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規范我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市食安辦組織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并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深圳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及時、準確地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為食品安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應本著代表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的原則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結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交流及指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范圍包括在本市從事供食用的初級農產品種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和食品進出口等各個環節。監測的內容包括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范圍包括對本市區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的評估。
第四條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安委)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工作,及時將監測和評估結果報市政府,并通報各有關部門。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調研,并向市食安委提出工作建議,執行食安委相關決議;制定、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方案;負責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和向相關部門通報監測情況,根據監測結果,認為有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下達風險評估任務。
各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工作,及時將監測結果和評估結果報區政府,并通報各有關部門。
第五條 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農業和漁業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工作,及時、準確上報監測和評估結果。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立即向市食安辦報告,并根據食品安全監測和評估結論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六條 市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應及時收集國內外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建議,負責解釋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論,完成市食安辦下達的任務。
第七條 建立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報告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責收集、分析和報告食品安全相關信息,遵守《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第八條 食品風險監測和評估所獲得的數據、結果、結論等相關信息實行保密制度,在依法公布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對外公布。
風險監測和實施
第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日常監測、專項監測和應急監測。
日常監測是各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而開展的常規性監測活動。
專項監測是各相關部門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或根據需要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而開展的專項監測活動。
應急監測是針對突發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熱點問題、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和新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等而開展和實施的應急監測活動。
第十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日常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使用范圍廣、流通過程長、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第十一條 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農業和漁業局根據自身職責,按照優先順序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食安辦提出下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和建議。
保健食品的風險監測和評估工作計劃,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結合日常工作制訂并實施。
進出口食品的監測計劃由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要求制定,其中發現有問題的,屬于應向地方政府報告的,按相關要求上報。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會同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深圳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十三條 深圳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 (一)承擔監測任務的行政機構;
?? (二)具體監測的內容,包括樣品種類、數量、采樣來源、檢驗項目;
?? (三)樣品的采樣、封裝、運輸及保存條件;
?? (四)采樣方法、檢驗方法及依據;
?? (五)結果匯總及報送機構;
?? (六)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會同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農業和漁業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確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并予以公布。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深圳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監測方案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市食安辦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負責對監測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和向相關部門通報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七條 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經市食安委同意后,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如下信息:
(一)深圳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 ?(二)深圳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 (三)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市食安委認為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公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 信息公布應當準確、及時、客觀。
第十八條 市食安辦會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風險評估原則和實施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條 專家委員會及承擔風險評估任務的機構應獨立開展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論的科學、客觀和公正。???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食安辦審核同意后向專家委員會及承擔風險評估任務的機構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一) 為制訂或修訂食品安全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后認為屬于本市區域性污染,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三)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農業和漁業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并按規定提出《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見附表1);
(四)上級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向市食安辦提出風險評估建議時,應提交《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并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市食安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需要組織收集有關信息和資料,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家委員會提出意見,市食安辦可以作出不予評估的決定:
(一)通過現有的監督管理措施可以解決的;
(二)通過檢驗和產品安全性評估可以得出結論的;
(三)國際政府組織或國內專業機構、組織有明確資料對風險進行了科學描述且適于我國或我市膳食暴露模式的。
對做出不予評估決定和因缺乏數據信息難以做出評估結論的,市食安辦應當向有關方面說明原因和依據;如果國際組織或國內專業機構、組織已有評估結論的,應一并通報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食安辦根據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和專家委員會的建議,確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計劃和優先評估項目。
第二十五條 市食安辦以《風險評估任務書》(見附表2)的形式向專家委員會或承擔風險評估任務的機構下達風險評估任務。《風險評估任務書》應包括風險評估的目的、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結果產出形式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或承擔風險評估任務的機構應根據評估任務提出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報市食安辦備案。
對于需要進一步補充信息的,可向市食安辦提出數據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專家委員會或承擔風險評估任務的機構按照評估實施方案,遵循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征描述的結構化程序開展風險評估。
第二十八條 承擔風險評估任務的機構應在專家委員會要求的時限內提交風險評估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和分析的結果。
第二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報告負責,并及時將結果、報告上報市食安辦。
第三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安辦可以要求專家委員會立即研究分析,對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事項,專家委員會應立即成立臨時工作組,制定應急評估方案。
(一)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盡快解答的;
(三)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四)其它需要通過風險評估解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一條 需要開展應急評估時,專家委員會按照應急評估方案進行風險評估,及時向市食安辦提交風險評估結果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經市食安委同意后,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風險評估結果由專家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指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的過程。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污染,是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真菌毒素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食品中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超范圍或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被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有害物質。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對健康有潛在不良影響的生物、化學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狀況。
危害識別,指對食品中可能產生不良健康影響的某種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征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應關系或危害作用機理。
暴露評估,不同人群攝入某種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風險特征描述,根據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評估的結果,綜合分析該危害產生不良健康影響的嚴重性和可能性。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1、 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doc
2、 風險評估任務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