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蘭州新區、甘肅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東風場區工商局,省局各處(室、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快完善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要求,省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甘肅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等27部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制定了《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二)》(以下簡稱《基準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重大意義。法治是激發市場活力和規范市場秩序的基礎,制定《基準二》是落實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進一步滿足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需要的制度安排,對提高執法透明度、增強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平公正的行業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基準二》的貫徹落實,進一步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進一步改進執法理念,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讓經營主體感受到“有溫度”的執法。
二、堅持綜合裁量原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嚴格遵循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違法事實實施罰款,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不得隨意降低對違法行為的認定門檻,不得隨意擴大違法行為的范圍。要準確理解、科學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有效防止出現行政執法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問題。對當事人具有裁量權基準所列從輕、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從重行政處罰。對執法實踐中出現的當事人具有多種情形,甚至同時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應當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行業領域特點等相關因素,綜合裁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三、正確適用裁量階次。《基準二》所列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是根據執法實踐,在相關違法行為中較為常見、可以從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更關注相關違法行為的特殊情節,且非完全列舉。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中,應當綜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準確適用《行政處罰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對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規定,防止過罰失當。
四、抓好宣傳貫徹工作。各市(州)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公布《基準二》,主要面向轄區經營主體加強宣傳引導。同時,鼓勵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法定范圍內,進一步細化量化裁量權基準有關要素,不斷完善行政處罰工作機制。
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基準二》對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作出調整,《基準一》中《公司法》相關裁量基準不再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裁量基準繼續適用)。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