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貫徹落實“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通知 (贛市監注〔2021〕3號)

   2021-08-23 853
核心提示: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改革后,對“直接取消審批”和“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涉及相關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管理,已受理申請的要依法終止審批程序。審批改為備案事項,符合整合條件的,要及時納入“多證合一”改革范圍。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涉及相關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可實施“雙軌”審批管理方式,允許市場主體自愿選擇告知承諾或者原有審批方式。已受理“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涉及相關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要按調整后的審批程序和材料進行審批。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監管局,省局機關有關處(室、局):

根據《江西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贛府發〔2021〕14號,以下簡稱《方案》)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落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3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圍實現改革地域、事項“兩個全覆蓋”,確保全省市場監管系統高質量實施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現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全覆蓋

根據《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和《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江西版)》,全省市場監管領域共有17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其中直接取消審批2項,審批改為備案1項,實行告知承諾4項,優化審批服務10項。按總局要求,省局對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作了細化規定(見附件),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確保各項分類改革舉措有序實施

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改革后,對“直接取消審批”和“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涉及相關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管理,已受理申請的要依法終止審批程序。審批改為備案事項,符合整合條件的,要及時納入“多證合一”改革范圍。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涉及相關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可實施“雙軌”審批管理方式,允許市場主體自愿選擇告知承諾或者原有審批方式。已受理“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涉及相關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要按調整后的審批程序和材料進行審批。

三、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厘清監管責任,加強公正監管。要發揮信用監管的基礎性作用,加快推動市場監管信用賦能,充分運用信息公示,失信懲戒、風險分類管理等信用管理手段支撐各領域監管。加強企業全生命周期監管,鼓勵企業開展信用承諾,強化告知承諾事項核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相結合,按照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提高監管的精準度、靶向性。

四、持續強化涉企信息歸集運用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推動涉企信息“應歸盡歸”。除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安全等信息外,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將企業登記注冊、行政許可、備案、行政處罰、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及時、準確、全面地進行歸集,記于企業名下并向社會公示。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切實發揮職能作用,認真貫徹落實《方案》《通知》要求,將“證照分離”改革工作作為今年各項改革的重中之重,做好政策解讀、人員培訓等工作,確保改革高質量高標準推進實施。同時,要注意總結改革過程中好做法、好經驗,對推進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要及時上報省局。

聯系人:登記注冊局            黃毅敏 0791-86355018

消保委秘書處(信息中心) 鐘官長 0791-86355520

附件:   江西省市場監管部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版).doc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

江西省市場監管部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

(2021年版)

一、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檢查機構指定

(一)主管處室。認證認可監管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取消“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檢查機構指定”。

(三)資質范圍。相關企業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經營。

(四)監管措施。

1.由從事強制性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對工廠檢查結果及認證結論負責。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認證機構或其委托的檢查機構在工廠檢查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或出具虛假檢查報告的,依法嚴肅查處。

3.將認證機構和檢查機構納入信用監管范圍,依法依規建立工廠檢查員黑名單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信用記錄。

4.督促認可機構加強認可管理。

5.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二、廣告發布登記

(一)主管處室。廣告監管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廣告發布登記”。

(三)資質范圍。相關市場主體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經營。

(四)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有違法廣告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

2.加強廣告監管執法,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3.強化協同監管,充分發揮整治虛假違法廣告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加強與宣傳、廣電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強化信息共享、聯合監管,共同做好傳統媒體廣告監管工作。

三、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一)主管處室。行政審批處、食品經營處、特殊食品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由審批改為備案,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實施。

(三)備案要求。食品經營者僅從事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活動,應持有營業執照并按要求進行備案。同時,將“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納入“多證合一”范圍,營業執照采集經營范圍信息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應分別注明。

(四)監管措施。

1.對備案企業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備案企業是否經營預包裝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嚴厲打擊違規經營行為。

2.加強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和信用監管,將虛假備案、違規經營等信息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3.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強化社會監督。

四、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一)主管處室。行政審批處、認證認可監管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在全國范圍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制訂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四)許可條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3.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4.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5.具有有效運行且保證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五)材料要求。

1.首次、延續證書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2)典型檢測報告;(3)企業申請人不再提交營業執照,非企業申請人需要提供法人證照(事業法人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需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批文,所屬單位為事業法人的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法人授權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4)固定場所文件;(5)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6)《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2.檢驗檢測場所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2)固定場所文件;(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3.增加檢驗檢測項目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2)增加檢驗檢測項目領域典型檢測報告;(3)相關固定場所文件;(4)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六)程序環節。

1.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向資質認定部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2.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七)監管措施。

1.資質認定部門將在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后3個月內,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關于技術評審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申請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對于機構首次申請或者檢驗檢測項目涉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核查。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社會關注度高、風險等級高、投訴舉報多的領域實施重點監管。

3.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檢驗檢測機構信用狀況,將失信主體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加大抽查比例并開展聯合懲戒。

4.對于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并予以公布。被資質認定部門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其他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八)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

五、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低)審批

(一)主管處室。認證認可監管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低)審批”,由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告知承諾:1.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技術特點,全面梳理修訂認證領域目錄,按照必要性和最簡化原則,對認證領域實施分類管理,對風險等級低的認證領域準入實行告知承諾。2.對認證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包括符合第三方要求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管理制度、專職認證人員要求)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3.取消認證機構在登記注冊等環節已經提交的申請材料,壓減審批材料數量30%以上。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四)許可條件。1.取得法人資格;2.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3.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4.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5.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五)材料要求。對現有申請材料進一步精簡整合,取消認證機構在登記注冊等環節已經提交的相關材料,取消重復性的證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聲明材料。

(六)程序環節。對告知承諾的申請事項,在材料齊全且承諾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當場作出許可決定,7個工作日內核發《認證機構批準書》

(七)監管措施。

1.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一是將對認證機構的檢查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統一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專家)名錄庫。二是強化抽查檢查結果的公開。涉企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歸集至企業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2.構建認證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科學設定認證風險點和風險指標,運用信息化、大數據手段對各方面的認證信息進行歸集、梳理,進行認證風險監測。對發現的認證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確屬認證風險的,及時發布認證風險預警,并依法進行后續風險處置。

3.建立認證信用管理機制。完善認證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推動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等信用平臺信息共享。研究完善認證行業聯合懲戒機制,會同相關部門簽署認證行業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依法對嚴重失信的各類認證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4.完善認證監管后處理機制。對違法違規的認證機構,依法加大查處、懲罰力度,依法實施認證機構的退出機制,維護認證市場秩序。

5.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發現的違法違規個案線索,及時進行檢查和處理。對通過監測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突出風險,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

(八)其他事項。

1.實行告知承諾的認證領域目錄見《關于在全國自貿試驗區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

詳細許可條件及材料要求見《關于進一步在全國自貿試驗區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2《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

根據相關法規規章的修訂,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國內外認證行業發展情況,實行告知承諾的認證領域目錄、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將適時進行調整。

2.制訂發布告知承諾管理規定,建立告知承諾后的核查機制,進一步完善認證機構資質持續符合性現場檢查制度。見《關于在全國自貿試驗區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3《認證機構資質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規定》。

3.《國家認監委關于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公告2016年第24號)在全國范圍停止適用。

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及證后監管(實施告知承諾審批程序的產品)

(一)主管處室。行政審批處、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發〔2020〕29號),對“食品相關產品和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告知承諾:對實施告知承諾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批程序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文件、質量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產品檢驗報告等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我省實施告知承諾審批程序的產品包括:食品相關產品和化肥產品。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工作方案》

(四)許可條件。

1.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4.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企業生產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企業申請許可證時應提交1年內(自檢驗報告簽發日期起)符合現行有效標準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6.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等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五)材料要求。

1.江西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告知承諾審批程序)。

2.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檢驗報告應為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出具的1年內檢驗合格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為所申請產品單元(或產品品種,具體詳見相關產品實施細則)的型式試驗報告、委托產品檢驗報告或省級以上政府監督檢驗報告中的一類報告。所提交型式試驗報告或委托產品檢驗報告的檢驗項目應覆蓋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產品檢驗項目。

3.產業政策材料(如需)。

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六)程序環節。對實施告知承諾審批程序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文件、質量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產品檢驗報告等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七)監管措施。

省市場監管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對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減項除外)、因兼并重組等其他情形導致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企業實行全覆蓋例行檢查;對名稱變更、補領、減少生產廠(場)點、減少生產線、減少產品單元、減少產品品種或因其他(兼并重組、取證方式變更)情形未導致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獲證企業,在日常監管中核實承諾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可與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實施。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處理。

(八)其他事項。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可參考《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行告知承諾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監質監〔2018〕73號)或咨詢當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及證后監管(實施優化審批服務的產品)

(一)主管處室。行政審批處、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認證認可監管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發〔2020〕29號), “將建筑用鋼筋、水泥、廣播電視傳輸設備、人民幣鑒別儀、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5類產品審批下放至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工業產品(除食品相關產品和化肥產品外)生產許可證核發,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優化審批服務:1.將發證機關組織的發證前產品檢驗改為由企業在申請時提交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2.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3.對實施優化審批服務的產品,企業提交申請單、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保障質量安全承諾書后,經現場審查或形式審查合格即發放許可證。

優化審批服務程序包括簡化審批程序及后置現場審查程序。我省實施簡化審批程序的產品包括:建筑用鋼筋、水泥、廣播電視傳輸設備、人民幣鑒別儀、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危險化學品;實施后置現場審查程序的產品包括: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江西省市場監管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簡化審批程序工作方案》

(四)許可條件。

1.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4.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企業申請許可證時應提交1年內(自檢驗報告簽發日期起)符合現行有效標準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6.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等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五)材料要求。

申請工業產品(實施簡化審批程序及后置現場審查程序的產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受委托的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

2.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檢驗報告應為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出具的1年內檢驗合格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為所申請產品單元(或產品品種,具體詳見相關產品實施細則)的型式試驗報告、委托產品檢驗報告或省級以上政府監督檢驗報告中的任一類報告。所提交型式試驗報告或委托產品檢驗報告的檢驗項目應覆蓋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產品檢驗項目。

3.產業政策材料(如需)。

4.保證質量安全承諾書。

(六)程序環節。

1.實施簡化審批程序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批。

(1)企業提出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2)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決定書》;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出具《補正材料告知書》。

(4)省市場監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場監管部門派出實地核查組,對企業開展實地核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并報審批部門;對獲證企業有效期屆滿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作出保證質量安全承諾的企業,經申請,可以免實地核查。

(5)省市場監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是否準予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出具《許可決定書》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制證、送達;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2.實施后置現場審查程序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批。

(1)企業提出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2)省市場監管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逐項進行審核。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決定書》;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出具《補正材料告知書》。

(4)省市場監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辦理意見。

(5)省市場監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是否準予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出具《許可決定書》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制證、送達;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七)監管措施。

1.對實施簡化審批程序并免實地核查發放許可證的企業,負責辦理生產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要在發證后60天內組織對企業監督檢查,對不具備生產條件、提供虛假材料的要依法處理。

2.對以后置現場審查審批程序取得生產許可證的,負責辦理生產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根據以下情形完成對企業的后置現場審查,并對該項監管工作負責。

(1)發證的,應對企業進行后置現場審查;

(2)延續的,應對企業進行后置現場審查;

(3)許可范圍變更的,應對企業進行后置現場審查。相應的產品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4)因其他(兼并重組)情形導致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對企業進行后置現場審查;

(5)企業申請名稱變更、補領、減少生產廠(場)點、減少生產線、減少產品單元、減少產品品種、因其他(兼并重組、取證方式變更)情形未導致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無需進行后置現場審查。

3.對為企業申請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出具檢驗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市場監管部門要開展符合性檢查,發現出具虛假報告的,要依法嚴肅處理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和獲證企業。

4.開展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八、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及證后監管

(一)主管處室。行政審批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由市場監管總局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優化審批服務:1.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并在網上公布審批程序、受理條件、辦理標準,公開辦理進度。2.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鑒定評審機構,對申請單位開展鑒定評審。3.將審批時限由30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四)許可條件。申請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與申請的檢驗檢測項目相適應的檢驗檢測等人員,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詳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規則》。

(五)材料要求。

1.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無法在線核驗時)。

2.申請書。

3.原核準證書(無法在線核驗時)。

4.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目錄。

(六)程序環節。

1.首次核準、換證核準、增項核準。

(1)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核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符合要求的,核準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申請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2個月內未約請鑒定評審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3)審批時限要求調整至25個工作日。

2.變更。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其機構名稱、地址等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應按核準規則的要求辦理變更手續。由于機構地址搬遷、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換證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并在下一個核準有效期內扣除。

(七)監管措施。

1.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原則,開展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抽查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2.對有投訴舉報和檢驗檢測質量存在問題的檢驗檢測機構,在每年的監督抽查工作中實施重點抽查。

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及證后監管

(一)主管處室。行政審批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由市場監管總局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優化審批服務:1.將申請資料簡化為許可申請書,不再將型式試驗和監督檢驗作為審批前置條件。2.對許可周期內未發生行政處罰、責任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和質量投訴未結案等情況,且滿足生產業績有關規定的生產單位,在許可證書有效期滿前,采取企業自愿承諾方式申請直接換證,取消鑒定評審要求,但不可連續兩個許可周期申請自我聲明承諾換證。3.將審批時限由30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四)許可條件。申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具有與許可范圍相適應的資源條件,建立并且有效實施與許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備保障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的技術能力。詳見《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

(五)材料要求。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無法在線核驗時)。

(六)程序環節。

1.辦理程序。

首次申請、申請增項(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或者申請提高許可參數級別如下:

(1)發證機關收到申請資料后,對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2)發證機關在收到申請資料后,對于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資料補正告知書》。

(3)發證機關收到申請資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①申請項目不屬于特種設備許可范圍的;

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被發現的;

③被依法吊(撤)銷許可證,并且自吊(撤)銷許可證之日起不滿3年的。

(4)鑒定評審機構接到發證機關委托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與申請單位商定鑒定評審日期。

(5)鑒定評審組在備忘錄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6)發證機關在收到鑒定評審機構上報的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頒發相應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不予許可決定書》。

許可證變更、延續、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等詳細情況請參考《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

2.審批時限。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的公告》(總局公告2019年第22號)的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審批發證時間壓縮5個工作日,將審批時限由30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七)監管措施。

1.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原則,每年開展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監督抽查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對有投訴舉報和質量問題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在每年的監督抽查工作中實施重點抽查。

2.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的公告》(總局公告2019年第22號)的規定,針對通過自愿承諾申請直接換證的生產單位,發現提交的申請材料中有虛假內容的,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其許可證。對依法撤銷審批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實施失信懲戒。

3.檢驗檢測機構在開展型式試驗和監督檢驗時對持證生產單位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十、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許可及證后監管

(一)主管處室。行政審批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許可”,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優化審批服務:1.對許可周期內未發生行政處罰、責任事故、投訴未結案等情況,且滿足充裝業績有關規定的充裝單位,在許可證書有效期滿前,采取企業自愿承諾方式申請直接換證,但不可連續兩個許可周期申請自我聲明承諾換證。2.將審批時限由30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四)許可條件。申請特種設備充裝許可的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具有與許可范圍相適應的資源條件,建立并且有效實施與許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備保障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的技術能力。詳見《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

(五)材料要求。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書;2.營業執照(無法在線核驗時)。

(六)程序環節。

1.辦理程序。

首次申請充裝許可的辦理程序具體如下:

(1)發證機關收到申請資料后,對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2)發證機關在收到申請資料后,對于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資料補正告知書》。

(3)發證機關收到申請資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①申請項目不屬于特種設備許可范圍的;

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被發現的;

③被依法吊(撤)銷許可證,并且自吊(撤)銷許可證之日起不滿3年的。

(4)鑒定評審機構接到發證機關委托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與申請單位商定鑒定評審日期。

(5)鑒定評審組開展現場鑒定評審,在備忘錄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6)發證機關在收到鑒定評審機構上報的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頒發相應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不予許可決定書》。

充裝許可證增項、變更、延續等詳細情況請參考《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充裝單位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具體要求。

2.審批時限。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的公告》(總局公告2019年第22號)的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審批發證時間壓縮5個工作日,將審批時限由30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七)監管措施。

1.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原則,每年開展特種設備充裝單位的監督抽查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對有投訴舉報和質量問題的特種設備充裝單位,在每年的監督抽查工作中實施重點抽查。

2.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的公告》(總局公告2019年第22號)的規定,針對通過自愿承諾申請直接換證的充裝單位,各省已制定具體要求的,發現提交的換證申請材料中有虛假內容的,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其許可證,并列入重點監督抽查名單。對依法撤銷審批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實施失信懲戒。

十一、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高)審批

(一)主管處室。認證認可監管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高)審批”,由市場監管總局優化審批服務:1.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技術特點,全面梳理修訂認證領域目錄,按照必要性和最簡化原則,對認證領域實施分類管理,對風險等級高的認證領域準入實行優化審批服務。2.取消認證機構在登記注冊等環節已經提交的申請材料,壓減審批材料數量30%以上。3.將審批時限由45個工作日壓減至20個工作日。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四)許可條件。

1.取得法人資格;2.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3.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4.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5.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五)材料要求。

對現有申請材料進一步精簡整合,取消認證機構在登記注冊等環節已經提交的相關材料,取消重復性的證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聲明材料。

(六)程序環節。

1.認證機構資質的申請人通過認證機構行政審批系統(http://rzjg.cnca.cn/jgsp/)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2.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進行初審,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審批部門自受理認證機構資質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承諾20個工作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認證機構批準書》;決定不予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七)監管措施。

1.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一是將對認證機構的檢查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統一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專家)名錄庫。二是強化抽查檢查結果的公開。涉企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歸集至企業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2.構建認證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科學設定認證風險點和風險指標,運用信息化、大數據手段對各方面的認證信息進行歸集、梳理,進行認證風險監測。對發現的認證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確屬認證風險的,及時發布認證風險預警,并依法進行后續風險處置。

3.建立認證信用管理機制。一是完善認證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推動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等信用平臺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認證行業聯合懲戒機制,會同相關部門簽署認證行業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依法對嚴重失信的各類認證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4.完善認證監管后處理機制。對違法違規的認證機構,依法加大查處、懲罰力度,依法實施認證機構的退出機制,維護認證市場秩序。

5.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發現的違法違規個案線索,及時進行檢查和處理。對通過監測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突出風險,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

(八)其他事項。

1.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見《關于在全國自貿試驗區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及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

優化審批服務的詳細許可條件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根據相關法規規章的修訂,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國內外認證行業發展情況,優化審批服務的認證領域目錄、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將適時進行調整。

2.《國家認監委關于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公告2016年第24號)在全國范圍停止適用。

十二、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指定

(一)主管處室。認證認可監管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指定”,由市場監管總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書和認證機構批準書等材料。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四)許可條件。

對于認證機構:

1.依照條例規定設立,具有相應領域2年以上認證經歷或者頒發相關產品認證證書20份以上。

2.應符合國家標準中對認證機構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

3.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4.本機構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等能夠保證其強制性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

5.具備能夠公正、獨立和有效地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技術與管理能力。

6.具備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所需要并且可以獨立調配使用的檢測、檢查資源,擁有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條例規定的認證人員和穩定的財力資源。

對于實驗室:

1.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經依法認定。

2.具有相關領域檢測經驗,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者對外出具相關領域檢測報告20份以上。

3.應符合國家標準中對實驗室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

4.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5.本單位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測活動。

6.具備承擔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活動所需的全部設備、設施,或者經相關設備、設施所有權單位的授權,可以獨立使用設備、設施。

7.檢測人員接受過與其承擔的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并掌握相關的標準、技術規范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五)材料要求。

1.申請書應按不同指定項目編號分別填寫。

2.申請機構應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如發現存在虛假、瞞報等情況的,一律取消指定資格。

(六)程序環節。

1.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具體要求和實施需要,提出指定計劃。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通過書面公告和其網站對外發布指定計劃等相關信息。

2.申請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應當按照指定計劃等相關信息的要求,向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紙質材料提交到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材料受理崗,電子材料可通過http://cccxzsp.cnca.cn/aasp網址進行提交。

3.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對受理的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提交專家委員會評審。

4.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根據專家委員會作出的評審結論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指定業務領域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作出指定決定。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自指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布指定的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實驗室名錄以及具體的指定業務范圍。

(七)監管措施。

1.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依據《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質檢總局第65號令)《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第117號令)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要求,對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實驗室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不同風險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確定抽查比例,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發現存在違法行為予以嚴肅處理。加強對認證行業的監測,針對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突出風險開展專項檢查,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在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授權范圍內,依據《認證認可條例》對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實驗室進行監督管理。

十三、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

(一)主管處室。行政審批處、食品經營處、特殊食品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在全省范圍內優化審批服務:1.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2.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預包裝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請在許可證上標注銷售類食品經營項目。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四)許可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材料要求。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除外)復印件,也可以電子核驗的方式取代。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另外,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在就餐場所銷售預包裝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預包裝食品銷售經營項目。

(六)程序環節。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按照《關于印發國家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標準和建設方案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二〔2015〕162號)附件1《國家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標準》6.4.2.2業務流程執行。

1.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2.許可機關受理人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屬于業務受理范圍進行審查,簽署受理意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申請資料齊全的,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予以受理的,簽署審核意見表,同時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請人理由及救濟途徑,同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許可機關審核人審核提交的材料,決定是否采用特別程序。如需聽證,組織進行聽證,記載聽證結論;如需進行現場核查,則指派現場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并簽署核查意見。

4.許可機關審核人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審批決定。準予許可的,出具《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準予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駁回通知書,說明理由及救濟途徑。

5.許可機關發證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6.申請人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

7.許可機關歸檔人進行文件歸檔。

(七)監管措施。

1.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發揮網格化管理的優勢,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查重處并公開結果。

2.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十四、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一)主管處室。行政審批處、食品生產監管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在全省范圍內優化審批服務: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外,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食品類別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2.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3.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請特殊食品生產許可的應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4.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0個工作日。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四)許可條件。

1.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申請特殊食品生產許可的應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材料要求。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2.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3.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4.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程序環節。

1.現場核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對首次申請許可或者增加食品類別的變更許可的,根據食品生產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試制食品檢驗可以由生產者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現場核查應當由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進行,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核查人員參加現場核查。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在產品注冊或者產品配方注冊時經過現場核查的項目,可以不再重復進行現場核查。

2.聽證。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七)監管措施。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會公開食品生產許可信息。

2.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情況確定檢查頻次,開展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3.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十五、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一)主管處室。行政審批處、計量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優化審批服務:1.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并將審批信息統一歸集至有關數據平臺。2.取消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計量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明等申請材料。3.對變更法定代表人、授權簽字人或計量規程等無需現場審查的事項,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自愿承諾符合相關要求,審批部門對承諾內容進行形式審查后辦理。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法實施細則》《計量授權管理辦法》《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JJF 1069-2012)。

(四)許可條件。

計量標準、檢測裝置和配套設施必須與申請授權項目相適應,滿足授權任務的要求。工作環境能適應授權任務的需要,保證有關計量檢定、測試工作的正常進行。檢定、測試人員必須適應授權任務的需要,掌握有關專業知識和計量檢定、測試技術,并經考核合格。具有保證計量檢定、測試結果公正、準確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

具備申請人條件,符合實施《計量法》的需要,且通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JJF1069-2012)考核的,準予批準。

未通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JJF1069-2012)考核的,不予批準。

(五)材料要求。

1.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申請書;

2.考核項目表;

3.考核規范與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對照檢查表;

4.證書報告簽發人員一覽表 (D1表)、證書報告簽發人員考核記錄 (D2表);

5.質量手冊;

6.程序文件目錄。

(六)程序環節。一般包括:受理、初審、專家組考核評審、審查與決定、證書制作與結果送達、結果公開。

(七)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2.對發生通過投訴舉報等渠道反映問題的機構實施重點監管。

3.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十六、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

(一)主管處室。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處。

(二)改革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訂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三)監管措施。1.對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執業許可證的專利代理機構,加強對其承諾內容真實性的核查,發現虛假承諾或者承諾不實的要依法處理。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通過投訴舉報等渠道反映問題多的專利代理機構實施重點監管。3.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專利代理機構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十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登記

(一)主管處室。行政審批處、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經營監管處。

(二)改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登記”,由省市場監管局優化審批服務:1.精簡申報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文本。2.實現電子化申報和審批。

(三)法律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四)許可條件。

1.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1)具備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場所面積與生產加工能力相適應,布局符合工藝流程要求,生產加工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2)具備與生產加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以及相應的處理廢水、存放垃圾等廢棄物的衛生防護設施。

(3)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4)生產加工場所面積150平方米以下。

(5) 年銷售額200萬元以下。

(6) 從業人員7人以下。

2.申請小餐飲食品經營登記。

(1)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2)加工經營場所內應當保持清潔,配備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防蠅、防塵、防鼠等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廢棄物的容器或者設施。

(3)場所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存放、操作產生交叉污染。

(4)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3.申請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

(1)具有與所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

(2)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衛生防護設施。

(3)貯存食品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五)材料要求。

對現有申請材料進一步精簡整合,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文本。

(六)程序環節。

1. 申請人線上申請可在省政務服務網(https://www.jxzwfww.gov.cn)—“主題集成”服務欄目—“一照含證”—江西省統一身份認證系統上注冊賬號后登錄,通過“一照含證”平臺選擇辦理相關許可事項,或登陸各地政務服務網,查詢具體服務事項,點擊在線辦理進行上報填寫。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2.除可以當場作出登記決定的外,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登記決定,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對不符合設立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并書面告知理由。

(七)監管措施。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會公開登記信息。

2.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實行全覆蓋監管。

3.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地區: 江西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