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有序有效應對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堅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和規范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堅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有效有序應對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制定本預案。
1.2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按照自治區黨委“3+1”重點工作部署,胸懷“兩個大局”,堅持“兩個至上”,統籌“兩件大事”,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體制,加強系統應對和精準治理,全面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為新時代譜寫好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新疆篇章提供安全保障。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自治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安全需要作為根本目的,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黨委領導、人民政府主導,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在事發地黨委領導下,人民政府全面組織應對工作,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統籌指導,必要時協調資源予以支持。
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建立健全以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力量為突擊、以專業救援隊伍為協同、以社會救援力量為輔助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加強現代化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設,完善落實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處置突發事件。
堅持依法規范、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才的作用,強化應急裝備技術支撐,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
1.5事件分類分級
突發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共四類,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群體性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等。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事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各類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1.6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等文件。
1.6.1應急預案
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1.6.2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單位和基層組織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等為遂行具體任務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線路、戰勤保障、通信聯絡、具體對策、實施步驟等內容。
2組織指揮體系
2.1自治區組織指揮機構
2.1.1領導機構
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應急委”)是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負責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關于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分析研判重特大突發事件全局性風險,統籌協調自治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重大事項,組織重特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主任由自治區主席擔任,副主任由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副主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疆軍區和武警新疆總隊相關領導擔任,秘書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疆軍區、武警新疆總隊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承擔自治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職能的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2.1.2專項指揮機構
自治區應急委根據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成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協調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并做好與相關專項指揮機構的銜接。
2.1.3工作機構
有關部門要按照自治區應急委和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要求,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為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提供應急資源支持;承擔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
2.1.4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后,在自治區黨委領導下,自治區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上級黨委、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黨委、人民政府的現場指揮機構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
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后處置、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群眾生活、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專家咨詢、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為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現場指揮機構要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2.2地(州、市)、縣(市、區)組織指揮機構
各地(州、市)、縣(市、區)參照自治區做法設立本級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2.3專家組
各級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專項指揮機構、工作機構應建立專家庫并動態更新,制定專家咨詢制度,研究突發事件應對等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事發后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
(1)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估,建立清單與臺賬,加強檢查監控,針對風險隱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與公開機制。職能部門定期綜合評估和分析潛在風險,研判突發事件可能趨勢,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報本級黨委、人民政府。
(2)建立風險防控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完善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要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3)強化基礎設施風險防控。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以及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應當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辨識與評估,增強風險防控能力。
(4)加強風險防控監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本行政區內和本行業的安全監督檢查,推進風險管理職責落實到位。
3.2監測與預警
3.2.1監測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明確監測項目,優化監測布局,消除監測盲區,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2.2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突發事件預警工作,落實《自治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統籌預警信息發布,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有關部門收集到相關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一般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向社會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的一項或多項預警措施。
(4)解除預警措施。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信息報告
(1)報告途徑。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后,基層網格員及有關社區、村、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要求,及時向所在地黨委、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有關主管部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通報突發事件信息,事發地黨委、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向上級黨委、人民政府和指揮機構報告信息,未成立指揮機構的報相關部門。
(2)報告內容。信息報送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報告時限。信息報告應當堅持“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原則,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做到及時、客觀、真實、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4)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涉外機構通報。
3.3.2先期處置
在事發地黨委領導下,人民政府、基層組織及有關單位立即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實施營救,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維護社會秩序;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先期處置與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按照上級決定、命令組織開展應對工作。
3.3.3分級響應
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黨委、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按照響應分級標準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對敏感事件、發生在重點地區、邊境地區、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標準(啟動條件、啟動程序、啟動措施等)在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自治區需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自治區應急委主任決定。自治區需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由自治區專項指揮機構指揮長決定。
自治區需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由自治區專項指揮機構副指揮長決定。
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響應級別進行調整。某一級黨委、人民政府或組織指揮機構針對某一突發事件一般僅啟動一個響應。
3.3.4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黨委、人民政府以及相應部門指導下級黨委、人民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突發事件分類分級及應急響應等級分別負責相應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超出事發地黨委、人民政府、組織指揮機構處置能力的,上一級黨委、人民政府、組織指揮機構根據事發地黨委、人民政府的請求或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自治區組織指揮機構。必要時,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可以請求或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建議,由國家前方指揮部或工作組統一領導、指導協調開展處置工作,對應急處置與救援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部署,協調各方資源予以支持。
(2)現場指揮。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上級黨委、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黨委、人民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救援隊伍、救援物資、新聞發布、后勤保障等工作。現場的各方面應急救援力量要在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3)協同聯動。參與應急救援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指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現場所有應急力量要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及時報告工作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3.3.5處置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黨委、人民政府應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的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6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各級黨委、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完善突發事件應急宣傳工作預案,將應急宣傳力量納入應急搶險救援第一出動力量編成,掌握信息輿論主動權。按照自治區黨委統一安排,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對外發布相關信息,其他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任何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3.7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采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全區或者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或者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3.3.8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恢復與重建
3.4.1善后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組織、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調查與評估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人民政府要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評估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制定改進措施。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3.4.3恢復重建
健全自治區統籌指導、地方作為主體、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加大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以屬地人民政府為主、自治區各相關部門指導,制定恢復重建計劃、規劃,報有關部門審定。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計劃、規劃,有計劃、分步驟的實施本行政區域恢復重建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提供必要的資金、物資、技術指導等支持。需要中央援助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請求。必要時,自治區制定災區恢復重建的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
4準備與支持
4.1人力資源
自治區支持公安、醫療衛生、消防、地震救援、礦山救護、防洪搶險、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鐵路事故、民航事故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各地(州、市)、市(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處置突發事件的骨干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處置工作。
4.2財力支持
(1)自治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財政保障措施,保障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救援救災等工作所需資金由自治區有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
(2)各級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3)完善突發事件風險社會分擔機制。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應急體系項目建設。
4.3物資裝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發改、財政、商務、交通、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區重要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鼓勵和引導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4.4醫療衛生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建立醫療衛生動態數據庫,建立并完善專業化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健全各地(州、市)、各部門(單位)以及軍地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完善醫療衛生應急組織管理、應急指揮、監測預警等系統,儲備必要的藥品、醫療器械等應急物資,提高醫療衛生應急保障能力。
突發事件發生后,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根據需要迅速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等應急工作,必要時,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救助工作。
4.5交通運輸
交通、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完善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6人員防護
各相關部門(單位)應認真分析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到應急避難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
4.7通信保障
自治區通信管理局、自治區廣播電視局、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共基礎網絡建設,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寬帶和窄帶相融合、空中和地面成一體、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體系相配套的應急通信體系,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4.8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或協調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規劃建設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需符合自治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標準,明確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部門(單位),在應急避難場所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定時宣傳、公布,儲備必要的物資,提供必要的醫療條件。
4.9科技支撐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采取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機構等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
根據國家應急平臺體系技術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綜合應急平臺和專業應急平臺,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區域應急平臺和統一的數據庫,并納入自治區應急平臺體系,實現國家、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四級應急平臺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急平臺互聯互通,滿足突發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
5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
(1)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起草本級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確保應急預案具有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鼓勵探索在印發前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性。
(3)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5.2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應急預案報審備案、評估與修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3預案演練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著眼實戰需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專題研討、桌面推演、崗位培訓、功能考核、綜合檢驗等方面工作,鼓勵應急預案印發實施前組織開展檢驗性演練。
5.4宣傳和培訓
應急管理、宣傳、文化、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防災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應急知識學習和教育,組織師生進行應急避險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各級黨委、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6附則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