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等有關要求,省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福建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一、制定《指導意見》的必要性
我省農藥包裝廢棄物量大面廣,除部分試點縣外,多數未開展規范回收處理,隨意丟棄在田間地頭的現象時有發生,為害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急需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指導意見》的制定,將為我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據。
2020年8月27日,農業農村部與生態環境部聯合出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從全國層面對各級部門和有關主體的職責提出了要求,對回收體系建設和處理活動進行了規范,并對各級部門和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我省之前沒有與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未出臺與該《管理辦法》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2019年出臺的《福建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與處置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也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指導意見》,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繼續推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二、制定《指導意見》的可行性
《指導意見》根據2018年來我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試點工作中總結的經驗做法,在《管理辦法》規定的框架內和《試點方案》的基礎上草擬。試點期間,各試點縣共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417噸,有效減少了農藥包裝廢棄物在環境中的殘留,證實了《試點方案》在我省的可行性。
此外,我省在起草《指導意見》時,先后征求了省財政廳、發改委、住建廳、交通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和生態環境局、各試點縣農業農村局的意見,還廣泛征求了國內主要農藥生產企業駐我省代表、省內主要農藥批發商、部分農藥經營者和省內主要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得到了他們的認可。
三、《指導意見》內容要點
包括制定依據、指導思想、主要目標、主要任務及保障措施等五個部分。
(一)制定依據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二)指導思想
一是總體思路: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統一回收、集中處理。二是基本原則:政府主導、部門配合、財政支持、企業運作、農戶參與。三是工作機制:部門協調監督、回收點依法回收、回收企業集中貯存運輸、資源利用單位規范利用。
(三)主要目標
力爭到2025年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率達60%,到2030年底實現全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全面回收、合理利用、規范處理。
(四)主要任務
1.回收模式
一是明確回收的范圍。農藥包裝廢棄物是指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包括瓶、罐、桶、袋等,但不包含過期或廢棄農藥、林業和家用衛生消殺包裝物。二是明確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責任分工。生產者應逐步改進包裝以便資源化利用、負責引導經營者和使用者交回;經營者應當設立回收裝置、引導使用者交回、建立回收臺賬;使用者應當通過清洗包裝減少農藥殘留并交回給生產者或經營者。
2.總回收站建設和管理
一是科學選址布局。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共同商定若干家農藥經營店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固廢處理機構作為總回收站。二是明確職責要求。所有農藥經營店在經營場所設回收點,由總回收站定期集中回收,回收點和總回收站的地址、負責人及聯系電話向社會公開并動態更新。三是依法合規建設、管理總回收站。總回收站要滿足防滲漏、防雨淋、防流失等要求。
3.轉運管理
一是規范運輸。要滿足防雨淋、防滲漏、防遺撒等要求。二是落實臺賬。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理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臺賬要保存2年以上。
4.利用和處理管理
一是科學分類處理。可資源化利用的部分按風險可控、定點定向、全程追溯處理,不可資源化利用部分通過填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二是信息化管理。總回收站、資源化利用和處理單位通過福建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平臺申報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是按職責分工加強督促指導。二是加強資金保障,鼓勵地方通過獎補、優惠等形式給予支持。三是充分利用媒體宣傳和公眾監督加以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