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了《河北省地方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冀糧規〔2021〕4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政府儲備糧食具有戰略保障、宏觀調控和應對急需的作用,是確保社會平穩有序發展的重要基礎和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指出,要“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為底線”,“保障糧、棉、油、糖、肉等重要農產品供給安全,提升收儲調控能力”。進入新發展階段,政府儲備糧食宏觀調控作用的持續發揮、市場供需形勢的變化和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對加強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糧食儲備現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研究制定了《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發規〔2021〕30號),為各省制定出臺地方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提供了依據。省局積極落實國家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研究制定了該《辦法》。
二、依據原則
《辦法》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河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和國家關于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對其中涉及地方儲備糧食質量的內容作了強調和細化,對相關文件中已有的通用質量管理要求盡量減少重復。
《辦法》的制定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重點完善地方儲備糧食質量管理機制,強化源頭質量把控和事中事后監管,同時注重實用管用、便于操作。堅持完善承儲企業內部管控和加強外部監管相結合,夯實承儲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明確相關部門外部監管責任和要求。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九條,主要對地方儲備糧食的適用范圍、入庫質量管控、儲存和出庫質量管控、檢驗機構和監督檢查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一)適用范圍。《辦法》規定,河北省的地方儲備糧食(省、市、縣三級政府儲備)入庫、儲存、出庫環節質量安全管控及相關監督檢查活動,適用本辦法。包括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
(二)入庫質量管控。為嚴格地方儲備糧食的質量管控,從源頭抓起,對采購的地方儲備糧食的質量進行規定,通過糧食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地方儲備糧食質量安全驗收檢驗等制度,把好地方儲備的第一關。《辦法》規定,糧食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具體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地方儲備糧食。驗收檢驗應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承擔。
(三)儲存和出庫質量管控。嚴格儲存和出庫環節的質量管控,是確保地方儲備常儲常新,關鍵時候“用得上”的必然要求。《辦法》規定,既要加強質量內控,夯實承儲企業落實并履行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每年應開展不少于2次的逐貨位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置,檢驗結果按時報送,也要強化外部監管,及時掌握儲備糧食的質量情況。既要建立地方儲備糧食逐貨位質量安全檔案、地方儲備糧食出庫檢驗制度等剛性約束,出庫檢驗應按規定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也要做好對承儲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引導和支持承儲企業強化管理意識、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四)檢驗機構要求。檢驗的客觀、真實、公正不僅關乎檢測結果和承儲企業的權益,而且關乎糧食質量安全工作的開展。《辦法》規定,地方儲備糧食委托檢驗應現場扦樣,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扦樣采取錄像或拍照方式,確保扦樣過程規范、公正、真實。嚴格承檢機構資質要求,承擔地方儲備糧食委托檢驗任務的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定,熟悉地方儲備糧食質量政策要求。
(五)監督檢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發〔2019〕17號)明確指出,要“加大檢查執法力度,依法從嚴懲處違法犯罪行為,嚴把從農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線”。《辦法》從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檢查內容、糧食質量安全問題整改機制等方面做出規定,同時明確了承儲企業的配合義務、及時報告義務、整改義務等。
下一步,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積極推動《辦法》落實,不斷推動地方儲備糧食質量安全工作邁上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