坡度。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格柵或網罩。地漏帶水封。 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淺色材料制成。粗加工場所有1.5米以上墻裙。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應墻裙到頂。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第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水池的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品種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第十九條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排氣孔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格柵或網罩。
第二十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二十一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二十二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食品庫房設置溫濕度計。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除冷庫外的庫房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如設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
第二十三條 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第二十四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者要設置食品添加劑帶鎖專柜或專門的存放場所和必要的計量器具。
第二十五條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以及一次性聚餐人數可達100人(含100人)以上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三章 專項要求
第二十八條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相應規定。
第二十九條 申請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到第五節的相應規定。
第一節 各類專間和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第三十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洗手設施宜為非手動式開關。
第三十一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二)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三)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四)應有明顯標識,與其他場所分開。
(五)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凈水設施。
第二節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二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條的要求。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蔬果拼盤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要求。
第三節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三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條的要求。
第四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四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五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三十六條 餐飲服務單位內設中央廚房的,中央廚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1. 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300平方米,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切配烹飪場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5%;清洗消毒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各專間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滿足生產加工需要。
2. 加工配送配制冷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鼓勵專間加設空氣凈化裝置,防止食品在冷卻、包裝過程中受到污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
3. 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4. 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二)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1. 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 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四)產品標識要求:
配備標識或標簽制作、加貼等設施設備。提供已加貼標識或標簽的包裝樣本。配送食品的標識或標簽應加貼在其最小使用包裝或容器正面顯著位置,內容包括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儲存條件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中央廚房不得進行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冷食類食品制售原則上只限定于半成品加工,并需配備冷食專間和密閉包裝設備。
第六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七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
(二)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三)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四)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第三十八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三十九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四十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鼓勵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十一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配備標簽制作、加貼等設施設備。在盛裝膳食的包裝正面顯著位置加貼標簽,標簽內容包括膳食名稱、生產經營單位名稱、生產日期及制作時間、最佳食用時間、保存條件及食用方法等要求。
第四十二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三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十六條 單位食堂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餐飲服務場所定義:
(一)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二)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三)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四)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者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特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3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500-30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不含3000平方米);中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50-50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小型餐飲:加工經營使用面積為150平方米以下。
中央廚房,指由餐飲單位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經營者;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第五十條 如門店制售食品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食品處理區可根據經營項目適當減少,需要專間或專用場所的需符合第三十、三十一條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其他類食品制售指本地區的區域性、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其許可審查要求,根據具體品種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申報,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