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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2017-08-11 1048
核心提示:  2016年1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明確將排污許可證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
   2016年1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明確將排污許可證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按行業分布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規范提升全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省政府辦公廳制定出臺了《浙江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一、主要內容
 
  《方案》共分7部分,涵蓋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等內容。指導思想上,著力強化排污許可制建設,將其打造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目標任務上,著力推進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整合,強化排污單位環保主體責任,實現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工作措施上,逐條對照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要求,認真落實 “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排污許可證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提高環境管理效能。
 
  二、具體舉措
 
  (一)銜接整合相關環境管理制度。一是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其環境影響評價及批復文件或備案文件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和監管的重要依據。二是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結合我省的刷卡排污總量控制制度、污染物總量指標基本賬戶制度和產業轉型升級排污總量控制激勵制度,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控制的范圍逐漸統一到固定污染源。三是完善排污許可證信息平臺。繼續完善浙江省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系統,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系統管理,實現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浙江政務服務網的互聯互通。形成的排污許可證信息和實際排放數據將統一納入浙江省公共數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并作為各項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數據的來源。
 
  (二)規范有序發放排污許可證。嚴格按照環境保護部確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布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結合浙江實際,明確省環保廳負責全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指導,負責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縣(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市轄區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行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他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市級環保部門負責核發。縣級環保部門在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中被調整為市級環保部門派出機構的,由市級環保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提出意見。排污許可證中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要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及批復文件或備案文件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并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以及排污權交易等相關內容。
 
  (三)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責任。嚴格落實按證排污責任,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實行企業承諾制,要求企業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企事業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如實向環保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四)加強監督管理。按照誰核發、誰監管的原則定期開展監管執法,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中各項管理要求的執行情況,核實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故意隱瞞和弄虛作假等情況,并作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環保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申報的污染物排放量、日常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提出意見,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環保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責令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對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交換共享實際排放數據與納稅申報數據,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并誠信納稅。推行企業間排污權交易,實施“權證合一”的管理模式。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保部門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與環保舉報平臺共享污染源信息。依法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加強社會監督。
 
  (五)做好排污許可制實施保障。從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技術支撐體系、營造良好氛圍等三方面,有效落實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做好排污許可制推進期間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梳理和評估現有污染物排放標準,探索建立固定源全過程運行監管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的第三方技術管理制度,引入排污許可證記分監管機制,完善排污許可證執行和監管執法技術體系,培育和規范咨詢與監測服務市場,建立完善專家庫,強化專業培訓,切實保障排污許可制順利實施。
 
  三、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解讀人:陳奡,聯系方式:0571-28913001。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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