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市場主體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適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具體公示時間要求如下:
1.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規定)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
2.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
3.依照法律法規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達到規定時限要求,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也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停止公示: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前款所稱時限要求和提前停止公示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當事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新《規定》公示時間與之前相比有何變化呢?
2014年8月19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1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與其相比,公示時間縮短至3年且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提前停止公示。《規定》兼顧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懲戒、震懾和督促、激勵作用,同時體現了包容審慎的監管理念,為企業提供了重塑信用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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