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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即食果蔬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滬食藥監辦食生〔2017〕31號)

   2017-03-20 668
核心提示:嘉定區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于即食蔬菜水果產品生產許可相關事宜的請示》(嘉市監食生〔2017〕4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
嘉定區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于即食蔬菜水果產品生產許可相關事宜的請示》(嘉市監食生〔2017〕4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農產品為原料,經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處理,生產供直接食用食品的,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鑒于該生產許可為地方法規新設定的項目,相關許可審查細則正在起草中,本市生產以上產品的(主要為即食果蔬),仍按原規定執行,暫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件,相關許可審查細則發布施行后,按其規定執行。
 
  此函。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3月14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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