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安全監管局制定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三批第一版)(以下簡稱《目錄》)。該《目錄》在第一批、第二批《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基礎上,對本市危險化學品監管作了進一步優化和完善。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目錄》修訂的背景
上海市作為全國重要的化工產業基地,涉及的危險化學品面廣量大,而且多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等特性,稍有疏忽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環境污染和財產損失。上海市安全監管局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控,已于2012、2014年根據本市實際,組織制定了《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批、第二批。隨著本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布局優化、化工產業規劃變化、危險化學品經營和運輸管控等工作的開展和不斷深化,上海市對危險化學品精細化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國家修訂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進一步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確定原則。因此,有必要對原《目錄》進行修訂,從而對危險化學品實施更加精細、有效的管理。
二、《目錄》修訂的主要變化
(一)關于說明部分
1.增加總則部分。將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要求,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用體系、規劃要求、油氣管線、隱患排查治理、本質安全、集中交易、定置管理等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以總則的形式進行匯總,明確了各區縣政府、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有關危險化學品企業單位應當實施和遵守的管理要求。
2.重新劃分管控區域。將管控區域劃分為全市禁止部分、工業園區禁止部分和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對全市禁止部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全環節禁止。對工業園區禁止部分的危險化學品除進行批發經營的各環節禁止,對不在工業園區、地塊和產業基地的已建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提出調整要求。確需保留的,應當有區縣政府予以保留的書面意見。對新增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提出原則上只進入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的要求,各區縣政府為產業配套確需引進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提出論證意見后,按照規定程序報市級有關部門審批。對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正面清單”管理,即只允許所列的危險化學品的工業產品在中心城區流通。此外還增加了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的管控要求。根據上海的化工產業規劃,將來的化工產業將向以上海化學工業區、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地區為主的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地區積聚,故對此區域,提出產業規劃、布局、安全和環保、園區管控、分時限控和禁危限重的運輸管控等要求。
3.創設中心城正面清單管控模式。《目錄》首次推出危險化學品“正面清單”。只允許《目錄》“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的工業化生產過程中的使用、運輸和儲存;未列入《目錄》“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只可以試劑的形式進行流通。在該“正面清單”內的危險化學品,需由相關資質單位按程序實施配送。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量的管控,《目錄》還將明確了相關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例如,中心城指定區域內涉及國計民生的汽柴油、液化氣、制冷劑以及工業氣體等危險化學品可以專用槽車或者廂式貨車方式進行配送,而其他規定之外的品種一律只能通過廂式貨車運輸。對使用危險化學品試劑的,要向主管部門或屬地進行申報,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
4.創設化學品登錄報備制度。此次《目錄》制定借鑒了REACH管理思路(REACH是歐盟法規《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簡稱,是歐盟建立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化學品監管規定。要求在歐盟流通的商品必須有一個列明化學成分的登記檔案,生產商要說明如何使用這些化學成分以及準備毒性評估報告。主管部門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將評估每一個檔案,如發現化學品對人體健康或環境有影響,就會采取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歐盟通過注冊、評估、授權、限制等做法以達到確保環境和人體安全的目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社會聽證、行業屬地報備”的原則,要求中心城內的科研、學校、醫院等單位及工礦商貿企業使用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具有危險特性的化學品的,在報送行政主管部門之前,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物質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要求,將理化特性、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信息在本市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登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屬行業、領域和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5.倉儲環節實施定置管理。《目錄》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含帶儲存設施的經營、倉儲經營)、使用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對近年來所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量進行篩選比對,在滿足國家有關儲存量、禁忌物儲存等要求的基礎上,劃定區域、倉間儲存危險化學品,做到作業場所臺賬、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應急預案等精準、有效,實現危險化學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轉,實施定置管理。
(二)關于具體品名的變化
《目錄》全市禁止部分列105種危險化學品;工業區禁止部分列243種危險化學品;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列276種危險化學品。
三、關于《目錄》的實施
《目錄》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二批)同時廢止。
《目錄》實施后,上海還將進一步梳理各區域危險化學品各環節的數據,并結合化學品登錄的工作,力爭出臺全市各區域的“正面清單”,遵循“法無允許不可為”的原則,實現目錄式清單化管控方式,全面實現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控目標。
一、《目錄》修訂的背景
上海市作為全國重要的化工產業基地,涉及的危險化學品面廣量大,而且多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等特性,稍有疏忽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環境污染和財產損失。上海市安全監管局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控,已于2012、2014年根據本市實際,組織制定了《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批、第二批。隨著本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布局優化、化工產業規劃變化、危險化學品經營和運輸管控等工作的開展和不斷深化,上海市對危險化學品精細化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國家修訂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進一步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確定原則。因此,有必要對原《目錄》進行修訂,從而對危險化學品實施更加精細、有效的管理。
二、《目錄》修訂的主要變化
(一)關于說明部分
1.增加總則部分。將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要求,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用體系、規劃要求、油氣管線、隱患排查治理、本質安全、集中交易、定置管理等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以總則的形式進行匯總,明確了各區縣政府、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有關危險化學品企業單位應當實施和遵守的管理要求。
2.重新劃分管控區域。將管控區域劃分為全市禁止部分、工業園區禁止部分和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對全市禁止部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全環節禁止。對工業園區禁止部分的危險化學品除進行批發經營的各環節禁止,對不在工業園區、地塊和產業基地的已建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提出調整要求。確需保留的,應當有區縣政府予以保留的書面意見。對新增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提出原則上只進入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的要求,各區縣政府為產業配套確需引進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提出論證意見后,按照規定程序報市級有關部門審批。對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正面清單”管理,即只允許所列的危險化學品的工業產品在中心城區流通。此外還增加了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的管控要求。根據上海的化工產業規劃,將來的化工產業將向以上海化學工業區、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地區為主的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地區積聚,故對此區域,提出產業規劃、布局、安全和環保、園區管控、分時限控和禁危限重的運輸管控等要求。
3.創設中心城正面清單管控模式。《目錄》首次推出危險化學品“正面清單”。只允許《目錄》“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的工業化生產過程中的使用、運輸和儲存;未列入《目錄》“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只可以試劑的形式進行流通。在該“正面清單”內的危險化學品,需由相關資質單位按程序實施配送。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量的管控,《目錄》還將明確了相關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例如,中心城指定區域內涉及國計民生的汽柴油、液化氣、制冷劑以及工業氣體等危險化學品可以專用槽車或者廂式貨車方式進行配送,而其他規定之外的品種一律只能通過廂式貨車運輸。對使用危險化學品試劑的,要向主管部門或屬地進行申報,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
4.創設化學品登錄報備制度。此次《目錄》制定借鑒了REACH管理思路(REACH是歐盟法規《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簡稱,是歐盟建立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化學品監管規定。要求在歐盟流通的商品必須有一個列明化學成分的登記檔案,生產商要說明如何使用這些化學成分以及準備毒性評估報告。主管部門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將評估每一個檔案,如發現化學品對人體健康或環境有影響,就會采取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歐盟通過注冊、評估、授權、限制等做法以達到確保環境和人體安全的目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社會聽證、行業屬地報備”的原則,要求中心城內的科研、學校、醫院等單位及工礦商貿企業使用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具有危險特性的化學品的,在報送行政主管部門之前,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物質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要求,將理化特性、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信息在本市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登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屬行業、領域和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5.倉儲環節實施定置管理。《目錄》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含帶儲存設施的經營、倉儲經營)、使用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對近年來所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量進行篩選比對,在滿足國家有關儲存量、禁忌物儲存等要求的基礎上,劃定區域、倉間儲存危險化學品,做到作業場所臺賬、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應急預案等精準、有效,實現危險化學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轉,實施定置管理。
(二)關于具體品名的變化
《目錄》全市禁止部分列105種危險化學品;工業區禁止部分列243種危險化學品;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列276種危險化學品。
三、關于《目錄》的實施
《目錄》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二批)同時廢止。
《目錄》實施后,上海還將進一步梳理各區域危險化學品各環節的數據,并結合化學品登錄的工作,力爭出臺全市各區域的“正面清單”,遵循“法無允許不可為”的原則,實現目錄式清單化管控方式,全面實現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控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