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檢測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的管理,規范質檢機構考核工作,根據農業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承擔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的管理。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農業部令第7號)規定的質檢機構才有資格承擔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的檢測任務。
第二章 基本條件及要求
第四條 承擔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法人單位授權證明,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實驗室建立起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和與其從事的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活動相適應的質量體系,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
第六條 檢測人員掌握水產品基礎知識,具備相應的檢測技能,取得上崗證書。
實驗室專職從事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人員不少于5人。
第七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與所承擔的檢測任務相適應,并滿足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擬承擔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須向省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機構法人資格證書或者其授權的證明文件;
(三)上級或者有關部門批準機構設置的證明文件;
(四)計量認證情況;
(五)專職從事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人員的技術職稱和上崗證書復印件;
(六)實驗室儀器設備一覽表;
(七)其它證明材料。
第九條 經省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與之簽訂委托合同,準予承擔我省年度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檢測任務。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條 省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每年組織1~2次能力考核,考核對象為已承擔或擬承擔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
具體方案由省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質檢機構參加農業部考核合格的項目可以申請免考,但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考核不合格的質檢機構,可申請一次補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質檢機構在檢測工作中必須遵循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成績突出的將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 質檢機構必須遵守檢測工作紀律,按委托方(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組織者)要求按時完成檢測任務,未經委托方允許,不得把檢測數據透露給第三者。
第十五條 對于管理混亂,紀律渙散,工作質量差的質檢機構,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承擔檢測任務資格。
對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質檢機構取消其承擔檢測任務資格,待整改合格并按本辦法程序申報、經審核合格后才能繼續承擔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檢測任務:
(一)弄虛作假,檢測數據不客觀;
(二)連續兩年內出現二次(含)以上檢驗結果失誤;
(三)未能按時完成檢測任務或年度內兩次(含)以上未能按時、按格式要求提供檢測報告;
(四)保存的樣品在規定期限內變質兩次(含)以上;
(五)年度能力考核不合格,補考依然不合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