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注意!2021上半年食品行業標法十大事件回顧

   2021-07-20 864
核心提示:2021年上半年,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國家發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標準,主要修訂發布了《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費
        2021年上半年,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國家發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標準,主要修訂發布了《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費法》等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還修訂發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6-2021)等55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下食品伙伴網帶您進行簡要回顧。

一、國家發布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

2021年3月13日,新華社公布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規劃綱要提出,嚴格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推進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設攻堅行動;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和改進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完善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加強食品全鏈條質量安全監管;加大重點領域食品安全問題聯合整治力度,加強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抽檢和監管執法等。還提出樹立良好飲食風尚,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禁食、禁捕野生動物等。

二、全國人大修改《食品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對《食品安全法》等八部法律進行了修改。《食品安全法》本次修正主要是對第三十五條的第一款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全國人大發布《反食品浪費法》

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了反食品浪費的原則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門職責、各類主體責任、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食品浪費。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餐飲外賣平臺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食品加強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儲存、運輸、加工條件,防止食品變質,降低儲存、運輸中的損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過度加工和過量使用原材料。

此外,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教育部等部委聯合發布《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教育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管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事項的公告》。進一步明確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全面落實反食品浪費措施。改善食品儲存、運輸、加工條件,防止食品變質,降低儲存、運輸中的損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加強自查,避免過度加工和過量使用原材料。餐飲服務經營者要嚴格執行反食品浪費制度規范等。食品檢驗檢測機構要積極創新反食品浪費舉措。

四、全國人大發布《鄉村振興促進法》

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國家完善糧食加工、儲存、運輸標準,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動節糧減損。國家對農業投入品實行嚴格管理,對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采取禁用限用措施。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五、國務院修訂發布《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2021年4月8日,國務院發布《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新《條例》規定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等;提出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規定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品質檢驗等;提出建立健全被污染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將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作為糧食經營活動的原則要求。

六、海關總署修訂發布《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2021年4月13日,海關總署發布第248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主要變化:普及(擴大)注冊的范圍,并采取分類管理的思路,依類進行境外當局推薦注冊或是企業申請注冊;調整了境外工廠注冊申請材料;明確注冊評審方式會通過書面檢查、視頻檢查、現場檢查等形式及其組合來開展;明確注冊編號的管理;將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有效期由4年延長為5年;明確變更及延續申請材料,放寬延續申請時間;縮小了境外生產企業主管當局范圍;刪除了對于港澳臺的相關規定。

七、海關總署修訂發布《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2021年4月13日,海關總署發布第249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進口食品監管主要變化:引入“合格評定”概念,并明確合格評定所涵蓋的監管措施;明確對境外國家審查和評估的內容和方式;明確海關總署可制定并實施視頻檢查計劃;明確進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不得加貼;細化了對境外輸華食品的暫停和禁止進口制度。出口食品監管主要變化:明確出口食品監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內容;完善對于出口食品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出口食品不再加施檢驗檢疫合格標志;增加“申報前監管申請”的規定。

八、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網絡交易和直播營銷規定

2021年3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于2021年5月1日實施。2021年4月2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公安部等部門發布了《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于2021年5月25日實施。

近年來,我國網絡交易蓬勃發展,“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為網絡經濟發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為穩增長、促消費、擴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出現了直播營銷人員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臺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虛假宣傳和數據造假、假冒偽劣商品頻現、消費者維權取證困難等一些新的問題,兩部辦法的發布實施可有效規范網絡交易行為并解決這些新問題。

九、多個機構部委發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2021年4月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其中繼續審議的法律案有《動物防疫法》(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等;初次審議的法律案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改)、《糧食安全保障法》等;預備審議項目包括《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

2021年6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有18件,其中包括《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草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等。

2021年4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立法計劃中與食品相關的法規主要包括《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與食品相關產品有關的法規主要包括《產品質量法》、《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與標準管理相關的法規包括《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和《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還有與認證認可相關、計量相關、反不正當競爭以及企業信用管理相關的法規,如《認證認可條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禁止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若干規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市場監管總局立法計劃中涉及到的部分食品相關法規在2021年下半年有望出臺,建議食品企業密切關注。

十、國家衛健委等部委修訂發布多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2021年3月1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干酪>(GB 5420-2021)等50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4項修改單的公告》,公布了3項營養與特膳食品標準、1項食品產品標準、38項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標準、4項生產經營規范標準、4項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 4項修改單。此次新標準將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10)拆分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6-2021)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21)兩個標準,使得標準更加科學。《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是我國首部餐飲服務行業規范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于提升我國餐飲業安全水平,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餐飲消費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黃曲霉毒素污染控制規范》(GB 31653-2021)重點關注食品鏈中黃曲霉毒素的產生、消除、降低、控制等措施,對于加強黃曲霉毒素的過程控制,確保原料及下游產品食用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2021年3月1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2021年第4號公告,公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等5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2021年5月27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參考件)。GB 2763-2021與GB 2763-201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修訂了2,4-滴異辛酯等11種農藥殘留物定義;修訂了苯硫威等7種農藥每日允許攝入量(ADI值);新增加了2,4-滴丁酸等81種農藥,修訂了噻唑膦等4種農藥的中、英文通用名稱;新增了1563項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涉及農藥品種204種);184項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值由臨時限量修改為正式限量(涉及農藥品種17種);24項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由正式限量修改為臨時限量(涉及農藥品種6種);987項農藥限量新增了檢測方法,326項農藥限量修訂了檢測方法,86項農藥限量刪除了檢測方法;新增了21種食品類別說明,修訂了23種食品類別說明,其中“枸杞(干)”的食品類別發生變動;修訂了11種豁免農藥的中、英文通用名稱。

小結:

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食品企業應及時關注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發布及制修訂情況,學習和掌握新法的主要變化及要點,以便及時作出相應的制度和措施調整。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