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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監督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2021-09-28 525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強化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規范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監督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廣州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監督工作指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強化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規范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監督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廣州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監督工作指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27日

廣州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監督工作指引(試行)

為強化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修復效果評估監測數據的可靠性,規范實施監測質量監督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由市生態環境局(不含各分局,下同)負責評審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修復(含風險管控,下同)效果評估報告,其監測質量監督工作(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按本指引執行。

由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負責評審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其質量監督主要由各分局視情組織,可參考本指引。

市生態環境局抽取分局評審的部分報告開展質量監督時,按本指引執行。

二、基本原則

(一)公平公正。制定統一的質量監督辦法,明確質量監督結果評價方法,使監督工作和監督評價有據可依,確保對不同監督對象的公平管理,確保監督評價結果的公正性。

(二)分級分類。根據報告評審部門,實施分級監督,由評審部門承擔主要監督責任。對污染風險大的地塊,實施重點監督。

(三)強化震懾。按照土壤環境監測工作特點,設定多種監督方式,從多個角度、多個時段、多個場所開展監督。采用監督方式不確定、監督時間不確定的模式,對被監督單位形成震懾。

(四)提速增效。建立事前登記、過程監督的管理機制。質量監督工作盡量與監測工作同步開展,監督過程發現的問題即時提出并督促整改,提高監督工作時效性,節省后期評審時間。

三、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修復效果評估的質量監督工作,委托技術機構提供質量監督技術服務。

受委托提供質量監督技術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機構”):根據任務要求實施質量監督具體工作,需回避與其機構有利益相關的地塊。

廣東省廣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以下簡稱“廣州監測站”):對與技術機構有利益相關的地塊監測工作實施質量監督;對技術機構的質量監督工作進行監督,并對質量監督中涉及監測技術問題的爭議進行裁定。

四、監督對象

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詳細采樣分析的地塊和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的地塊,100%實施質量監督;對無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詳細采樣分析的地塊,一般在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完成評審后抽取部分實施質量監督。

符合下列一種或多種情形的地塊為重點監督對象:

(一)重點行業企業曾用地:從事過有色金屬礦采選、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造紙、印染、汽車拆解、造船、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生產的用地,從事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從事過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場、市政及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理處置等的用地。

(二)污染事故地塊:曾發生過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地塊。

(三)其他地塊:需要加強關注或公眾關注度較高等的地塊。

五、質量監督方式

質量監督主要圍繞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可比性、代表性、溯源性和真實性開展。

對土壤監測的質量監督方式主要包括:采樣現場監督檢查、密碼平行樣分析、平行樣抽測分析、留樣復測、現場采樣復測、實驗室監督檢查。技術機構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可合理增加其它方式,也可視實際情況需要使用無人機拍攝監控和遠程網絡視頻等輔助手段。

對地下水監測的質量監督,結合土壤監測的質量監督采取合適措施。

六、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及程序

(一)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詳細采樣分析的地塊和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的地塊

1. 填報“廣州土壤”APP

在每輪實際監測前5個工作日以上(含本數,下同),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調查、評估單位通過“廣州土壤”APP如實填報地塊相關信息,并在采樣期間滾動更新未來7天的采樣計劃。填報內容主要包括地塊基本信息、歷史上存在過的工業企業類型、用地規劃用途、項目當前進展環節和計劃采樣時間等。

技術機構直接通過“廣州土壤”APP獲取監督對象信息。如因填報信息不及時或內容不實、錯漏等影響質量監督和評審工作,由填報單位負責。

相關報告在評審過程中提出補充監測要求的,也需按上述要求填報相應信息。對補測時間緊迫確無法提前5個工作日以上填報信息的,應及時填報并向技術機構電話說明。

2.開展監督工作

(1)監督流程

質量監督在監測工作過程中或完成后及時實施。具體流程見圖1。

(2)監督方式選擇

技術機構根據地塊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或多種方式實施質量監督,其中重點監督對象地塊需采取至少兩種方式。各類質量監督方式選擇見表1。

(3)監督過程技術要求

質量監督實施過程的技術要求和監督結果判定規則按附件1執行。

(二)無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詳細采樣分析的地塊

1.抽取監督地塊

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在“廣東省建設用地污染地塊信息管理系統”提交完成評審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信息。市生態環境局從完成評審的地塊中,抽取部分地塊,交技術機構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2.開展監督工作

(1)監督流程

質量監督一般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完成后實施。具體流程見圖1。

(2)監督方式選擇

由技術機構結合實際情況采取1~2種方式實施質量監督,一般采取采樣復測、留樣復測和實驗室監督檢查方式進行監督。

(3)監督過程技術要求

質量監督實施過程的技術要求和監督結果判定規則按附件1執行。

表1  質量監督方式選擇

監測工作所處階段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市級組織評審)

質量監督措施

治理修復效果評估

質量監督措施

監測工作實施中

a.采樣現場監督檢查

b.密碼平行樣分析

c.平行樣抽測分析

d.留樣復測

e.實驗室監督檢查

a.采樣現場監督檢查

b.密碼平行樣分析

c.平行樣抽測分析

d.留樣復測

e.實驗室監督檢查

階段性完成監測工作

已完成的工作:

a.采樣復測

b.留樣復測

已完成的工作:

a.基坑清挖效果采樣復測

b.修復土采樣復測

c.留樣復測

下一階段監測工作:

a.采樣現場監督檢查

b.密碼平行樣分析

c.平行樣抽測分析

d.留樣復測

e.實驗室監督檢查

下一階段監測工作:

a.采樣現場監督檢查

b.密碼平行樣分析

c.平行樣抽測分析

d.留樣復測

e.實驗室監督檢查

監測工作已全部完成

a.采樣復測

b.留樣復測

c.實驗室監督檢查

a.基坑清挖效果采樣復測

b.修復土采樣復測

c.留樣復測

d.實驗室監督檢查

區級組織評審項目實施事后監督

a.采樣復測  b.留樣復測  c.實驗室監督檢查

注:對地下水監測主要結合土壤監測的質量監督實施。

 

 

 

圖1  質量監督工作流程圖

七、質量監督發現問題的處理

技術機構在質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根據其對監測結果的影響程度,分類處理:

(一)所發現問題不影響監測數據和結果的

對于當場可完成整改的問題,由技術機構現場提醒被監督單位糾正并記錄;對于當場無法完成整改的問題,由技術機構書面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蹤整改情況。

(二)所發現問題可能影響監測數據和結果的

由技術機構書面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蹤整改情況,必要時報請廣州監測站開展聯合監督。

(三)所發現問題涉嫌監測數據和報告弄虛作假的

由技術機構保存證據并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局,由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對技術機構指出的問題(當場整改的除外),被監督單位應在收到書面問題反饋后15個工作日內向技術機構提交整改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問題闡述和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況和驗證、相應的佐證材料等。

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拒絕整改的,由技術機構在質量監督報告中如實反映。

八、質量監督結果反饋與應用

(一)技術機構根據質量監督情況編寫質量監督報告,一般每個地塊一份質量監督報告,于相應地塊質量監督工作全部完成后按要求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并抄送廣州監測站。對修復效果評估項目階段性驗收等情況,可視實際情況分階段出具質量監督報告。質量監督報告應給出質量監督結論,視實際情況以“通過”、“原則通過”或“不通過”等表述,表述參考樣式見附件2。

(二)技術機構以檢查結果單形式向被監督單位反饋質量監督結果,可視被監督地塊監測工作開展情況一次或分多次出具檢查結果單,以方便被監督單位及時針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三)申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時,應在檢測報告材料中附技術機構出具的質量監督檢查結果單。

(四)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專家應關注質量監督結果。被監督單位對存在問題拒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相關監測數據不能作為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修復效果評估的依據。

(五)對各分局負責評審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由市生態環境局將質量監督結果轉相應分局。分局應根據存在問題情況,分析采取相應措施,不斷提高評審質量。對質量監督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分局可督促責任人修改或重新編制報告,并重新報送評審。

(六)市生態環境局視情通報質量監督情況,包括未按要求填報“廣州土壤”APP的情況。對確認存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治理修復效果評估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九、其他

(一)技術機構在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地塊存在未停止生產等不符合調查規定情況的,現場記錄并在質量監督報告中反映。

(二)技術機構在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地塊開工建設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供線索。

(三)對無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詳細采樣分析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或調查單位仍需在每輪實際監測前5個工作日以上通過“廣州土壤”APP填報信息并滾動更新。相關信息供市生態環境局掌握全市調查工作情況,并供各分局評審工作使用。

(四)自實施之日起,向我局申請評審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其質量監督按本指引執行。此前已提交的報告按原有關要求執行。

本指引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試行兩年。國家或廣東省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執行。

  附件1:廣州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監督技術規則.doc

  附件2:質量監督結論表述參考樣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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