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江蘇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蘇安監規〔2017〕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于2017年5月11日公布,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一、《實施細則》的修訂背景
我局原《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安監〔2013〕119號,以下簡稱“原《細則》”),已經頒發執行4年,其間《安全生產法》已于2014年8月修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總局令第41號)已分別于2015年5月和2017年3月兩次修訂。《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也于2016年7月29日修訂,同年10月1日實施。原先委托省管縣試點縣級安監局實施部分許可,實際工作中認為安全生產的權限不宜越級下放,需修訂擬取消省管縣試點地區安監局的權限。原《細則》允許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可以免于審查,直接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實際上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已達600多家,不少二級標準化企業還達不到安全生產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標準,需修訂原《細則》取消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免于審查的條款。
二、《實施細則》的修訂過程
省安監局在前期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從2016年10月份著手修訂原《細則》,2017年3月份形成了《實施細則(修訂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社會征求意見后,召集各設區市安監局業務處室負責人專題研究,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見。前后歷經半年多時間,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完稿后請律師進行法律審核,最后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7年5月11日公布,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實施細則》共24條。比原《細則》減少4條,修改10條內容。新增的內容有,第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一)產品品名雖然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但未達到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產品標準;(五)經過鑒定分類屬于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但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828類項除外);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提出申請并提交《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和下列文件、資料,經省安監局同意,直接辦理延期手續:(二)生產企業取得的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復制件和達標后每年的標準化自評報告。
《實施信則》在范圍上更加明確,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危險化學品目錄實施指南》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許可范圍。在程序上更加合理,取消省管縣審批權限,完善縣級事項,規定縣局(職責劃分)對評價報告的落實情況要核查。在內容上更加精煉,上位法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復,進一步明確定義(鑒定屬于但不在《目錄》的不需要領證),細化并提高了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在免于審查的條件上更加嚴格,明確只有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企業,才可以免于審查。
四、實施《實施細則》的意義
《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將對今后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以及整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產生重要影響。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正確理解《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貫徹好、執行好《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以新《實施細則》的實施為契機,細化許可內容,規范許可程序,提高工作質量,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對許可事項加強監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持續改進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總之,要通過貫徹落實《實施細則》,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準入門檻,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為貫徹落實《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堅決防范和有效遏制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進一步促進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一、《實施細則》的修訂背景
我局原《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安監〔2013〕119號,以下簡稱“原《細則》”),已經頒發執行4年,其間《安全生產法》已于2014年8月修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總局令第41號)已分別于2015年5月和2017年3月兩次修訂。《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也于2016年7月29日修訂,同年10月1日實施。原先委托省管縣試點縣級安監局實施部分許可,實際工作中認為安全生產的權限不宜越級下放,需修訂擬取消省管縣試點地區安監局的權限。原《細則》允許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可以免于審查,直接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實際上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已達600多家,不少二級標準化企業還達不到安全生產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標準,需修訂原《細則》取消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免于審查的條款。
二、《實施細則》的修訂過程
省安監局在前期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從2016年10月份著手修訂原《細則》,2017年3月份形成了《實施細則(修訂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社會征求意見后,召集各設區市安監局業務處室負責人專題研究,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見。前后歷經半年多時間,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完稿后請律師進行法律審核,最后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7年5月11日公布,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實施細則》共24條。比原《細則》減少4條,修改10條內容。新增的內容有,第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一)產品品名雖然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但未達到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產品標準;(五)經過鑒定分類屬于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但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828類項除外);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提出申請并提交《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和下列文件、資料,經省安監局同意,直接辦理延期手續:(二)生產企業取得的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復制件和達標后每年的標準化自評報告。
《實施信則》在范圍上更加明確,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危險化學品目錄實施指南》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許可范圍。在程序上更加合理,取消省管縣審批權限,完善縣級事項,規定縣局(職責劃分)對評價報告的落實情況要核查。在內容上更加精煉,上位法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復,進一步明確定義(鑒定屬于但不在《目錄》的不需要領證),細化并提高了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在免于審查的條件上更加嚴格,明確只有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企業,才可以免于審查。
四、實施《實施細則》的意義
《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將對今后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以及整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產生重要影響。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正確理解《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貫徹好、執行好《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以新《實施細則》的實施為契機,細化許可內容,規范許可程序,提高工作質量,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對許可事項加強監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持續改進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總之,要通過貫徹落實《實施細則》,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準入門檻,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為貫徹落實《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堅決防范和有效遏制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進一步促進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