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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行上市禽類及其產品檢疫申報制度的意見(漳政辦〔2006〕34號)

   2011-05-19 287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州、常山開發區,市直有關單位:  為確保群眾禽類及其產品的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州、常山開發區,市直有關單位:

  為確保群眾禽類及其產品的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閩政辦發明電〔2006〕20號)及《福建省重大動植物疫情防治指揮部關于加強禽類及其產品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閩疫防部〔2005〕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上市禽類及其產品的監管,推行上市禽類及其產品檢疫申報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宣傳引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要積極開展面向社會、面向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全方位多形式的宣傳活動,普及禽類及其產品安全消費常識,引導經營者依法經營,正確引導消費者購買經驗疫合格、加掛檢疫標志的禽類及其產品。

  二、實行禽類及其產品檢疫申報制度。各縣(市、區)要在鄉鎮以上集貿市場推行上市禽類及其產品檢疫申報制度,漳州市區要率先推行。市農業局分別在南坑北路17號、漳響路東段、新華路南段設立三個檢疫申報點,依法對上市的禽類及其產品實施檢疫。凡進入城區市場的禽類及其產品(含農民自產自銷的產品),都要到指定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駐點檢疫員按技術標準檢疫合格的禽類及產品,加掛檢疫標志,出具檢疫證明后方能進入市場交易。冷凍禽類產品必須經查證抽檢合格,在包裝箱上加封檢疫合格標志后方能上市或入庫。

  三、嚴格禽類及其產品市場準入。市場管理部門要嚴把禽類及其產品市場準入關,進入流通渠道的禽類及其產品必須是檢疫合格的產品,沒有檢疫證明和檢疫標志的禽類及其產品不得上市場銷售。各經營場所和市場的業主必須嚴格把關,建立嚴格的產品購入、查驗備案、防疫消毒、攤位柜臺檢疫合格證明公示制度,積極主動配合有關執法部門的工作;對把關不嚴格、制度不健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業主的責任。

  四、加強市場監管。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上市禽類及其產品的監管。經貿、工商部門要加強肉類批發市場和活畜活禽交易市場的監管工作,積極引導經營者憑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志進場銷售;農業部門要嚴格按照檢疫規范實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確保上市畜禽產品符合安全衛生標準;衛生、質監部門要加強對賓館、飯店、學校、機關食堂等消費團體的食品衛生、質量監管,督促他們到固定攤位或正規批發市場采購經檢疫合格、掛帶檢疫標志的禽類及產品,確保肉食品安全衛生。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三月八日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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