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
現將《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2019〕56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若干措施》(冀辦傳〔2020〕14號),規范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活動,推動提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河北省專利條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各設區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
第三條 技術調查官由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的合議組負責指派,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咨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對案件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建設河北省技術調查官人才庫,選任和管理技術調查官。
各設區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申請從河北省技術調查官人才庫調派,也可以提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從國家技術調查官名錄庫調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審理。
第五條 技術調查官可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遴選,任期5年,期滿自然免除職務。技術調查官可以連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選任為技術調查官: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二)正在被拘留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
(三)公職人員因違法違紀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或者辭退的;
(四)曾因違反行政執法機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有其他不適合從事技術調查官工作情形的。
第七條 河北省技術調查官人才庫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根據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合議組的指派,技術調查官在行政裁決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范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二)參與調查取證;
(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
(四)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五)協助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六)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
(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調查取證的,應當事先查閱相關技術資料,就調查取證的范圍、步驟和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第十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詢問、口頭審理時,可以向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問。
第十一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合議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技術調查意見由技術調查官獨立出具并簽名,不對外公開。
第十二條 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調查意見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合議組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的,應當在裁決文書上署名。
第十四條 參與行政裁決活動的技術調查官確定或者變更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回避。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調查官應當自行回避;技術調查官沒有回避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證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辦理的。
技術調查官的回避由合議組組長決定。
第十六條 技術調查官對于參與行政裁決活動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其他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參加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的相關培訓。
技術調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應相關部門的邀請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并出具技術調查意見的,可以獲取相應報酬。
第十九條 技術調查官違反與行政裁決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