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分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財政金融局、生態環境局:
為積極推進排污權改革,規范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價格行為,實現環境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生態綠色發展,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用水權、土地權、排污權、山林權“四權”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21〕39號)精神,按照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發改規發〔2021〕1號),現就我區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交易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種類為: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四種污染物,隨后將揮發性有機物(VOCs),以及影響全區環境質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納入交易范圍。
二、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對象及標準:征收對象為自治區境內所有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并進行排污權確權的排污單位,征收期限與排污許可證期限一致。征收標準的制定主要以全區污染治理平均成本為依據,具體為:
氮氧化物(NOx)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為2000元/噸;二氧化硫(SO2)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為2000元/噸;化學需氧量(COD)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為2700元/噸;氨氮(NH3-N)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為5400元/噸。
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金額=排污權確權核定的排放污染物數量×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
三、屬于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污染物排放標準達到國家清潔生產標準一級水平的建設項目,按照規定征收標準(基價)的50%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四、排污權交易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交易價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競價、拍賣等方式由市場形成,交易價格不得低于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
五、各級稅務部門要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范圍、對象、標準、期限、征收政策依據及執收方式等;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要及時、完整、準確地公開排污權相關交易信息,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各級發改、財政、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價格、征收、資金的監管工作。
七、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