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日,臺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修正《巧克力品名及標示規定》,該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食品伙伴網就新發布的《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以下簡稱為修正規定)與現行版本《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進行了比對解讀,供大家參考。
1.“含餡巧克力”的巧克力含量必須達25%
《修正規定》第四點,新增含餡巧克力之標示規定,明確含餡巧克力產品中巧克力含量至少需達25%,并且在產品名稱前需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相同含義的。
現行版本中并沒有含餡巧克力的標識規定,目前臺灣市場上流通的添加內餡巧克力,不屬于《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的規范對象,企業對產品的命名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來進行命名。
本規定實施后,有助于企業規范含餡類巧克力的命名,同時也更加嚴格,巧克力含量必須達到25%才可以命名為含餡巧克力,不足25%的含餡巧克力或加工巧克力可能需要命名為“**糖果”,“**餅干”等。
2.“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品名須標示清楚
《修正規定》第五點,新增“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制品標示規定,規范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的標示,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5%或可可脂至少2%。
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如果是這類型態的巧克力,則需要使用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等品名標示,方便消費者對產品類型進行區分。
3.巧克力中植物油含量不得超過總重5%
《修正規定》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現行規定》中可以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含量未超過總重量5%者需在品名附近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超過總重量5%者則必須在品名前標示“代可可脂”字樣。本次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修正規定》添加“其他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的產品,不可以使用“巧克力”做為品名(此規定的制定目的是為與 Codex及歐盟等巧克力管理規范一致),其添加量未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百分之五的產品,應在品名附近標示“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義。
企業可將添加植物油超過總重量5%的產品命名為“巧克力風味糖果”等名稱。
4.明確巧克力產品未依規定標示的罰則
《修正規定》第七點,新增條款,產品之品名標示未符合本規定,其涉不實、夸張或易生誤解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新版《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將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未來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第2項規定,處3萬以上300萬以下罰款;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款;包裝產品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修正規定》對“含餡巧克力”首次予以明確,企業應重視并按規定進行標示。此外,新增“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制品標示規定,并明確相應指標要求,企業應自查現有產品并按規定標示。最后,企業應注意《修正規定》刪除了“代可可脂巧克力”的標示規定,并給予了對應產品新的標示方法。
《修正規定》此次有較大的變動,企業應及時了解法規的變化,對應作出調整,避免不合規的情況出現。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1.“含餡巧克力”的巧克力含量必須達25%
《修正規定》第四點,新增含餡巧克力之標示規定,明確含餡巧克力產品中巧克力含量至少需達25%,并且在產品名稱前需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相同含義的。
現行版本中并沒有含餡巧克力的標識規定,目前臺灣市場上流通的添加內餡巧克力,不屬于《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的規范對象,企業對產品的命名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來進行命名。
本規定實施后,有助于企業規范含餡類巧克力的命名,同時也更加嚴格,巧克力含量必須達到25%才可以命名為含餡巧克力,不足25%的含餡巧克力或加工巧克力可能需要命名為“**糖果”,“**餅干”等。
2.“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品名須標示清楚
《修正規定》第五點,新增“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制品標示規定,規范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的標示,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5%或可可脂至少2%。
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如果是這類型態的巧克力,則需要使用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等品名標示,方便消費者對產品類型進行區分。
3.巧克力中植物油含量不得超過總重5%
《修正規定》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現行規定》中可以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含量未超過總重量5%者需在品名附近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超過總重量5%者則必須在品名前標示“代可可脂”字樣。本次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修正規定》添加“其他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的產品,不可以使用“巧克力”做為品名(此規定的制定目的是為與 Codex及歐盟等巧克力管理規范一致),其添加量未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百分之五的產品,應在品名附近標示“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義。
企業可將添加植物油超過總重量5%的產品命名為“巧克力風味糖果”等名稱。
4.明確巧克力產品未依規定標示的罰則
《修正規定》第七點,新增條款,產品之品名標示未符合本規定,其涉不實、夸張或易生誤解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新版《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將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未來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第2項規定,處3萬以上300萬以下罰款;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款;包裝產品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修正規定》對“含餡巧克力”首次予以明確,企業應重視并按規定進行標示。此外,新增“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制品標示規定,并明確相應指標要求,企業應自查現有產品并按規定標示。最后,企業應注意《修正規定》刪除了“代可可脂巧克力”的標示規定,并給予了對應產品新的標示方法。
《修正規定》此次有較大的變動,企業應及時了解法規的變化,對應作出調整,避免不合規的情況出現。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