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以生豬為主的畜產品安全監管,促進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瘦肉精”等違禁物品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09〕42號)精神,現就禁止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瘦肉精”。
二、禁止養殖場(戶)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瘦肉精”。
三、禁止收購、屠宰、加工、銷售含有“瘦肉精”的生豬及其制品。
四、實行生豬檢疫與“瘦肉精”等違禁品檢測同步進行。加大抽檢力度,出欄生豬每戶每批至少抽檢1頭,定點屠宰場抽檢率不得低于5%,生豬交易所抽檢率不得低于2%。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畜牧水產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縣畜牧水產、公安、工商、質監、藥監、商務等部門要開展聯合執法,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違禁物品行為的查處力度。
七、設立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舉報電話:0736-3221371,接受群眾監督。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