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行業重點可燃性粉塵及相關定義
可燃性粉塵是指在大氣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纖維或者飛絮。《工貿行業重點可燃性粉塵目錄(2015版)》中食品相關的重點可燃性粉塵主要有玉米淀粉、大米淀粉、小麥淀粉、果糖粉、果膠酶粉、土豆淀粉、小麥粉、大豆粉、大米粉、奶粉、乳糖粉等。
粉塵爆炸是指可燃性粉塵在爆炸極限范圍內,遇到點火源(明火或高溫等),火焰瞬間傳播于整個混合粉塵空間,反應速度極快,同時釋放大量的熱,形成很高的溫度和很大的壓力,系統的能量轉化為機械能以及光和熱的輻射,具有很強的破壞力。此外,發生粉塵爆炸時,還容易發生二次爆炸。初始爆炸的沖擊波將未發生爆炸的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云,并被引燃而發生連續爆炸。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塵和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根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率或者持續的時間,可劃分為不同危險區域,如20、21、22區。20區應為爆炸性粉塵環境持續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出現的區域;21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粉塵環境可能偶爾出現或故障狀態下出現的區域;22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粉塵環境一般不可能出現的區域,即使出現,持續時間也是短暫的。
二、食品行業粉塵涉爆企業的主體責任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規定》進一步明確,粉塵涉爆企業對粉塵防爆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粉塵防爆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規定》對食品行業粉塵涉爆企業的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粉塵爆炸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粉塵爆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粉塵作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粉塵清理和處置;除塵系統和相關安全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及檢修、維修管理;粉塵爆炸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
(二)開展粉塵防爆教育培訓
對涉及粉塵防爆的生產、設備、安全管理等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等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爆炸風險,掌握粉塵爆炸事故防范和應急措施;未經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如實記錄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及考核等情況,納入員工教育和培訓檔案。
(三)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為粉塵作業崗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四)建立安全風險清單
定期辨識粉塵云、點燃源等粉塵爆炸危險因素,確定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位置、范圍,并根據粉塵爆炸特性和涉粉作業人數等關鍵要素,評估確定有關危險場所安全風險等級,制定并落實管控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建立安全風險清單,及時維護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過程的信息檔案。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等發生變更的,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五)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在粉塵爆炸較大危險因素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和崗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對于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可參考《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2008)、《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第1部分:安全標志和安全標記的設計原則》(GB/T 2893.1-2013)、《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第5部分:安全標志使用原則與要求》(GB/T 2893.5-2020)等國家標準的規定。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
根據《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結合粉塵爆炸風險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明確和細化排查事項、具體內容、排查周期及責任人員,及時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七)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以下情形構成《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4、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6、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7、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8、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八)加強源頭管控
粉塵涉爆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在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確粉塵防爆的相關內容。
(九)加強作業現場管理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涉及淀粉等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設施設備,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塵爆炸,現場安全管理措施和條件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規定》進一步規定,粉塵涉爆企業建(構)筑物的結構布局、安全距離、除塵系統防爆措施、典型工藝、安全設備、粉塵清理處置、檢修維修、外包作業等重點環節的技術保障要求需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粉塵作業區域應當保證每班清理。
三、粉塵防爆相關法規標準
法規標準名稱 | 法規文號/標準號 |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主席令第70號 | 2002/6/29 | 2002/11/1 |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 應急管理部令 第6號 | 2021/8/2 | 2021/9/1 |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6號 | 2014/1/3 | 2014-03-01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 | 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 2017/11/30 | 2017/11/30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工貿行業重點可燃性粉塵目錄(2015版)》和《工貿行業可燃性粉塵作業場所工藝設施防爆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 | 安監總廳管四〔2015〕84號 | 2015/8/25 | 2015/8/25 |
粉塵防爆術語 | GB/T 15604-2008 | 2008/12/15 | 2009/10/1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 GB 15577-2018 | 2018/11/19 | 2019/6/1 |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 GB/T 15605-2008 | 2008/12/15 | 2009/10/1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 GB/T 17919-2008 | 2008/12/15 | 2009/10/1 |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 GB 50058-2014 | 2014/1/29 | 2014/10/1 |
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 GB 17440-2008 | 2008/12/11 | 2009/10/1 |
港口散糧裝卸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 GB 17918-2008 | 2008/12/11 | 2009/10/1 |
糧食立筒倉粉塵防爆安全規范 | AQ 4229-2013 | 2013/6/8 | 2013/10/1 |
糧食平房倉粉塵防爆安全規范 | AQ 4230-2013 | 2018/6/8 | 2018/10/1 |
小結:
粉塵爆炸具有超強的破壞性,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淀粉、小麥粉、奶粉等生產企業應高度重視,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落實相關主體責任,做好粉塵防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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