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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滬府發〔2013〕94號)

   2014-01-24 679
核心提示: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滬委辦發〔2013〕32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原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擔的食品生產環節安全監管工作和化妝品生產監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的食品流通環節安全監管工作,劃轉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為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現將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調整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頒布的政府規章及相關文件中涉及原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的食品生產、流通環節安全監管職責,劃轉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市質量技監局和市工商局在2014年1月1日前制定的食品安全監管規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并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執行;原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各類審評審批、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監督檢查等工作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市質量技監局和市工商局原有規定開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原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各類批件、證書和文本等,其版本、格式和辦理程序中,除受理和簽發主體變更為相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外,其他內容暫時予以沿用。前述事項,在本市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到位后,確需變更和調整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按規定調整或者重新制定。
 
  二、為保證食品安全許可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原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三、2014年1月1日起,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正式受理原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查辦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行政違法案件。對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2014年1月1日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在2014年1月1日后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或者各區縣政府依法受理,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四、2014年1月1日起,有關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監管方面的投訴、舉報、信訪等事項,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五、2014年1月1日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執法人員(除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外)行使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時,應統一著食品藥品監督執法服裝,使用市政府頒發的《上海市行政執法證》。
 
  六、為確保2014年元旦、春節期間本市食品安全,明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為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調整過渡期,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協助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做好過渡期間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必要時,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質量技監局和市工商局可就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聯合行文,推動監管職責履行到位。
 
  七、市食安辦要進一步發揮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作用,有序推進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調整,確保食品安全各環節監管無縫銜接,監管工作有效運轉。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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