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綜合執法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機關各處室、分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發展,現就依法規范實施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總體要求
堅持嚴格執法與優化服務相結合、依法處罰與教育引導相結合,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的處罰原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加強對企業的幫扶指導,切實促進企業守法、服務企業發展。
實施范圍
全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渝環〔2019〕77號)等規定,根據違法事實、證據,綜合判斷是否符合“不予行政處罰”“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見附件1),不得隨意放寬和變更適用條件。實施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相關事實必須具備充分證據支撐。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和重慶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可按照程序在本地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定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對法定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進一步予以細化,并按規定執行。
實施程序
(一)依法調查取證。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調查發現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一律應當立案,并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對于符合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在調查終結后提出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
(二)加強督促整改。對符合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督促指導,確保環境違法行為整改到位。對現場檢查時環境違法行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應當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督促當事人現場簽署《承諾書》(見附件2),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三)嚴格案件審查。實施免予行政處罰,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開展案件法制審核,并集體審議決定。
(四)規范過程記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要求,做好調查取證、法制審核、集體審議過程的記錄,做好違法行為證據和案件審批過程記錄等案卷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確保有據可查。決定免予處罰的,應當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見附件3),闡明免予處罰的事實、證據、依據和理由。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強法治宣傳。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大環保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面向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嚴格落實普法責任制要求,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貫穿及監督執法全過程。充分發揮違法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導作用,以案釋法,促進企業知法、懂法、守法。
(二)加強幫扶指導。嚴格落實《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實施方案〉的通知》(渝環辦〔2021〕59號)《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環規〔2021〕5號)等要求,做好對企業的幫扶指導工作,促進企業綠色健康發展。
(三)加強信息報送與監督。各區縣(自治縣,含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兩江新區分局和重慶高新區綜合執法局每月報送行政處罰及配套辦法案件統計表時,應當將免予行政處罰案件數單獨統計上報,執法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典型案例一并報送。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和重慶高新區綜合執法局要加強實施免予行政處罰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實施或者濫用免予行政處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及時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責任。
(四)實施時間。本通知經市生態環境局2021年第7次局務會審議通過,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
附件:1.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情形清單
2.承諾書
3.重慶市(××區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支隊)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情形清單
序號 | 處罰類型 | 適用情形 | 相關依據 |
1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對“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生態破壞,且企業自行實施關?;蛘邔嵤┩V菇ㄔO、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渝環〔2019〕77號)第八條。 |
2 | 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未按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執行報告、未設置排放口信息化標識牌,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
3 | 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公開排污許可證執行信息,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全,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 ||
4 | 已按規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事故)應急預案但未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備案或未按規定開展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自檢查發現之日起7日內改正的; | ||
5 |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檢查發現之日起7日內完成備案的; | ||
6 |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 ||
7 | 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8 | 不予行政處罰 |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9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初次實施本清單第1至6項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渝環〔2019〕77號)第八條。 |
10 | 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且超標倍數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噸的; | ||
11 |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符合規定的密閉空間、設備中進行而未采取密閉措施,檢查發現當場完成整改的; | ||
12 | 未按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檢測平臺,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完成整改的; | ||
13 |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 ||
14 | 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密閉,或對不能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堆放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未明顯發生揚散的; | ||
15 | 其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附件2
承諾書
重慶市(××區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支隊):
你隊執法人員、在年月日的監督檢查中發現我(單位)存在
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已向我(單位)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要求我(單位)改正(限期改正)。
我(單位)對以上情況確認無誤,并自愿承諾: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將整改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送達你隊。
若我(單位)未履行上述承諾,愿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當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本承諾書一式兩份,執法部門和當事人各一份。
附件3
重慶市(××區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支隊)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環不罰〔〕號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與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一致):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我隊于年月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陳述違法事實,如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動機、危害后果等內容)
以上事實,有(列舉證據形式,闡述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序號)的規定。
經查,你(單位)(闡述適用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序號)的規定,我隊決定對你(單位)免予行政處罰。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和時限)
重慶市(××區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支隊)(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