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匯總了在標簽審核工作中的常見問題,部分內容如下:
一、食品名稱
1.產品名稱誤導消費者。例如某款濃縮乳清蛋白固體飲料,它的真實屬性是固體飲料,若在產品標簽上僅標示“濃縮乳清蛋白”或者“濃縮乳清蛋白”字號大于“固體飲料”,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為”濃縮乳清蛋白粉“,應同字號標示產品名稱為“濃縮乳清蛋白固體飲料”。
2.使用不能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可以使用“新創名稱”、“商標名稱”、“奇特名稱”等,但在上述名稱不誤導消費者的前提下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若易誤導消費者,應在新奇名稱鄰近位置同字號標示出真實屬性名稱。例如某款名叫“浪漫甜心”的食品,消費者從名稱不能辨別出產品類別,是“冰激凌”是“巧克力”還是“蜜餞”。應在“浪漫甜心”同一展示面標示出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3.配料名稱不規范。食品標簽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稱沒有采用標準規定的專用名稱。例如,經巴氏殺菌的牛奶應標示為“鮮牛奶”不能標示“牛奶”。使用原衛生部、衛計委公告中的配料應標示為公告中的名稱,如某配料標示為“紅玫瑰”,在原衛生部《關于批準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種物品為新資源食品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公告》中規定“允許玫瑰花 (重瓣紅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涼粉草(仙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因此企業應標示為“玫瑰花(重瓣紅玫瑰)”或“重瓣紅玫瑰”。
無論是產品名稱還是配料名稱都要使用反映其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否則應使用不誤導消費者者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二、凈含量
1.凈含量字符高度不滿足標準要求。凈含量字符高度應滿足GB 7718 表3的要求,不能根據企業版面設計隨意改動。
2.標示位置不合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條款4.1.5.5中規定“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建議凈含量與帶有引導詞“食品名稱”、“產品名稱”、“品名”等的食品名稱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若無上述引導詞,凈含量應與突出醒目標示的食品名稱在同一版面標示。
3.標示形式不規范。建議企業參照GB 7718-2011附錄C中給出的標示形式。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不建議采用帶包裝單位“條/袋/包”的形式,例如“凈含量:A克×B袋(包/條)”或”凈含量:C克【A克×B袋(包/條)】”建議改為“凈含量:A克×B”或“凈含量:C克(A克×B)”。
三、日期標示
1.標示位置不具體。采用“見包裝”、“見盒身”的標示形式不能準確表明生產日期具體位置。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見包裝”應改為“見包裝背面上方”或“見包裝正面上方”等,明確生產日期在包裝的具體位置,便于消費者快速找到日期信息。
2.標示格式不規范。日期的標示一般采用年代號標示4位數字,月、日標示2位數字的形式。例如:2021年07月02日。
四、營養標簽
1.格式不合規。注意是“營養成分表”,不是“營養成份表”。營養成分表應以“方框表”的形式標示,不能隨意使用條形表、橢圓形等形式。并且“營養成分表”五個字要在“方框表”的上方居中標示。
2.能量和核心營養素標示不醒目。當營養成分表中除標示能量和核心營養素之外的其他成分時,如標示“反式脂肪酸”或“膳食纖維”等,應采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更加醒目的方式包括:增大字號、改變字體(如斜體、加粗、加黑)、改變顏色、改變對齊方式等。
3.修約間隔。營養成分表中強制標示和可選擇性標示的營養成分修約間隔應符合GB 28050表1的規定,企業不能隨意保留小數位數。
4.營養聲稱字號問題。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但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例如營養成分功能聲稱“蛋白質是人體的主要構成物質并提供多種氨基酸”字號不能大于食品名稱“復原乳”。
五、其他問題
1.產品標準號標示年代號 。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無需標示出年代號。
2.使用“最好”、“最佳”、“極好”等用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禁止下列情況“(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預包裝食品標簽中禁止使用最高級、最佳及其類似語。
3.涉嫌宣傳疾病治療保健等功效。標簽中使用“健康”、“臨床”、“暢輕”等字眼、腸道圖片均有涉嫌宣傳疾病治療、潤腸通便功效。GB 7718條款3.6明確規定“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4.關于新食品原料的使用。若新食品原料的相關公告中有食用限量及適用人群要求,應在食品標簽中標示出該產品的食用限量(或新食品原料的食用限量及添加量)、不適宜人群。
5.商品條形碼的使用。部分產品在標簽上使用商品條形碼,但經相關網站查詢,該條碼信息與標簽標示內容不符。企業應確保標簽標示的內容與商品條形碼查詢到的信息一致。禁止A產品使用B產品的條碼。若存在委托與受委托關系,根據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意見得函第四條規定,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在制作過程中應秉持“真實準確合規、不誤導、不欺騙”的原則,宣傳產品的同時,能為消費者的購買提供正確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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