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分局、總隊),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協會:
《貴州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調協作制度(試行)》已經省工商局2010年6月30日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調協作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作,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監管執法部門的整體合力,建立分工明晰、責任明確、相互協調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調協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含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下同)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建立健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調協作體系。
第三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定期報告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及時請示、報告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協調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協調協作中應遵循合法、高效、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在貴州省轄區內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協作協調遵循本制度。
第六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中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部門協作,保障轄區食品安全。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機構職責
分工協作和協調
第七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內設機構應當明確職能分工,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宣傳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關于印發<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工負責,建立協作和協調機制,切實提高食品市場監管能力。
第八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設機構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如下:
(一)食品流通監管機構負責流通環節食品監管綜合協調,承擔轄區食品流通許可和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管工作,查處食品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二)企業注冊登記機構負責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登記管理,查處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完成食品經營企業特別標注。
(三)個體私營經濟監管機構負責對個體私營企業登記管理,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按照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和取締無照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四)市場監管機構負責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監管,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涉及工商機關的相關職責。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負責受理和依法分流、處理消費者的咨詢、申訴和舉報,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競爭執法、直銷監管、商標管理、廣告監督管理等機構分別負責查處食品市場不正當競爭、傳銷、商標侵權、違法食品廣告等違法行為。
(七)申訴舉報受理機構負責有關食品的申訴、舉報、建議的受理、分流、督辦。
(八)電子商務監管機構負責網上食品交易監管,配合查處網上食品違法經營、網上違法食品廣告。
(九)信息中心負責食品流通許可信息系統的設計、維護,根據安排完成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網上公布。協助登記注冊機構完成食品經營主體特別標注。
第九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成立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及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本制度第八條所列內設機構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食品流通監管機構。并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職責如下:
(一)領導小組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監管中問題食品的下架、退市、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等重大事項的決定;協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監管情況及報表的收集、整理和上報,收集和發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區域橫向協作
第十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屬于本區域管轄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案件,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在查辦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案件中,需要在省內跨管轄區域協作的,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及時通報,由具有管轄權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調。
第十二條 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要加強信息通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發揮系統整體功能,強化依法跟蹤監管工作。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間協調和協作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協調機制,按照法定職責參與協調工作,切實形成監管合力。
第十四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部署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第十五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屬于農業、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報并移交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申訴、舉報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要及時書面通報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對移交的相關材料要復制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他監管部門通報或移交的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事項,要按照職責及時依法查處或處置。
第十八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五章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新聞媒體等溝通和協作
第十九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聘請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暢通投訴渠道,充分發揮廣大群眾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協調,通過新聞媒體依法公開有關信息,通報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情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強化領導責任制、職能機構監督檢查和指導責任制以及屬地監管責任制,將食品安全監管任務和責任層層落實到每個崗位和執法人員。
第二十二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