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糧食市場價格監測管理工作,及時、準確掌握糧食市場價格信息,提高糧情監測預警能力,結合我區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市場價格監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12月17日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市場價格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和規范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法律法規等有關要求,結合自治區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及各監測點開展的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工作。
第三條 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堅持客觀真實、全面及時、動態調整、科學有效的原則。
第二章 監測點及監測品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監測點包括國家監測點和自治區監測點。其中,國家監測點由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全區核定;自治區監測點由盟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推薦,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第五條 自治區監測點包括糧食經營企業、加工(轉化)企業、糧油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連鎖超市、通遼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等。其中,糧食經營企業、加工(轉化)企業、通遼國家糧食交易中心主要監測小麥、粳稻、玉米、大豆、油脂油料等原糧的收購價格、出庫價格和進廠價格;糧油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連鎖超市主要監測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糧油的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成品糧油選取監測點內銷售量占比較大的品牌作為監測對象。
第三章 工作職責及要求
第六條 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區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工作,牽頭匯總、分析全區糧食市場監測信息;負責確定全區糧食市場監測點數量以及監測品種、價格、頻率等,對盟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培訓;負責全區糧食市場信息監測報表及分析工作,定期對外發布全區糧食市場信息;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多種渠道獲取監測數據,定期召開價格監測工作會議。
第七條 盟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工作;建立糧食市場價格監測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轄區內糧食市場信息的采集、審核、上報、分析等相關工作;按照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監測點數量,科學合理選定調整有關監測點,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上報調整更新監測點相關信息;指導轄區內監測點開展監測工作,負責對監測點上報數據的催報和審核,承擔對各監測點的指導、培訓等工作;加強市場巡查,核實相關商品監測信息,及時了解市場供求情況。
第八條 各監測點配合自治區、盟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工作,如實采集、報送所需的相關信息;建立糧食市場價格監測的內部管理和崗位責任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本監測點糧食市場信息的采集和上報工作,確保上報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及時上報糧食市場價格的突發情況;對上報數據、市場變化情況的真實性負責;沒有發生有關業務時,也應從周邊企業采集同一類型、同一等級糧油品種價格,保證數據的可比性,充分履行市場監測職責。
第九條 自治區、盟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將銷售正常、合法經營的骨干糧油經營企業納入自治區監測點。各監測點選取要注重區域布局,選點覆蓋不同類型糧食銷售主體,滿足監測工作需要。對因停業或其他因素不適宜繼續承擔監測工作的監測點,自治區、盟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做好調整和遞補工作。
第十條 國家監測點通過國家糧油統計信息系統上報監測信息,自治區監測點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糧食購銷領域監管平臺上報監測信息。
第十一條 國家、自治區監測點均采取周報制。其中,國家監測點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填報監測信息,經盟市、自治區依次審核后上報;自治區監測點每周三填報監測信息,經盟市初審、自治區終審后采用,逢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在糧食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突發事件的情況下,各監測點須按有關要求調整報送頻次。
第十二條 各監測點報送的監測信息必須及時、準確,如原糧小麥、玉米、稻谷每周價格波動超過2%,其余原糧價格波動超過5%,成品糧油價格波動超過10%的須注明原因。盟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須當期對波動原因進行核實并向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將適時提高監測頻率。
第十三條 各監測點報送監測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監測經費
第十四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落實保障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工作開展必要的經費,確保監測經費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國家糧食市場監測經費經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測算每年度以中央財政預算專項資金的形式撥付至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由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標準及時足額撥付各監測點。自治區糧食市場監測經費由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年度監測工作開展情況,結合下年度工作計劃,編報監測經費項目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監測點信息上報情況和實際預算支付監測費用。
第十七條 自治區糧食市場監測費用包括監測點信息采集費,盟市主管科室監測費,監測工作有關咨詢費,購買第三方監測數據、分析報告或其他服務,其他涉及糧食市場監測工作的費用支出等。其中,監測點信息采集費、盟市主管科室監測費專項用于監測工作經費支出,支出內容包括: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交通費、委托業務費、勞務費、印刷費、郵電費,以及其他與糧食市場監測工作相關的必要開支。
第十八條 自治區糧食市場監測費用根據監測工作開展實際情況確定,監測點信息采集費按照每個監測點每年不超過3000元的費用標準測算,各盟市主管科室監測費按照每年不超過5000元的費用標準測算;第三方信息服務購買費用按雙方簽訂合同內容執行;年度預算內結余監測經費按自治區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自治區監測點監測信息采集費和盟市主管科室監測費由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撥付各盟市,各盟市根據轄區內監測工作情況安排撥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納入監測體系的各類監測點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職責的酌情扣減監測費用,對連續空值填報、數據代表性差、不具備監測條件的監測點及時進行調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