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切實加強,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高。但由于相關配套的地方法規尚未出臺,分段監管體制下部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職責不明確,影響著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開展。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切身利益,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現就明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職責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管職責分工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1.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外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食品加工為主、有異處銷售食品行為的小作坊,如豆腐、豆腐皮、饅頭等制品的生產加工制作點),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
2.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面向最終消費者加工、銷售食品的食品商戶;上述以外的單體蛋糕店、奶茶店、炒貨店等,現場加工的食品僅限在本店銷售,不提供現場就餐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
3.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外的早點店、小餐館、小吃店等現場制售、提供就餐服務場所及設施(提供簡單就餐座位的蛋糕房除外)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由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二)食品攤販
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擅自占道經營的,由城管部門負責清理整治。
(三)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許可證明),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部門或餐飲服務監管部門。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未履行上述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明確的監管職責,于本通知下發兩周內制定具體監管辦法,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三、嚴格責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追究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各環節的監管職責,確保監管責任落實到位、措施執行到位。對因組織不力、措施不落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紀問責,從嚴追究責任。
四、對本通知沒有明確或新出現的事項,各縣(區)政府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確定相應監管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應予以支持。
五、本通知所確定的職責劃分,與發布之前出臺的市政府文件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與今后國家、省出臺的法規、規章和規定不一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