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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江蘇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2021-07-26 764
核心提示: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6月29日,省政府印發《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21〕47號),自7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對中央層面設定的523項和我省設定的12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分類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對69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

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6月29日,省政府印發《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21〕47號),自7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對中央層面設定的523項和我省設定的12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分類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對69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

一、文件的主要內容

文件包含《江蘇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和4個附件。《實施方案》主要作出了5個方面的部署:一是確定了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二是明確了改革的范圍和方式;三是制定了改革的協同配套舉措;四是提出了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舉措;五是出臺了貫徹落實改革的保障措施。4個附件分別為《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江蘇省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2021年全省版)》《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自由貿易試驗區版)》《江蘇省關于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細化方案》。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以清單形式列出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事項名稱、許可證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備注等信息,并區分中央層面設定和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和改革方式。附件4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要求,明確了我省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規則、程序以及監管要求。

二、文件對強化改革系統集成和協同配套的部署

一是推行市場主體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規范化登記。由省市場監管部門明確區分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明確江蘇省設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和經營范圍表述的對應關系。二是明確對超經營范圍開展經營和辦證的處理。“證照分離”改革后,對于不需要辦理許可證的“一般經營范圍”,只要企業領取了營業執照、獲得了商事主體資格,即可開展經營。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三是推進電子證照歸集運用。要求根據國家發布的電子證照標準、規范和樣式,2022年底前全面實現涉企證照電子化(涉密證照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四是強化涉企經營信息歸集共享。堅持“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推動涉企信息“應歸盡歸”,各地各部門依托相關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將企業登記注冊、許可、備案、抽查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除外)及時歸集到“三平臺”,原則上,自信息產生7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文件對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

一是明確監管責任。明確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地區的監管責任,對審管一體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審批部門履行事中事后監管主體責任;對審管分離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審批部門對審批行為、過程和結果負責,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事中事后監管主體責任。二是健全監管規則。要求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對市、縣(市、區)的指導,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監管規則,分類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的制度措施,明確監管標準、監管程序和監管方式。三是創新監管方式。對一般行業、領域,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進一步完善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持續推進常態化跨部門聯合抽查,加強協同監管、信用監管、智能監管,實施更加精準更加有效的監管。

四、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全國版和自貿試驗區版的區別

對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國務院參照《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做法,編制了全國版清單、自貿試驗區版清單兩張清單。其中,全國版清單涵蓋523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是全覆蓋清單,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自貿試驗區版清單涵蓋69項改革事項,較之全國版清單,這些事項的改革力度更大,僅在自貿試驗區范圍內試點實施。采取這樣的做法,是為了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引領作用,鼓勵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兩張清單合計、去重,直接取消審批82項、審批改為備案29項、實行告知承諾66項,“進前三扇門”的事項達到177項,占全部事項的 34%,較2019年自貿試驗區試點的15%提高了近20個百分點。我省文件中,省農業和農村廳將“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蜂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非生物制品類)”4個事項,由國家層面確定的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調整為“實行告知承諾”,進一步簡化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限。

五、文件中《江蘇省關于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細化方案》的出臺背景及主要內容

答:《細化方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的部署要求,明確了我省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的規則、程序以及監管要求。在《細化方案》中,一是明確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概念和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范圍。二是確定實行告知承諾的適用對象,劃分為已經具備許可條件的告知承諾和在一定期限內即可具備許可條件的告知承諾。三是規范告知承諾文書,明確告知書格式文本和承諾書格式文本應當包含的內容。四是強化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監管,要求對免于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五是加強信用監管和探索大數據監管,要求建立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施告知承諾申請人信用檔案,記錄信用信息。六是強化風險防范措施,明確不適用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要求切實維護申請人使用告知承諾制的權利,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作出確認和承諾。

六、下一步工作舉措

一是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管理。根據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調整情況和江蘇省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改廢釋,及時對《江蘇省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進行調整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開展經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自主開展經營。二是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結合“證照分離”改革,在全省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改革。建立工作協同推進機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的適用對象,制定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告知承諾版)和告知承諾書等格式文本。強化實行告知承諾的監管,加強審管銜接,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明確程序流程、操作規范、監管措施、監管程序等要素內容。三是組織開展分層分類培訓宣傳。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務辦、省司法廳、省商務廳等改革牽頭部門,分層分類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弄懂吃透各項改革舉措和工作方法,有力有效推動改革政策和措施落地落實。做好改革政策宣傳解讀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和需求,引導市場主體加強自律自治、依法規范經營,為保障改革順利實施提供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真正讓市場主體充分享受改革紅利、不斷激發發展動力和活力。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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